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
北京 北京  | 
天津 天津  | 
河北 石家庄  |  唐山  |  秦皇岛  |  邯郸  |  邢台  |  保定  |  张家口  |  承德  |  沧州  |  廊坊  |  衡水  | 
山西 太原  |  大同  |  阳泉  |  长治  |  晋城  |  朔州  |  忻州  |  吕梁  |  晋中  |  临汾  |  运城  | 
内蒙古 呼和浩特  |  包头  |  乌海  |  赤峰  |  呼伦贝尔盟  |  兴安盟  |  哲里木盟  |  锡林郭勒盟  |  乌兰察布盟  |  伊克昭盟  |  巴彦淖尔盟  |  阿拉善盟  | 
辽宁 沈阳  |  大连  |  鞍山  |  抚顺  |  本溪  |  丹东  |  锦州  |  营口  |  阜新  |  辽阳  |  盘锦  |  铁岭  |  朝阳  |  葫芦岛  | 
吉林 长春  |  吉林  |  四平  |  辽源  |  通化  |  白山  |  松原  |  白城  |  延边朝  | 
黑龙江 哈尔滨  |  齐齐哈尔  |  鸡西  |  鹤岗  |  双鸭山  |  大庆  |  伊春  |  佳木斯  |  七台河  |  牡丹江  |  黑河  |  绥化  |  大兴安岭  | 
上海 上海  | 
江苏 南京  |  无锡  |  徐州  |  常州  |  苏州  |  南通  |  连云港  |  淮阴  |  盐城  |  扬州  |  镇江  |  泰州  |  宿迁  | 
浙江 杭州  |  宁波  |  温州  |  嘉兴  |  湖州  |  绍兴  |  金华  |  衢州  |  舟山  |  台州  |  丽水  | 
安徽 合肥  |  芜湖  |  蚌埠  |  淮南  |  马鞍山  |  淮北  |  铜陵  |  安庆  |  黄山  |  滁州  |  阜阳  |  宿州  |  六安  |  宣城  |  巢湖  |  池州  | 
福建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三明  |  泉州  |  漳州  |  南平  |  龙岩  |  宁德  | 
江西 南昌  |  景德镇  |  萍乡  |  九江  |  新余  |  赣州  |  宜春  |  上饶  |  吉安  |  抚州  | 
山东 济南  |  青岛  |  淄博  |  枣庄  |  东营  |  烟台  |  潍坊  |  济宁  |  泰安  |  威海  |  日照  |  莱芜  |  临沂  |  德州  |  聊城  |  滨州  |  荷泽  | 
河南 郑州  |  开封  |  洛阳  |  平顶山  |  安阳  |  鹤壁  |  新乡  |  焦作  |  濮阳  |  许昌  |  漯河  |  三门峡  |  南阳  |  商丘  |  信阳  |  周口  |  驻马店  | 
湖北 武汉  |  黄石  |  十堰  |  宜昌  |  襄樊  |  鄂州  |  荆门  |  孝感  |  荆州  |  黄冈  |  咸宁  |  恩施  |  直辖县  | 
湖南 长沙  |  株洲  |  湘潭  |  衡阳  |  邵阳  |  岳阳  |  常德  |  张家界  |  益阳  |  郴州  |  永州  |  怀化  |  娄底  |  湘西  | 
广东 广州  |  韶关  |  深圳  |  珠海  |  汕头  |  佛山  |  江门  |  湛江  |  茂名  |  肇庆  |  惠州  |  梅州  |  汕尾  |  河源  |  阳江  |  清远  |  东莞  |  中山  |  潮州  |  揭阳  |  云浮  | 
广西 南宁  |  柳州  |  桂林  |  梧州  |  北海  |  防城港  |  钦州  |  贵港  |  玉林  |  南宁  |  柳州  |  贺州  |  百色  |  河池  | 
海南 海口  |  三亚  | 
重庆 重庆  | 
四川 成都  |  自贡  |  攀枝花  |  泸州  |  德阳  |  绵阳  |  广元  |  遂宁  |  内江  |  乐山  |  南充  |  宜宾  |  广安  |  达川  |  雅安  |  阿坝  |  甘孜  |  凉山  |  巴中  |  眉山  |  资阳  | 
贵州 贵阳  |  六盘水  |  遵义  |  铜仁  |  黔西南  |  毕节  |  安顺  |  黔东南  |  黔南  | 
云南 昆明  |  曲靖  |  玉溪  |  昭通  |  楚雄  |  红河  |  文山  |  思茅  |  西双版纳  |  大理  |  保山  |  德宏  |  丽江  |  怒江  |  迪庆  |  临沧  | 
西藏 拉萨  |  昌都  |  山南  |  日喀则  |  那曲  |  阿里  |  林芝  | 
陕西 西安  |  铜川  |  宝鸡  |  咸阳  |  渭南  |  延安  |  汉中  |  安康  |  商洛  |  榆林  | 
甘肃 兰州  |  嘉峪关  |  金昌  |  白银  |  天水  |  酒泉  |  张掖  |  武威  |  定西  |  陇南  |  平凉  |  庆阳  |  临夏  |  甘南  | 
青海 西宁  |  海东  |  海北  |  黄南  |  海南  |  果洛  |  玉树  |  海西  | 
宁夏 银川  |  石嘴山  |  吴忠  |  固原  | 
新疆 乌鲁木齐  |  克拉玛依  |  吐鲁番  |  哈密  |  昌吉  |  博尔塔拉  |  巴音郭楞  |  阿克苏  |  克孜勒苏  |  喀什  |  和田  |  伊犁  |  伊犁  |  塔城  |  阿勒泰  |  直辖市  | 
台湾 台湾  | 
香港 香港  | 
进入 >> 查看300个城市
您的的位置:首页 > 电子商务 > 电子商务法法规 > 《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四) > 正文

