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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房地产仲裁委员会 佳木斯市房地产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仲裁

2015-01-06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   参与人数:227人  
        


  发文单位:佳木斯市房地产仲裁委员会

  发布日期:1989-8-3

  执行日期:1989-8-1

  仲裁委员会下属各庭:

  《佳木斯市房地产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仲裁规定》业经仲裁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参照执行。

  佳木斯市房地产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仲裁规定

  一、开庭前的准备

  1.决定立案之后,仲裁庭首席仲裁员应立即确定承办人,并随之将案件材料交给承办人。

  2.承办人应在法定通知诉期内将诉状副本送达被诉人答辩,并附以书面通知。书面通知的主要内容是:被诉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逾期不提,不影响案件审理;被诉人对申诉人的本诉有反驳权和反诉权;被诉人有委托代理人为诉讼的权利;被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根据案情,既可缺席裁决,如果反诉,则适用对申诉人的规定。

  3.承办人应在接到申诉状或答辩状后确定,应同时确定仲裁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理。

  4.承办人接收案件后,应抓紧审阅已有的材料,拟定开庭前的工作计划,重点放在证据调取的拟订上,对应当调取什么证据和采取什么方法收集,要心中有数承办人可以在答辩期向进行询问,调查等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在答辩期内明确表示不予答辩的,开庭时间不受答辩期限制。

  5.采取仲裁保全,根据需要立案后应迅速勘验现场,鉴定房产质量。

  6.租金纠纷,采取先行给付,应查清给付和被给付双方的经济状况,特别注意实体裁决的可能性,只有存在裁决给付可能的,才能裁定先行给付拖欠的租金。

  7.证明对象的确定,应当根据具体案件而确定,即要注意影响实体处理的证明对象,也不可忽视影响仲裁适用的证明对象。

  8.询问证人由两个人以上参加,一般由承办人主持,遇有特殊情况,承办人可委托其他仲裁人员或书记员取证,但应交代清楚证明事项及所要达到的证明目的。

  9.询问证人,应首先询问其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单位和职务,现在住址,还要询问与本案当事人系何种关系(不宜暴露当事人除外)。其次要告知证人作证的权利和义务,然后进行实体询问。

  10.询问证人应特别注意证言的来源,应查明证人是在何种情况下怎么知道所提供的情况,以防弄虚作假。

  11.询问证人应制作笔录,证人识字的应自阅笔录,如认为记录属实,应签署阅过,记录属实之类的文字内容,并签名或盖章。如果证人不识字,由调查人宣读笔录,之后询问证人记录是否属实,并将证人对笔录属实与否的意见记录在笔录之中,由证人签名或盖章。如果无误,即在笔录末端签署“已阅、无误”之类内容的文字,并签名或盖章。

  12.如对同一证明对象有两个人以上证明,应分别询问并分别制作笔录。

  13.对书证或物证应提取原件,如提取原件有困难,书证可提取复制件,物证可拍成照片附卷,无论提取原件还是复制件或是照片,都必须制作提取笔录,由被提取人,提取人分别签名或盖章。

  14.当事人对书证的真实性有异议,应提出证据,由仲裁委决定是否进行文字鉴定。

  15.摘抄有关单位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何人在何时何地摘抄自何文书,加盖被摘抄单位的公章,摘抄人和其他调查人应在抄件上签名或盖章。

  16.在开庭前,承办人应再次认真审查当事人资格。如果对是否应当追加当事人一时难予确定,可以暂时列为当事人,待裁决时最后确定,涉及合伙单位的诉讼,列合伙单位为当事人列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人为委托代理人,但应办理委托手续。涉及非法人的集团性诉讼,应推举一名代表人作为全权代理人参加诉讼,但应办理委托手续。

  17.应当列为申诉人的,如果其明确表示放弃民事权益而不参加诉讼的,可不列为申诉人;如果既不放弃,又不愿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申诉人;如果表示将自己的民事权益转让给别人而不愿参加诉讼的,应列为申诉人。

