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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国税法

2015-06-02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   参与人数:359人  
        


  发布部门: 柬埔寨

  发布文号:

  第一章关于所得税第一节总则??第一条:关于所得税法规在1993年12月28日由诺罗敦西哈努克国王签署公布实施的关于1994年度财政法第二号王令;1994年11月 30日由诺罗敦西哈努克国王签署公布实施的关于1994年度财政法的修正法第八号王令,1994年12月31日由诺罗敦西哈努克国王签署公布实施的关于 1995年度财政管理法第(94)十一号王令和1995年9月1日由诺罗敦西哈努克国王签署公布实施的关于1995年度财政管理法修正法第0995/01 号王令中已有说明。为有利于国家预算,试行如下: ??第二条:所得税是对收入来源于柬埔寨和国外的居民,以及收入来源于柬埔寨的非居民的一种债务。 ??第三条:税法的基本原则

  ??一、“居民纳税人”一词是指:基本上在柬王国居住或原有住所或一年中在柬王国内居住超过182天以上的自然人。在柬王国境内已经建立或管理或原来就有经营活动场所的法人或经营团体。永久性常驻机构被视为收入仅来源于柬埔寨的居民法人。

  ??二、“非居民”一词的含义是指非柬埔寨居民。

  ?? 三、“法人”一词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各个企业或单位,无论是否得到王国政府有关部门的正式承认。“法人”在此还包括政府机关、宗教团体、慈善机构或非盈利单位。对于“非居民”来说,“法人”一词是指在柬王国境内的永久性常驻机构。“法人”一词不含私人经营团体或私人企业。

  ??四、“永久性常驻机构”一词是指在柬王国境内经常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在柬王国境内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或居民代理人通过非居民人员进行自己的经营活动。

  ??五、“经营团体”一词是指股东最多不超过10人的居民自然人的具有集体名义的团体。其中股东在资本中所占比例,利润和亏损应符合决议规定的仲裁条件。在此意义上,“经营团体”不能是某个私营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也不包括资本公司、永久性常驻机构或私人企业。

  ??六、“私人企业”一词是指所有权100%属于某个自然人的经营企业。在此意义上,承担责任的丈夫、妻子和孩子只被视为一个自然人。

  ??七、“经营”一词是指某人,已从生产销售、提供劳动服务租赁合同、出租或出售资产或其他活动中谋取利润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八、“红利”一词是指在法人的直接资本中按股东入股的比例标准,法人分给股东的现金或资产部分,公司全部解散清账时的股票和其他分配的红利除外。对于是否被认为是红利部分,须按上述条件确定,而不考虑法人是否有收入或流动利润或重复的成果。

  ??九、“股东”一词是指在法人的直接资本中占有股份的人。这种税务的目的在于任何一位法人无论是否是资本公司,均被视为资本公司,而且在法人的直接资本中持有股份的人或以参加法人者的身份获得收入或利润的人,也被视为法人的股东。

  ??十、“投资企业”是指被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承认并在税务机关登记的企业。

  ??十一、“有关人员”是指:纳税人家庭中的某个成员。

  ??

  ?? 企业管理范围内的纳税人或是被纳税人管理经营的企业或是被共同管理的企业及纳税人,“管理”一词其含义是:在企业的直接资本中股份的价值或选举权占51% 以上的所有权。为了规定某个纳税人即自然人的管理范围,必须全面考虑该自然人在直接资本中的股份所有权和纳税人配偶的直接或间接所有权。 ??第四条:定税制度规定如下: ??制定所得税应按实际税制、简化税制和承包税制。

  为了确定纳税人属于上述三种税制中的某一种税制,而采取的方式和法律程序,需按经营规模、经营种类和产品标准通过决议规定。

  第二节所得税和税率

  ??第五条:年度税规定如下: ??执行实际税制的所得税,应按过去的纳税年度已得到的收支平衡的结果来计算。如果某一年度已终止,还未达到收支平衡,要在下一个年度纳税,应从超过纳税之日起按照过去时间的利润计税。对于新企业,应从企业开始经营之日起计税直至纳税年度的12月31日为止。 ??在当年的期限里,如果有许多连续的收支账目平衡表,应将所有收支账目平衡表的结果作为纳税年度的纳税基穿?

