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
北京 北京  | 
天津 天津  | 
河北 石家庄  |  唐山  |  秦皇岛  |  邯郸  |  邢台  |  保定  |  张家口  |  承德  |  沧州  |  廊坊  |  衡水  | 
山西 太原  |  大同  |  阳泉  |  长治  |  晋城  |  朔州  |  忻州  |  吕梁  |  晋中  |  临汾  |  运城  | 
内蒙古 呼和浩特  |  包头  |  乌海  |  赤峰  |  呼伦贝尔盟  |  兴安盟  |  哲里木盟  |  锡林郭勒盟  |  乌兰察布盟  |  伊克昭盟  |  巴彦淖尔盟  |  阿拉善盟  | 
辽宁 沈阳  |  大连  |  鞍山  |  抚顺  |  本溪  |  丹东  |  锦州  |  营口  |  阜新  |  辽阳  |  盘锦  |  铁岭  |  朝阳  |  葫芦岛  | 
吉林 长春  |  吉林  |  四平  |  辽源  |  通化  |  白山  |  松原  |  白城  |  延边朝  | 
黑龙江 哈尔滨  |  齐齐哈尔  |  鸡西  |  鹤岗  |  双鸭山  |  大庆  |  伊春  |  佳木斯  |  七台河  |  牡丹江  |  黑河  |  绥化  |  大兴安岭  | 
上海 上海  | 
江苏 南京  |  无锡  |  徐州  |  常州  |  苏州  |  南通  |  连云港  |  淮阴  |  盐城  |  扬州  |  镇江  |  泰州  |  宿迁  | 
浙江 杭州  |  宁波  |  温州  |  嘉兴  |  湖州  |  绍兴  |  金华  |  衢州  |  舟山  |  台州  |  丽水  | 
安徽 合肥  |  芜湖  |  蚌埠  |  淮南  |  马鞍山  |  淮北  |  铜陵  |  安庆  |  黄山  |  滁州  |  阜阳  |  宿州  |  六安  |  宣城  |  巢湖  |  池州  | 
福建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三明  |  泉州  |  漳州  |  南平  |  龙岩  |  宁德  | 
江西 南昌  |  景德镇  |  萍乡  |  九江  |  新余  |  赣州  |  宜春  |  上饶  |  吉安  |  抚州  | 
山东 济南  |  青岛  |  淄博  |  枣庄  |  东营  |  烟台  |  潍坊  |  济宁  |  泰安  |  威海  |  日照  |  莱芜  |  临沂  |  德州  |  聊城  |  滨州  |  荷泽  | 
河南 郑州  |  开封  |  洛阳  |  平顶山  |  安阳  |  鹤壁  |  新乡  |  焦作  |  濮阳  |  许昌  |  漯河  |  三门峡  |  南阳  |  商丘  |  信阳  |  周口  |  驻马店  | 
湖北 武汉  |  黄石  |  十堰  |  宜昌  |  襄樊  |  鄂州  |  荆门  |  孝感  |  荆州  |  黄冈  |  咸宁  |  恩施  |  直辖县  | 
湖南 长沙  |  株洲  |  湘潭  |  衡阳  |  邵阳  |  岳阳  |  常德  |  张家界  |  益阳  |  郴州  |  永州  |  怀化  |  娄底  |  湘西  | 
广东 广州  |  韶关  |  深圳  |  珠海  |  汕头  |  佛山  |  江门  |  湛江  |  茂名  |  肇庆  |  惠州  |  梅州  |  汕尾  |  河源  |  阳江  |  清远  |  东莞  |  中山  |  潮州  |  揭阳  |  云浮  | 
广西 南宁  |  柳州  |  桂林  |  梧州  |  北海  |  防城港  |  钦州  |  贵港  |  玉林  |  南宁  |  柳州  |  贺州  |  百色  |  河池  | 
海南 海口  |  三亚  | 
重庆 重庆  | 
四川 成都  |  自贡  |  攀枝花  |  泸州  |  德阳  |  绵阳  |  广元  |  遂宁  |  内江  |  乐山  |  南充  |  宜宾  |  广安  |  达川  |  雅安  |  阿坝  |  甘孜  |  凉山  |  巴中  |  眉山  |  资阳  | 
贵州 贵阳  |  六盘水  |  遵义  |  铜仁  |  黔西南  |  毕节  |  安顺  |  黔东南  |  黔南  | 
云南 昆明  |  曲靖  |  玉溪  |  昭通  |  楚雄  |  红河  |  文山  |  思茅  |  西双版纳  |  大理  |  保山  |  德宏  |  丽江  |  怒江  |  迪庆  |  临沧  | 
西藏 拉萨  |  昌都  |  山南  |  日喀则  |  那曲  |  阿里  |  林芝  | 
陕西 西安  |  铜川  |  宝鸡  |  咸阳  |  渭南  |  延安  |  汉中  |  安康  |  商洛  |  榆林  | 
甘肃 兰州  |  嘉峪关  |  金昌  |  白银  |  天水  |  酒泉  |  张掖  |  武威  |  定西  |  陇南  |  平凉  |  庆阳  |  临夏  |  甘南  | 
青海 西宁  |  海东  |  海北  |  黄南  |  海南  |  果洛  |  玉树  |  海西  | 
宁夏 银川  |  石嘴山  |  吴忠  |  固原  | 
新疆 乌鲁木齐  |  克拉玛依  |  吐鲁番  |  哈密  |  昌吉  |  博尔塔拉  |  巴音郭楞  |  阿克苏  |  克孜勒苏  |  喀什  |  和田  |  伊犁  |  伊犁  |  塔城  |  阿勒泰  |  直辖市  | 
台湾 台湾  | 
香港 香港  | 
进入 >> 查看300个城市
您的的位置:首页 > 电子商务 > 电子商务法法规 > 《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三) > 正文