《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四)

2014-08-29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   参与人数:266人  
        


  序号

  134

  项目名称

  电信设备进网(含试用)许可

  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条件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电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信息产业部的规定;

  (三)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四)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应当在中国境内的电信网上或者信息产业部指定的模拟实验网上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试验,并由试验单位出具试验报告。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表(由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申请表应当由电信设备进网申请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当申请企业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时,还应当提供由双方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加工协议书。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单位提交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内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境外生产企业委托代理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代理机构,应当提供代理机构有效执照及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证明。

  (三)企业情况介绍。包括企业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提供履行有关责任的文件。

  (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审核报告。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认证证书;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满足相关要求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五)电信设备介绍。包括设备功能、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内外观照片和使用说明等内容。

  (六)检测报告或产品认证证书。应当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并具有相应电信设备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产品认证证书。

  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提供信息产业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电信新设备应当提供总体技术方案和试验报告。

  前列申请材料中证书、执照类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或者盖有发证机构证明印章的复印件;其它材料必须使用中文。

  生产企业可以通过来人、函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交进网许可申请。

  信息产业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公示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生产企业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信息产业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受理程序

  申请进网的电信设备不属于进网许可范畴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即时告知生产企业不受理,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受理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提供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根据信息产业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受理生产企业的申请,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受理日期的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决定程序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含进网试用批文)并核发进网许可标志(含进网试用批文);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生产企业,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生产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信息产业部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的总体技术方案、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进行评审。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信息产业部审批时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变更、延续程序

  生产企业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技术、外型改动的,须进行检测或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外型改动较小,生产企业要求减免测试项目的,可以将改动前后的照片、电路原理图、改动说明和改动后的样品等交信息产业部进行审核。经信息产业部同意,可以减免测试项目。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生产企业需要继续生产和销售已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的,在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原证交回。

  备注

  1、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2、实行进网许可制度但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信新设备,由检测机构根据国际标准、企业标准制定相应的检测标准后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信息产业部对检测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影响网络安全畅通的条件下,颁发进网试用批文批准进网试用,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颁布后再按程序办理进网许可证。获得进网试用批文的电信新设备应当加贴进网试用标志。

  3、进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进网试用批文有效期不超过1年。

  4、我国与其它国家或地区政府间签署电信设备检测实验室和检测报告相互认可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执行。

  序号

  145

  项目名称

  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审批

  即: 未经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未经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电信网码号资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使用的码号审批,应当向由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负责实施;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的码号审批,应当向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负责实施。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条件

  申请使用不同种类的码号资源,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根据所申请号码种类的不同,申请者申请人应分别具备下列资格::

  (一)1字头号码申请者申请人资格:,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中央、国家政府部门等和社会团体等有权申请;

  (二)95XXX短号码申请者申请人资格,:跨省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业务规模遍布全国15个以上城市的服务型企事业单位(目前仅开放银行、保险部门);有权申请;信息产业部负责分配的其它短号码,只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申请;

  (三)信息产业部负责分配的国内NO.7信令点编码,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申请;全国统一使用的其他智能业务接入码申请者申请人资格: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四)国际NO.7信令点编码申请者申请人资格:,具有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申请;

  (五)国内NO.7信令点编码申请者申请人资格: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专用网单位;

  (六)本地电话网局号申请者申请人资格:,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经营者或者专用电信网单位有权申请;

  (七六)96XXX短号码申请者申请人资格:,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申请省内电信业务接入码;或者服务性企事业。有权申请客户服务中心接入码;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申请智能网业务接入码;

  (七)通信管理局负责分配的国内NO.7信令点编码,专用网单位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申请。