  执行简化税制和承包税制的所得税,应按照过去年度的现金基础的计算方式计算。 ??有关企业在当年停业、复业、出售、转让的报告以及报送最后公告的指导资料,应按财经部的有关公告的规定。 ??第六条:计算方式规定如下: ??对于按简化税制的纳税人使用以现金收入为基础的计算方式。收入计入当年实际得到的现金中或其他财产帐中,无论其他年度的决算是否已作。而各种开支和扣除可从当年的支出或其他项目中扣除,并进行实际结算偿还。只有扣除捐赠部分之前的决算开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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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按实际税制纳税的纳税人使用一般的会计账目统计方式。收入应计入当年所产生的收入帐中,无论该收入是否已经结算。扣除任何一种开支,只要有理由说明是纳税人的责任与开支有关的经济活动结果,以及纳税人可以说清其所承担的现金数额时,就可以扣除。 ??对于按实际税制纳税的纳税人,各种开支对于实行简化税制的有关人员来说,是不允许在实际结算之前扣除的。对于国内的银行和获得返回资金机构,应允许其将可疑性债务进行冻结,以便确定所得税。各种扣除的方式和法律程序应通过决议规定。 ??第七条:所得税是来源于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成果的纯利润,包括来源于正在经营和已停止营业的出售动产各部分的超额价值以及有关财政、投资、利息、租金、税务带来的收入。 ??第八条:所得税产生于已完成产品的超额部分,其依靠是支出开支以收回和保留利润。 ??第九条:免税收入规定如下: ??按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有与免征收入税相反的法规以外,下列各款项不征所得税。 ??王国政府收入或王国政府机关收入。 ??下列任何一单位的收入:

  ??——纯属以宗教、慈善事业、科学文化或教育事业为目的而建设和生产的单位收入。

  ??——无任何一部分财产或收入用于私人利益的单位收入。

  ?

  ?? 劳工组织或商业、工业或农业协会部门的收入。所有这些部门的收入不得用于股东或自然人的私人利益。 ??利润来自于非纳税人按实际税制出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无论该产品是否已按农业工作习惯进行加工。为出售而进行的加工、保质、包装而使用的工业手段,不被视为农业工作习惯。 ??财经部应制定公布有关申请免税、免税条件失效、纳税申报和登记的法律程序。 ??第十条:经营团体的收入规定如下: ??对于经营团体在确定自己在某一纳税年度里的收入,应分别计算每一个成员当年的收入、利润、亏损、扣除、信贷和捐赠慈善事业的部分。为此目的,每一项须保持原貌,并作为纳税年度中的分配。亏损应参照下一年度和在对各项分配之后进行规定。 ??对现金分配数目的规定方式:对于在某一纳税年度中经营团体的每个成员基本部分的各种贡献和调整,应通过决议规定。

  第三节扣除

  ??第十一条:可被允许的扣除规定如下:

  ??一、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外,允许扣除的开支包括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从事经营已经结算或应偿还的负担。

  ??二:已经发给企业负责人或管理人、经营团体股东或成员,纳税人家庭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租金、利息、补贴、结算或各种利润,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对于实际劳务服务实行合情合理的结算。

  ?? 三、对于新建筑或其他动产的各种装修或改造款项的结算,其中包括在修建或购进时已交纳的税金和利息。该笔费用应计入有关的动产帐上,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折旧扣除。 ??第十二条:在纳税年度为了经营,纳税人已经决算或应偿还的利息应允许扣除其开支,但不能超过纳税人利息相加之和,以及除纳税人纳税年度利息之外纯收入的50%。 ??除利息以外的纯收入即利息收入以外的全部收入,减去除利息支出外允许扣除的各项支出。 ??上述扣除后的剩余利息支出应作为第二个纳税年度的利息支出,并且扣除也应按此条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十三条:有形资产折旧条件规定如下: ??捐赠物品应按平均折旧方法或依次减少折旧方法折旧。可以折旧的有形资产即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有形资产,并因使用而丧失其使用价值或过时的有形资产。 ??所有有形资产可分为四类: ??第一类包括楼房及其附属建筑部分。此类中的每项资产应按一年5%的折旧率平均折旧。

