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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4-07-24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   参与人数:224人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12 生效日期: 2000-09-12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施工市场的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航标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工程、安装工程和支持系统及其辅助和附属工程等。

  水运工程施工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包括招标、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开标、评标及合同签订等。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水运工程规模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和资信证明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第六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督执法,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大中型、限额以上的水运工程项目和国家投资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交通部负责。

  小型、限额以下的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航务管理局受交通部委托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小型、限额以下的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第七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报审、报备制度。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需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评标报告需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招标人是按照规定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法人(建设单位,以下同)或者其他组织。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工程、经济管理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是否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许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不符合条件的,应要求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实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或者具有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

  (二)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保证分年度连续施工的需要;

  (三)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验的报建手续;

  (四)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十二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招标人可选择三个以上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资质和资信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实行邀请招标的,应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所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名单应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三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招标,但主体工程不得肢解。招标内容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说明。

  第十四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人组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方式;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将招标文件报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接收投标人的投标申请书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六)对提出申请或应邀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七)将资格审查结果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八)通知申请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向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九)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进行答疑;

  (十)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十一)开标,审查投标文件的符合性;

  (十二)评标,提出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十三)将评标报告、评标结果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十四)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五)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二)招标依据;

  (三)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地点、工程类别、规模、招标范围、施工工期和资金来源等;

  (四)招标方式、时间、地点及报送投标申请书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起止时间;

  (五)对投标人资质和资信的要求;

  (六)对投标申请书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内容的要求;

  (七)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项目名称、地点、工期和工程规模,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正、副本的份数,开标的时间、地点,通知评标结果的时间,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额度、提交方式、返还的时间和方式等;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二)合同主要条款:工程范围、承包方式、承包金额约定、付款和结算办法,工期要求,设计修改,质量要求,安全要求,工程监理,试车和验收,奖励和赔偿等;

  (三)技术规格书:分部分项工程量,设备的名称、规格和数量,所用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必要的图纸和设计说明书等;

  (四)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若需要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人负责组织编制。标底在开标前应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 标底应参照国家现行定额和市场参考价格计算,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或调整概算之内。

  第三章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由招标人组织进行。招标人只向资格审查合格者发出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可以单独投标,也可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施工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联合体成员间须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申请书;

  (二)投标人的营业执照、所有制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证书和资信证明、固定资产净值、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施工设备等;

  (四)投标人的经营管理状况,近三年完成主要施工项目的情况,施工质量情况,同类工程实绩,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施工项目获奖情况及有关证明,社会信誉等;

  (五)正在承担的施工项目,拟承担本项目的人员、技术负责人和设备情况;

  (六)如有分包,必须提供分包单位的有关证明资料,但项目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七)其他。

  第二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为无效:

  (一)未按期送达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未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无签字(或印鉴);

  (四)未按规定要求填写;

  (五)填报的内容失实。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 资格审查合格并接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招标文件有要求的,应按要求参加标前会和察看现场,并按要求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人。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

  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说明书;

  (二)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响应;

  (三)工程总报价及分部分项工程报价,主要材料数量;

  (四)施工工期;

  (五)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安排,施工平面布置,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法,使用的主要船机设备,技术组织措施,安全、质量保证措施,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六)质量等级。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须经投标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鉴),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送达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文件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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