  详见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之表二和表三。

  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电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码号资源规划、申请码号的用途和申请人的预期服务能力审批码号。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根据申请使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的种类的不同,应当根据申请者申请人应按照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的有关规定,向信息产业部和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中的一部分以下材料的相关部分:

  (一)申请报告(写明申请码号的用途、使用范围、数量);

  (二)申请资格证明材料及联系方式(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提供许可证复印件);

  (三)业务原使用码号资源情况(包括原使用的码号、码号使用的范围等,适用于原使用有码号的业务);

  (四)业务发展规划和预期服务能力(写明业务种类及业务发展规划内容,业务发展进度安排;预期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用户容量和所能提供的服务质量等);

  (五)启用码号的技术方案(写明与启用码号有关的网络组织方案、与相关基础电信网络的连接方式、电信用户(服务对象)的接入方式等);

  (六)码号启用实施进度安排(写明启用码号城市的时间安排、码号启用城市系统建设规模和目标、网络建设实施进度安排等);

  (七)码号资源使用保证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作出书面保证);

  (八)近期启用码号所需设备、线路等的准备情况(写明达到近期启用码号所需设备的订货或到货、存货情况,以及线路准备情况等);

  (九)原分配码号资源正在使用的情况和申请日前6个月内每月用户号码回收再利用情况;

  (十)有关推广该公益服务的政府文件;

  (十一)该公益服务归口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十二)服务内容、服务量预测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十三)专家评审后的业务开展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

  (十四)申请码号使用规划。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对于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齐全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发布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备全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出具正式批准文件;发给申请人正式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信息产业部依法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批准文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备注

  1、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分配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各种码号的结构、位长、含义和管理要求,详见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

  2、专用网单位、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和跨地区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也可同与其有直接网络连接关系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使用后者的国内NO.7信令点编码。专用网单位也可同预期有直接网络连接关系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使用后者的本地电话网千层或百层码号。

  序号

  156

  项目名称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的设置和、调整和撤销审批

  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局(国际通信出入口局分为包括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和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已有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条件

  一、申请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由国有电信业务经营者申请设置;

  (二)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应当设置在国际海光缆或陆地光缆易于登陆或者入境的地点,并应考虑网络的安全可靠及方便向国内网络延伸等因素;

  (三)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设置在国际通信业务集中的中心城市;

  (四)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设置在与境外接壤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并应考虑该城市的未来发展,及与其接壤的境外地区之间通信业务量水平等因素。

  (五)国际通信出入口的设置数量、地点,由信息产业部根据我国国际通信网发展总体规划、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申请和国际电信业务发展的需要确定。

  二、撤销已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须提前30日向信息产业部提出书面申请。

  三、对已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扩容调整,其建设项目须应当按有关规定经审批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开工前90日将扩容调整方案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申请报告;

  2、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国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技术方案;

  4、信息产业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已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扩容调整,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材料:

  1、对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扩容调整的申请报告;

  2、获准设置该国际通信出入口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国际通信出入口扩容调整技术方案(含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技术措施)。

  (三)申请撤销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材料:

  1、撤销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申请;

  2、拟撤销的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现状;

  3、撤销后的善后处理措施。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发出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发给申请人正式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备注

  1、经营用于国际通信的甚小地球站(VSAT)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或利用VSAT组建专网的单位, 经营用于国际通信的甚小地球站(VSAT)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办理国际通信出入口审批手续,并在获准设置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手续。

  2、获准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后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项目建设管理的程序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报相关部门审批。

  序号

  167

  项目名称

  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一、申请设置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

  (二)具有保障域名根服务器安全可靠运行的环境条件和技术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四)符合互联网络发展以及域名系统稳定运行的需要;

  (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二、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顶级域名服务器(不含镜像服务器),且相应的顶级域名符合国际互联网域名体系和我国互联网域名体系;

  (二)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有关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从事互联网域名等相关服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四)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五)有业务发展计划和相关技术方案;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七)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许可条件

  一、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审批

  申请从事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运行、维护或管理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

  2、具有保障域名根服务器安全可靠运行的环境条件和技术能力;

  3、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4、符合互联网络发展以及域名系统稳定运行的需要;

  5、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审批

  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顶级域名服务器(不含镜像服务器),且相应的顶级域名符合国际互联网域名体系和我国互联网域名体系;

  2、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有关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从事互联网域名等相关服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4、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5、有业务发展计划和相关技术方案;

  6、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7、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从事设置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机构,应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2、拟运行维护的域名根服务器情况;

  3、网络技术方案;

  4、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二)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材料:

  1、有关资金和人员的说明材料;

  2、对境内的相应顶级域名服务器实施有效管理在境内的证明材料;

  3、证明申请者人信誉的材料;

  4、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5、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6、拟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范本;

  7、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我国域名体系的承诺书。

  二、受理、审查、受理、决定程序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备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出具批准意见书;不予以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备注