《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三)

2014-08-29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   参与人数:193人  
        


  序号

  089

  项目名称

  通信、电子行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含校准装置)审批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七条、,《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条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

  条件

  申请建立通信、电子行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含校准装置)的条件:

  (一)经信息产业部确认的计量技术机构;

  (二)具有建立、运行、维护行业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能力;

  (三)拟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符合信息产业技术发展政策和布局要求。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申请建立通信、电子计量标准器具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机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立行业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申请报告;

  (二)《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表》(见附表1、附表2)(格式文本由信息产业部提供)。

  二、受理、审查程序

  申请人将上述资料及建标相关资料提交信息产业部后,对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即时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请,出具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5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审查考核或不同意审查考核的意见。(注:申请人收到同意考核决定的,应当到相应的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审查考核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信息产业部的审批期限内。)

  三、决定程序

  信息产业部在收到计量标准考核合格证明文件后十五个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十五个15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予以批准的,出具批准证书;对不予批准的,应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备注

  准予建立通信、电子计量标准器具出具的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五年5年。

  序号

  0910

  项目名称

  信息产业部通信电子质量检验机构审批设立和授权

  即:承担信息产品技术方案验证、信息产品鉴定检测、信息产品质量仲裁检测、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信息技术标准符合性测试工作的质检机构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

  许可条件

  申请成为通信电子质检机构信息产业部质检机构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第三方的公正性地位;

  (二)具有法人资格;

  (二三)具有承担检验工作所必需的固定场所、检验仪器设备;

  (四三)具有按规定要求承担检验工作的管理程序和规范;

  (五四)检验范围覆盖信息产业相关的技术和业务领域,专业能力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检验范围符合信息产业技术和业务发展要求,专业能力具有国内先进水平;

  (六五)每项业务领域至少有2名具有国家质检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专门技术人员;每项业务领域至少有2名具有检验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专门技术人员;

  (七六)通过国家计量认证信息产业评审组组织的计量认证评审,获得国家计量认证证书。通过国家计量认证信息产业评审组组织的计量认证评审,获得国家计量认证证书。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部通信、电子质检机构的申请书;

  (二)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受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信息产业部职权范围内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决定程序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信息产业部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审查认可技术考评的,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信息产业部的审批期限内,但信息产业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审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信息产业部应当核准其承担检验的业务范围,发出批准证书,并授权准予其使用审查认可标志。经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变更程序

  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内,质检机构需要增加检验项目或拓展检验业务范围,应提前三个月3个月向信息产业部提出扩项申请,经计量认证及审查认可技术考评合格并批准后,方可承担新增项目的检验工作。

  备注

  1、部通信电子质检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五5年,。有效期届满,通信电子部质检机构应提前三十日30日向信息产业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质检机构超过证书有效期而没有提出复查换申请的,信息产业部将注销质检机构的批准证书,质检机构应当随即停止使用审查认可标志。

  2、在本规定规定实施前,已经信息产业部批准设立的质检机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1年内办理复查换证手续。

  3、信息产业部应公布经批准的通信电子部质检机构名录和业务范围,统一发布对公众利益有影响的检验结果。

  序号

  101

  项目名称

  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建立认定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条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

  许可条件

  申请设立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二)在军工电子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军工电子计量测试能力,在某个专业计量测试能力领先,或在某地区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属空白确实需要建立的;

  (三)应具备国防军工三级以上计量技术机构认可资格,并能按GJB-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通用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试运行。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申请建立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申请建立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必要性、可行性,所具有的军工计量测试能力,在某个专业计量测试能力领先或有特色或在某地区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空白等;

  2、对外服务范围,服务情况的预测分析;

  3、申请单位通过有关认证、认可的情况,并按GJB-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通用要求》建立体系及试运行情况等。

  (二)其他有关资料:

