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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

2014-09-16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   参与人数:729人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6471号 各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647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局机关各部门:

今年以来,各地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你们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认真分析产生商业贿赂的原因,以创新的精神,探索完善卫生行业防范商业贿赂的体制机制问题,积极研究开展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各项工作,稳步推动卫生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

各地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检查,并注意总结经验,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研究,并报部治贿办。

附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抄送: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防控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按照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具体要求,从大局和长远利益出发,结合卫生行业实际,深入研究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要努力做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与加强日常管理相结合;改进内部管理与加强外部监督相结合;开展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与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综合运用法制、经济、行政手段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并注意借鉴国外有益经验。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项工作要统一规划、分类研究、分步实施,做到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和相关部门支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政策环境和舆论环境。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行风建设。

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观念。按照十六届六中全会要求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公德、职业道德教育。宣传先进典型,倡导良好的医德医风,增强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医疗机构廉洁从医与和谐从医文化建设,树立依法执业和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良好风气。对《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进行修订,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操守、道德水准,规范各项诊疗活动。

拓宽学习内容,改进学习方法,健全学习机制,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使医务人员恪守服务宗旨,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医疗卫生行业的良好形象。

(卫生部由医政司、直属机关党委、纠风办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医政司、直属机关党委、纠风办负责。排在首位的司局为牵头单位,其他为协办单位。下同。)

()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开展定期考核。

1.加强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

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针对不同的临床专业人员需要,进行专业培训。对新分配到岗的职工实行上岗前培训,制定《岗前培训办法》,岗前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岗前培训应与试用期教育结合起来,并在转正前做出评价。修订《继续医学教育办法》,改进和完善在岗医师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在岗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要求在岗职工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具备一定继续教育学分。将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教育和人文医学列为继续教育课程内容,并给予学分。

(卫生部由科教司、人事司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人事教育司负责。)

2.加强对执业医师的考核。

制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结合医护人员医德医风考核工作,加强对医师执业的考核与管理,提高医师素质,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开展医师、中医师考核工作。重点对医师、中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评定。建立医德医风档案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中医师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

(卫生部由医政司、政法司、监督局、人事司和纠风办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医政司、法监司、人教司、纠风办负责。)

3.国务院颁布《护士条例》后,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

(卫生部由政法司、医政司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法监司、医政司负责。)

二、完善规章制度,全面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完善医疗服务管理规章。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6471号 各

为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同时,加大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收受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力度,拟修订和完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根据处方管理要求,编制《医疗机构常用药品名录(试行)》。

(卫生部由医政司、政法司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医政司、法监司负责。)

()建立健全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建立健全各项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探讨建立临床路径管理办法,加强单病种管理和医疗技术临床准入管理,依法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加快制定《临床诊疗指南》,做好已制定并下发的《临床操作技术规范》的实施工作。

(卫生部由医政司负责,相关司局参加;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医政司负责。)

()改进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1.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

医疗机构要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接受社会监督。要向内部职工公开医院重大决策事项、运营管理情况、人事管理情况、采购管理情况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强化集体领导。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防止权力过于集中,以利监督。对重点岗位人员要定期轮岗。通过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促进医院依法执业、诚信行医。

(卫生部由医政司、人事司、规财司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医政司、人教司、财务司负责。)

2.规范医院的采购行为。

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要求,进一步规范医院的采购行为。大力推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尽快研究出台完善采购工作的意见。规范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工作,制订《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规范操作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医院采购工作健康规范有序进行。严格执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合理配置与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加强监督检查。

(卫生部由规财司、监察局、纠风办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财务司、监察部门、纠风办负责。)

3.规范医疗卫生单位接收赞助行为。

深入研究医疗卫生单位接收赞助的具体情况,制定《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接收捐赠赞助行为及其管理与使用。明确医务人员接受企业资助外出学习、进修、培训、参加学术活动、科研工作的管理办法。规范医疗机构会计核算工作。

(卫生部由规财司、政法司、监察局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财务司、法监司、监察部门负责。)