  序号

  178

  项目名称

  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条件

  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有域名注册服务系统,且有专门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退出机制;

  (七)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申请成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拟提供注册服务的域名项目及技术人员、客户服务人员的情况说明;

  (三)与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境外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

  (四)用户服务协议范本;

  (五)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六)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七)证明申请人信誉的有关材料;

  (八)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承诺书。

  二、受理、审查、受理程序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备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决定程序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出具批准意见书;不予以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备注

  序号

  189

  项目名称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或者专项及备案

  即: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法律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九条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条件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程序和期限

  一、对于新办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人的审批程序

  对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或者在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在6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审批程序

  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备注

  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序号

  1920

  项目名称

  中断通信互联互通审批

  包括暂停互联互通审批和终止互联互通审批两类。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互联一方不得擅自中断网间互联和业务互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2号)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一、申请暂停网间互联或业务互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于以下原因之一:

  1、经互联双方总部机构同时认可,互联一方的通信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2、经互联双方总部机构同时认可,互联一方的系统对另一方的系统的正常运行有严重影响。

  (二)有详细的实施计划、恢复通信和用户告知宣传方案等,能够使暂停网间互联或业务互通所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

  二、申请终止网间互联或业务互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一)出于以下原因之一:

  (1)1、有确切证据证明互联一方已完全停止向用户提供双方互联协议项下的电信业务;

  (2)2、互联一方已被注销或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二)有详细的实施计划和用户告知宣传方案等,能够使终止网间互联或业务互通所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信息产业部递交书面申请,说明暂停或者终止互联互通的原因、时间、地点、涉及的网络和业务、相关实施计划、应急方案和用户告知宣传方案等。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发出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应当出具批准文书,明确暂停或终止网间互联或业务互通的时间、地点、网络、业务等相关事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必要时,信息产业部可就中断互联互通的申请事项听取相关专家和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意见。

  备注

  序号

  201

  项目名称

  境内电信企业境外上市审查核

  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拟实施在境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发股票、向外方投资者转让股份以及将境内电信资产通过收购、换股、划转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转移到境外实现上市等行为的,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申请材料之前,应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333号)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经济调节与通信清算司

  许可条件

  申请境外上市的电信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其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其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股权比例,应符合我国电信业对外开放的承诺及相关政策规定。

  (二)经营的电信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应符合我国电信业对外开放的承诺及相关政策规定。

  (三)申请上市的资产范围不包括特殊通信、国际出入口局等涉及国家通信安全的资产。

  (四)最近三年内3年内无重大违反通信管理规定的行为。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申请境外上市的电信企业,应向信息产业部报送下列申请材料(一式四份),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公司发展概况、公司股东基本情况说明、当前经营电信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预测、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境外上市的具体说明。内容应包括:上市时间和地点、具体上市方案、上市前后公司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说明、上市的资产范围、上市筹资用途等。

  (三)根据相关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的公司内部境外上市批准文件。

  (四)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公司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六)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七)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中,第(一)、(二)项需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

  二、受理程序

  信息产业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当出具盖有“信息产业部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决定程序

  信息产业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二十个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信息产业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审查批准决定书;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变更、延续程序

  (一)经批准在境外上市的电信企业拟对上市方案中的股权结构、上市的资产范围等重要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电信企业境外上市的批准决定书有效期为1年。电信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后仍需继续境外上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信息产业部提出延续申请。

  备注

  电信企业的境外上市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招股说明书、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的股权结构说明和发行上市情况总结报送信息产业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序号

  21

  项目名称

  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

  许可条件

  申请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者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合法组织;

  (二)具有与操作空间电台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拥有必要的资金;

  (四)具有履行国家主管部门和国际电联规定义务的能力;

  (五)拟设置空间电台所使用的卫星网络必须完成国内、国际卫星网络频率协调;

  (六)国家规定开展特定空间业务所需具备的其他条件。(例如,开展卫星广播业务,需要广电部门的批准;开展卫星气象业务,需要气象部门的批准,其他还有地球探测、科学研究、导航定位等。)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和受理程序

  (一)申请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申请表;

  2、空间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3、完成国内、国际协调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资格证明。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5、申请人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主要情况;

  6、拥有必要资金的证明材料;

  7、开展特定空间业务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材料。

  (二)信息产业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查程序

  信息产业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实质性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空间电台执照》,并通知其办理设台手续。对不予以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变更程序

  空间电台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变更空间电台轨道位置、使用频率、发射功率、天线特性等技术参数或使用用途的,必须向信息产业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完成国内、国际协调的相关材料,经审查、批准,办理设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空间电台执照》后才能实施变更。

  备注

  备注:

  本规定自1月10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责任编辑:华阳]
发表我的评论
0/5000字
网友评论
暂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