  1、单位营业执照和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2、电子二级或国防军工三级以上计量技术机构证书及认可证书等复印件;

  3、本单位持有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情况表及测试能力情况表;

  4、单位计量机构人员组成情况及持证情况等;

  5、计量技术机构组织结构图、资源、环境配备图等。

  二、受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将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提交信息产业部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单位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充的全部材料;申请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信息产业部职权范围内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决定程序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二十个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作出不予批准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信息产业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信息产业部的审批期限内,但信息产业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备注

  凡需申请成为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原电子二级计量技术机构,在本规定施行后重新审批确认。

  序号

  112

  项目名称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实施。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应当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条件

  一、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

  (三)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四)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五)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及相应资源;

  (六)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七)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部审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电信网络安全、电信资源可持续利用、环境保护和电信市场的竞争状况等因素。

  二、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四)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五)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六)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七)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三、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等情况;

  4、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5、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6、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7、组网技术方案。包括:网络结构、网络规模、网络建设计划、网络互联方案、技术标准、电信设备的配置、电信资源使用方案等;

  8、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9、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10、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者,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需提交第一款上述第(2)2、(10)10项规定的内容。第一款上述第(1)1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11)11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二)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电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4、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5、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6、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7、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8、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9、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0、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11、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或者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人,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需提交第一款上述第(2)2、(9)9项中规定的材料。第一款上述第(1)1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10)10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关于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审批程序: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备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信息产业部在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完成,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网技术方案进行评审的,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批准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人应当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向信息产业部补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对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关于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审批程序: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向申请人者发出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备的,应当在五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经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者应当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向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电信管理机构补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对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人并说明理由。

  三、变更或者延续程序:

  (一)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获准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注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三)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备注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根据电信业务种类分为5年、10年。《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

  序号

  123

  项目名称

  基础电信业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准发

  即: 获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凭经营许可证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在当地经营电信业务。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实施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受理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条件

  申请取得基础电信业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准备案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依法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拟核准的电信业务、地域范围分别与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相一致;

  (二)在申请地设有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等业务经营机构的;

  (三)有在申请地开展业务的可行方案。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获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凭经营许可证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当地开展业务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在当地设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公司在当地设有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公司批准文件、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股权结构等有关材料;

  (四)在当地开展业务的方案。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前款规定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者发出备案确认书,并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者需要补正的材料。

  备注

  上述四项备案材料发生变化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应当在变化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序号

  13

  项目名称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含试用)审批

  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含进网试用批文,下同);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条件

  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电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信息产业部的规定;

  (二)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三)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应当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进网试验。

  (四)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表(由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申请表应当由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当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时,还应当提供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加工协议书。境外申请人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内申请人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代理机构,应当提供代理机构有效执照及境外申请人的注册登记证明(如果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还应当同时提供生产企业的相关材料)。

  (三)申请人情况介绍。包括申请人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提供履行有关责任的文件(如果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还应当同时提供生产企业的相关材料)。

  (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审核报告。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认证证书;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满足相关要求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五)电信设备介绍。包括设备功能、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内外观照片和使用说明等内容。

  (六)检测报告或产品认证证书。应当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产品认证证书。

  (七)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提供信息产业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八)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电信新设备,应当在中国境内的电信网上或者信息产业部指定的模拟实验网上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进网试验,并提供总体技术方案和试验单位出具的试验报告。

  (九)属于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事项,还需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材料。

  前列申请材料中证书、执照类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或者盖有发证机构证明印章的复印件;其它材料必须使用中文。

  申请人可以通过来人、函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交进网许可申请。

  信息产业部在其办公场所公示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信息产业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受理程序

  申请进网的电信设备不属于进网许可范畴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受理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提供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受理日期的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决定程序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并核发进网许可标志(含进网试用标志);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信息产业部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的总体技术方案、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进行评审。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信息产业部审批时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变更、延续程序

  被许可人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技术、外型改动的,应当进行检测或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外型改动较小,被许可人申请减免测试项目的,可以将改动前后的照片、电路原理图、改动说明和改动后的样品等交信息产业部进行审核。经信息产业部同意,可以减免测试项目。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人应当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被许可人需要继续生产和销售已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的,在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原证交回。

  备注

  1、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2、实行进网许可制度但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信新设备,由检测机构根据国际标准、企业标准确定相应的检测标准并报信息产业部审定后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信息产业部对检测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影响网络安全畅通的条件下,颁发进网试用批文批准进网试用,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颁布后再按程序办理进网许可证。获得进网试用批文的电信新设备应当加贴进网试用标志。

  3、进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进网试用批文有效期不超过1年。

  4、我国与其它国家或地区政府间签署电信设备检测实验室和检测报告相互认可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执行。

  5、申请人提交申请后被依法告知需要补充材料的,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60日的审批期限内。

[责任编辑:华阳]
发表我的评论
0/5000字
网友评论
暂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