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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2014-08-06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   参与人数:235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和信用评价管理等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运用定性与定量的分析方法,对开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经营情况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

  第四条 鞍山市房产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五条 开发企业信用评价项目包括:

  合同信用状况,销售、售后服务信用状况,行政处罚情况记录,行业管理记录,政府、社团及相关机构评价状况,客户与消费者评价状况,舆论监督评价状况等。

  第六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分为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通过相关部门采集、开发企业自行申报以及公众投诉和媒体公开公布等方式征集。开发企业自行申报的,应于每月10日前完成。

  第七条 市房产局依托鞍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网站(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网站)建立统一的信息录入、公布平台,及时、准确地将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录入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保证及时更新。

  第八条 信息征集的依据:

  (一)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表彰或授予相关称号的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公布

  第九条 信用信息实行公布制度。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凡不涉及商业机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均通过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

  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为一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公布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除,并存入信息库。

  第十条 不良信用信息公布实行告知制度。不良信用信息征集认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开发企业,开发企业可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诉。申诉期满情况属实的,自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布。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行信用记分制度,市房产局将以信用记分为基础,每半年作为一个评价周期,于每年1月和7月对开发企业前六个月的信用状况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信用记分通过开发企业信用基础分和每个评价周期内优良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减分得出得分,该信用记分随信用信息的变化而动态变化。

  信用基础分为100分。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共分五级,按照由高到低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确定标准如下:

  (一)aaa级:上一评价周期信用等级不低于aa级、评价周期内信用记分不低于150分、无不良信用信息;

  (二)aa级:上一评价周期信用等级不得为b级或c级、评价周期内信用记分在120分至150分之间、不良信用信息减分不超过10分;

  (三)a级:上一评价周期信用等级不得为c级、评价周期内信用记分在90分至120分之间、不良信用信息减分不超过20分;

  (四)b级:评价周期内信用记分在60分至90分之间;

  (五)c级:评价周期内信用记分在60分以下。

  第十四条 评价周期内新批资质开发企业、新登记外埠开发企业只公布信用信息,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第五章 信用评价的使用

  第十五条 市房产局将通过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实时信用记分及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将作为开发企业信用档案,长期储存于开发企业信息中。

  第十六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c级的开发企业,将在交易中心网站和新闻媒体上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在本埠登记的外埠开发企业,除在交易中心网站公布其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外,由市房产局将其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转至开发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信用信息情况。

  第十八条 从事信用信息评价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鞍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记分标准》

  鞍山市房产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鞍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记分标准

  一、优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5分、10分、5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相关部门表彰的,分别加10分、5分、3分;受到市级政府相关部门专项表彰的加3分。

  (二)开发建设项目列为国家级、省级示范项目的,每项目分别加10分、5分;受到建设部、省建设厅表彰的,每项目分别加8分、3分;获建设部、省建设厅评定的示范住宅小区称号的,每项目分别加15分、10分。

  二、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一)否决指标

  凡出现下列否决指标不良信用信息之一的,直接评定为c级,并减50分/次。

  1、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

  2、因企业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未按规划要求和开发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的。

  (二)在开发、经营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被政府相关部门查处的,每次减10分。

  (三)在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引起消费者投诉或被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每次减3分;被投诉到“市长信箱”经查属实的,每次减3分;造成上访事件的,每次减10分。

  (四)签订违法、虚假合同的,每次减5分;未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的,每次减5分;违反《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内容任一条款的,每期减10分;所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社会功能用房不能达到规定要求,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每次减10分。

  (五)未按规定向市房产局报送相关数据,或报送数据质量不高的,每次减3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销售价格的,每次减5分;未在售楼处公开房源信息或公开不完整的,每次减5分;未在售楼处公布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销售的,每次减5分。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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