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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何看点

2014-09-04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   参与人数:252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九大看点

看点1:“拆迁”退役“征收”上岗

《条例》中,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删去了旧有条例中令人敏感的“拆迁”,代之以“征收”。“拆迁”二字,此前已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存在了20年之久。有“征收”,就应该有相应的“补偿”。多位专家认为,透过这一字面改动,可以看到新条例更加突出房屋征收和补偿的规范、公平、合理;而且,在新条例的修改过程中,规范公权和保障私权的法治理念在不断强化,更注重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与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之间的统筹兼顾,使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得到更好的协调与平衡。

看点2:首次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

在何种情况下才能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条例》明确规定,必须以“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具体情形?新条例列出了六方面具体内容: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看点3:由行政强制拆迁变为司法强制拆迁

《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去往往是行政机关委托相关企业来搬迁。企业为了实现经济利益,过程很不规范,强制搬迁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恶性事件。条例实施后,行政机关只能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制度设计者希望通过司法程序的设置来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把风险降到最低。制度的前进受到现实情况的制约,很难一步到位,只能逐步推进。通过法院来强制执行是个进步,法院作为一个“第三人”的身份可以对行政机关进行有效制约。另外,搬迁需要行政机关、法院和评估机构联动,也需要被拆迁人配合,这也是条例的一个特色。

看点4: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禁止采取暴力威胁迫使搬迁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条例》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现在这个程序都比较清晰了,比如说要拆迁了,先进行拆迁决定,在决定之前首先要经过规划,规划过程当中要公众参与,比如拆迁补偿的听证,听证完了之后再公示,公告以后进行评估,由被拆迁人选择评估以后确定了补偿的价格。而且它有一个条件,根据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来评估,确定了这个补偿费然后必须先补偿到位以后再进行拆迁,这个充分考虑了被拆迁人的利益。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条例明确了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要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是制度设计者希望通过禁止性规定规范搬迁活动,强化对被征收人权益的保护。这些都有助于化解长期以来因建设单位作为搬迁主体所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看点5:明确征收补偿标准,征收私宅应优先保障住房

征收过程中容易发生纠纷的主要是对补偿标准不服,特别是很多征收部门做出的补偿决定明显低于市场价,所以被征收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引发了很多强制搬迁、强制拆迁的问题。这次新的条例里明确规定,征收决定必需是一个合理的补偿、公平的补偿,而这个合理、公平的补偿首先就是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也就是用市场的价格来确定补偿标准,这是一个很大的一个变化。也就是被征收人能够拿到补偿款之后,可以在同等区位用市场价格购买重新安置的房屋。这是一种市场化的措施,也是保证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标准。

《条例》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这就意味着,如果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征收程序启动以后,被征收人可以优先享受住房保障,这也充分体现了物权法中征收个人住宅应当保障其居住条件的精神。

看点6:旧城改造不再是政府说了算

《条例》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提出应当加大公众参与度,让程序更加公开透明。因此就有了“听证会”这个程序设计,并且政府要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看点7:“突击”改扩建不予补偿

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房屋征收前“突击”改扩建,以期获得更多补偿的现象,《条例》给出了明确规定,以杜绝此类投机取巧、侵占公共利益的非法行为。《条例》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有关专家认为,在公告征收范围之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如果给予补偿,于法于理不合,对纳税人和其他守法的被征收者不公平。但有些由于历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续不全的,应当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处理。

看点8:暴力拆迁可追究刑事责任

从近几年的实践看,由于拆迁进度与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鉴于此,条例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了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这些都有助于化解长期以来因建设单位作为拆迁主体所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看点9:完善了救济途径

《条例》给被征收人提供了充分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途径。被征收人对于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不履行补偿协议的一方,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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