4.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在批准的单位总体规划下实施。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规范,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效益。制订《卫生部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并要求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卫生部由规财司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财务司负责。)

5.健全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

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自我约束机制,确保资产安全,避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提高社会效益。制订《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并做好实施相关工作。

(卫生部由规财司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财务司负责。)

()实行院长问责制。

制定《医院院长问责制》,明确制定医院院长的管理目标与责任,切实履行院长的法人责任。医院院长要把提高医疗质量,加强科学管理,提供安全服务,控制医药费用等,作为当前管理工作的重点。若发现医院存在乱收费、私设“小金库”、严重的过度检查、过度医疗行为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将首先追究医院院长责任。同时,加强对医疗机构科室主任责、权、利的研究。

(卫生部由人事司、监察局、医政司、规财司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人教司、监察部门、医政司、财务司负责。)

三、加强工作

()卫生、中医药行政监管。

规范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招标管理、项目审批、资金分配、行政许可等行为。

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依法开展对医疗机构贯彻执行《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检查,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医疗机构经济活动的监管。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巡查工作暂行规定》,建立巡查工作制度。通过对医疗机构开展巡查工作,了解医疗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方针政策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规范医疗机构执业活动,保证医疗安全。

(卫生部由监督局、医政司、规财司、纠风办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法监司、医政司、财务司、纠风办负责。)

()医疗机构内部监督。

医疗机构通过自身内部专项检查、内部审计、医师考核和处方管理检查等手段,加强和完善医院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制度、医生不当处方公示点评、医德医风考评档案制度、医疗服务价格执行、资金管理等方面工作。

(卫生部由医政司负责,相关司局参加;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医政司负责。)

()社会监督。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卫生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行政许可、医疗服务价格等重要事项。卫生行政部门要畅通信访渠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定期在媒体上公布或通报重大案件的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卫生事业发展,引导群众合理利用卫生服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6471号 各

(卫生部由办公厅、监察局、医政司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办公室、监察部门、医政司负责。)

四、建立行贿企业黑名单制度

结合各地开展的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基建工程招标采购等工作,研究建立行贿企业黑名单制度,建议相关部门与单位对行贿企业进行处罚。制定《关于建立医药企业商业贿赂“黑名单”制度的暂行规定(草案)》。

(卫生部由政法司、规财司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法监司、财务司负责。)

五、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

建立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不仅要从卫生行业内部管理方面研究解决办法,而且还要研究解决医院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制度体制改革等方面的问题,通过各方面的综合治理,逐步从根本上解决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产生的体制、机制、政策等问题。

(此项工作纳入深化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一并研究,有关司局积极参与配合。)

()研究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问题。

要按照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精神,深入研究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政策问题,逐步规范和加大财政补助,彻底改变“以药补医”的机制缺陷。同时,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和医疗设备检查价格,提高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从经济运行与管理政策上引导医院健康发展。

()研究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研究建立反映医务人员技术劳动价值,完善分配要素,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耗材、仪器检查收入彻底脱钩,建立与医疗质量、服务质量、医疗成本、职业道德挂钩,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格的收入分配制度。

(卫生部由人事司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人教司负责;并请求中央治贿办予以协调。)

()继续研究解决药品价格虚高问题。

规范政府定价药品范围和定价行为,逐步扩大政府对药品的定价范围,改进药品定价机制,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组织开展对地方政府物价部门备案药品价格的核查工作。同时,改进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与药品销售加成办法。

()整顿医药生产流通秩序。

研究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整顿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秩序,尽快改变生产和流通企业过多、过小、过散、过乱的状况。规范企业推广销售行为,加强对企业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

()规范医药代表行为。

学习和借鉴国外经验,针对我国医药代表不规范营销行为,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医药代表营销行为规范》,做好医药代表的行为监督管理工作。

()完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

研究扩大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的办法,有效解决群众看病经济负担重的问题。同时,利用第三方付费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医疗机构的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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