  ??第二类包括使用寿命只有四年的资产,每项资产的平均折旧率每年为25%。

  ??第三类包括使用寿命只有4至8年的资产,每项资产的平均折旧率每年为12.5%。

  ??第四类包括其他所有有形资产,每项资产平均折旧率每年为10%。 ??选择使用依次减少折旧方法的纳税人,应使用相当于平均折旧率200%的折旧率。而对于每一类资产中对于全部资产的总价值,还尚未折旧完毕时应允许使用第二、第三、第四类资产依次减少的折旧方法。

  属于投资法管辖的企业,应对各类资产采用平均折旧的方法。

  ?? ??确定资产分类的法律程序,将新增资产归于某一类;将资产从某一类中划出;对维修保养问题的安排,以及各类开支的规划,应通过决议规定。 ??对于新的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做出折旧方法的选择,最迟应在登记年度的12月31日。 ??第十四条:对于无形资产包括具有规定年限的证明文件、复印件、设计图纸、模型样品和经营权。每项资产的折旧率应按其规定年限,使用平均折旧方法进行计算。如果无形资产不能规定年限,每年折旧应按无形资产10%的价值折旧。 ??第十五条:对自然资源的折旧规定如下: ??以石油和天然气为主的自然资源捐赠物品的折旧规定如下: ??勘察和开发的费用支出,其中包括有关费用开支的利息应计入资源动产账目。 ??每一自然资源的折旧金额应从某一纳税年度中扣除,或计算方法为自然资源账目上的余额数乘以当年自然资源的产量与从该资源可能生产出的产品总产量的估计数相除的结果。 ??确定总产量估计数目的法律程序应通过决议规定。 ??第十六条:根据本法第九条规定,应允许扣除对各慈善机构的捐助,但在扣除时不能超过所有慈善捐助前所得税的5%。慈善捐助品的判断条件应通过决议规定。 ??第十七条:在某一纳税年度中发生亏损的情况下,亏损应由下一个纳税年度承担,并从下一个纳税年度所完成的利润中扣除。如果该利润不足用以计算,所剩余的亏损部分应按纳税年度顺延直至第5个纳税年度扣除。当亏损超过一年时,本条应按产生亏损的顺序执行。 ??第十八条:在有两个以上企业的情况下,无论在柬王国境内外已经建立或正准备建立并同属于共同的所有制,在必要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把全部收入、在企业和所有权主人中扣除款项或其他利益进行分配,以便抵制漏税或逃税或以便对企业或具有所有权的企业主的收入进行透明度反应。 ??为实现本条目标,如果某人在每一个企业的直接资本中的价值或股份所有权占20%以上,两个以上的企业应属于此人的共同的所有权。 ??第十九条:为执行所得税法规,不允许扣除的开支有:

  ??一、所有被认为是娱乐、消遣、接待客人的开支或用于与此项活动有关的开支。

  ??二、用于个人或家庭的生活开支。按工资税扣除税款的钱或物补贴除外。

  ??三、所得税法规规定的税款和工资税法规规定的扣留税款。

  ??四、在有关人员之间不论直接或间接出售或交换资产所出现的亏损。 ??除已发生的各种开支以外,纳税人可按决议规定以符合手续的形式注明现金数目和经营目的的各种开支。

  第四节税率和应纳税额

  ??第二十条:年度所得税税率如下: ??对于由法人实现的为20%。

  ?

  ??对于按合同分配的石油产品和天然气或经营自然资源包括木材、矿产、黄金或各种珍贵宝石而实现的利润为30%。 ??对于超过免税期限的投资公司为9%。 ??对于在免税期限的之内的投资公司为0%。 ??据以下按级增长的税率表是针对由自然人实现的利润,以及不被视为法人身份的经营团体给每个成员分配的部分。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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