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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2014-07-24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   参与人数:214人  
        


  煤炭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07 生效日期: 1996-06-07 发布部门: 煤炭部

  发布文号:

  各(省、区)煤炭工业局(厅、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设计院),神华集团,北京矿务局,中国煤田地质总局,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中煤建设开发总公司:

  为完善煤炭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提高煤炭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对建设项目投资、工期和质量的控制,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结合煤炭行业的实际,制定了《煤炭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煤炭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对建设项目投资、工期和质量的控制(以下简称三大控制),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煤炭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或有关部门委派对建设项目实行监督管理,是具有专业技术属性的社会监理。

  第三条 凡国家投资、合资、集资以及利用外资建设的各类煤炭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实行建设监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煤炭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和建设监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有关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以及依法签定的监理委托合同和其他工程建设承发包合同。

  第五条 从事煤炭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第二章 监理的管理

  第六条 煤炭工业部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炭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各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煤炭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煤炭工业部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煤炭行业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审批煤炭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设立,确定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并发给资质证书;

  (三)组织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考核,颁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岗位注册证书;

  (四)指导、监督、协调煤炭行业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八条 各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煤炭建设管理规定履行本规定第 七条的相应职责。

  第九条 确定大、中型单项工程和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配套单项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必须经煤炭工业部审核批准。

  确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单项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由项目所属省(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煤炭工业部直管企业审核批准,并报煤炭工业部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邀请煤炭行业以外的监理单位参加投标监理煤炭工程建设项目的,必须经煤炭工业部批准。

  第三章 监理的内容

  第十一条 对工程建设前期阶段的监理: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评估和审查。

  第十二条 对工程设计阶段的监理:

  (一)参与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的编制;

  (二)协助审查或评选工程设计方案;

  (三)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四)协助监督管理设计合同的实施;

  (五)协助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

  第十三条 对工程施工招标阶段的监理:

  (一)准备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二)协助评审投标书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协助项目法人与施工、设计、总承包等承建单位(以下简称承建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四条 对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

  (一)协助项目法人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二)审查承建单位编制的工程计划和施工方案;

  (三)审查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

  (四)协助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编写开工报告;

  (五)确认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六)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规范、标准和合同要求施工;

  (七)确认设计变更;

  (八)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造价;

  (九)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和现场文明施工;

  (十)检查原材料、结构件、配件和设备质量;

  (十一)认定项目完成的质量和数量;

  (十二)验收工程进度和签认付款凭证;

  (十三)审查工程价款;

  (十四)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督促承建单位全面履行合同;

  (十五)调解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十六)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和检验竣工工程;

  (十七)参与审查项目结算和处理质量事故;

  (十八)检查验收隐蔽工程。

  第十五条 对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

  (一)负责检查工程使用情况和质量状况;

  (二)签发在工程质量方面所发生问题的责任通知书并督促保修。

  第四章 委托监理与监理程序

  第十六条 煤炭工程建设采用议标委托、商议委托、指定委托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煤炭工程建设逐步推行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 根据建设规模及监理单位的能力,项目法人可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全部或部分阶段的监理,也可委托几个监理单位分别承担不同单位工程或阶段的监理,但必须保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八条 采用议标或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时,应对投标单位的煤炭建设监理资质等级、监理技术力量、监理装备及检测手段、主要监理经历和社会信誉等进行审查。一个标段所邀请的投标单位数为2~3个。

  投标监理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供拟任本监理任务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人员一览表。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法人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项目建设监理委托合同。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按监理合同履行职责,为建设监理创造良好的监理环境,及时提供按合同规定的全部资料和设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必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名单及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建单位。

  受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将其授予分项监理工程师的有关权限书面通知项目法人和承建单位。

  第二十二条 承建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

  承建单位应按照要求向监理单位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技术方案、工程进度、质量、资金、物资、设备等技术经济资料。

  承建单位应允许监理单位查看施工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业务,设置项目监理机构。

  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应设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开展现场监理。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应制定监理规划。其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监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三)监理班子的组织结构和监理人员构成;

  (四)“三大控制”的工作任务与方法;

  (五)合同和信息管理的工作任务与方法;

  (六)组织协调的工作任务;

  (七)监理装备与监理手段;

  (八)监理人员的职责及工作制度;

  (九)监理报告(监理报表)目录及主要监理报告格式。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规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制定监理工作制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逐月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监理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

  项目法人未征得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不得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的人选,必须经项目法人同意。

  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需要更换时,应提前7天通知项目法人,并征得项目法人的同意。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承建单位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往来的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交换,各自建立健全工程档案以备考查。

  第五章 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

  第三十条 设立煤炭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报煤炭工业部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监理业务。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独立的组织机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财产经费,取得煤炭工业部核发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具有与资质相适应的监理人员和监理手段。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与承担监理任务相适应的监理装备和检测手段。

  承担一、二等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需配备微机和监理软件,建立管理信息系统。

  不具备特殊检测手段的监理单位必须落实委托检测实验的途径并订有书面契约。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必须掌握必需的技术资料和信息,逐步配置实验和技术保障系统,并具有分析、研究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和提供咨询服务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 在工程项目建设监理中,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独立、公正、自主地开展监理活动,依法维护项目法人和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为工程建设服务,对国家负责。

  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出现矛盾或分歧时,监理单位应公正求实地协调双方的争议。

  监理单位对项目法人提出的方案或修改设计等超出规定的标准并且认为不可取时,应向项目法人提出劝告或改进意见,必要时可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以下监理单位不得承担煤炭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一)无煤炭建设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监理单位;

  (二)与项目法人或承建单位有经济或行政隶属关系的监理单位;

  (三)有重大监理过失或正处于停业整顿期间的监理单位。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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