  18.应当列为被诉人的,如果拒不参加仲裁可缺席仲裁。

  19.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实不争执,可以不经过庭前调查和调解而直接开庭,开庭前调查为庭上调查,变庭前调解为庭上调解,变多步为一步。

  20.适用疑难或重大的房地产案件,开庭仲裁前应召开准备庭并制作准备庭笔录。

  21.准备庭笔录应对以下事项进行讨论并作出决议:

  (1)该案能否交付开庭仲裁,凡是交付仲裁的,应当是事实基本清楚,该调取的一证据已经调取。如果明知有的主要证据应调取而未调取,就不应交付开座仲裁,而应继续查证。

  (2)开庭的形式一般公开。

  (3)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时间只能确定台开准备庭之次日起三日后。

  (4)在什么时间采取什么形式通知哪些诉讼参与人到庭。通知申诉人被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出庭一律使用通知书,通知其他参与人出庭也使用通知书。

  (5)当庭出示或宣读的证据。

  (6)仲裁庭组成人员在开庭中各自的分工。1至5项应记入准备庭笔录之中。

  二、开 庭

  1.书记员查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将情况告知仲裁员。

  2.书记员宣布仲裁庭纪律。

  3.首先仲裁员宣布开庭。即:佳木斯市房地产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仲裁×××与××房产纠纷案件。

  4.核对当事人身份。对当事人应核对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所在单位及职务、现住址,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由仲裁员宣布其所在单位及职称。对律师以外的其他诉讼代理人,应核对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及职业、现住址,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5.宣布仲裁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和职称。如有鉴定人,翻译人出庭,还应宣布他们的身份。

  6.告知当事人在仲裁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权利:(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利和请求给予调解的权利。

  (4)申诉人放弃、变更、增加请求的权利,被诉人有对本诉进行反驳或反诉的权利。

  (5)当事人有最后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

  应履行的义务:(1)听从仲裁庭指挥,遵守纪律。

  (2)如实陈述事实。

  7.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8.首席仲裁员宣布:现在进行仲裁庭调查。仲裁人员可根据申诉状,答辩状先后分别概述申诉人的诉讼请求事项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被诉人的答辩理由或反诉请求事项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之后分别询问申诉人和被诉人有无异议和补充。只要“两状”写得清楚,就不必重复询问。接着,对所确定的证明对象逐一进行核对。每核对一节事实,首先由申诉人陈述,再由被诉人陈述,最后由第三人陈述。当事人陈述之后,出示或宣读证据,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庭陈述和其他证据出示,宣读之后,要征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核对证据有无异议,如果当事人对某节事实无争议应予认可。

  9.事实调查终结后,如果认为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需调取,或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事项需合并审理并调取核查相应的证据,应宣布休庭。如无上述情况,应宣布进行辩论。

  10.辩论的顺序是:申诉人发言;申诉人诉讼代理人发言;被诉人答辩;被诉人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发言;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发言,根据情况,可以进行一轮或若干轮辩论。但对内容重复、内容与本案无关或有损人格,有伤风化的语言,应当制止。

  11.在辩论中出现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应在辩论终结后恢复当庭调查,如果该事实当庭无法查实而需庭外调取证据,则应休庭,进行调查,如果当庭已查实,则应就该项事实进行当庭辩论。

  12.当庭辩论终结后,按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分别片询他们的最后意见。

  13.当事人最后陈述意见后,要注意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结案的方式。

  14.案件唯一的申诉人和多申诉人案件的所有申诉人愿意撤回申请而被诉人又不反诉且不违法,合议庭应立即评议并口头裁定和宣布准予撤回。

  15.如果各方当事人一致申请调解;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采取庭上调解,休庭调节等灵活方式进行。

  16.调解必须贯彻以下原则:

  (1)事实清楚,责任分明。

  (2)当事人自愿。只要当事人一方坚持拒绝调解,就不能保证调解或采取托的办法迫使当事人违心地接受调解,更不允许把协议内容强加于当事人。

  (3)合法。违法的协议,即使出自于当事人的自愿,也不能准许。

  17.调解达成协议并按协议当场执行完毕的,可不发调解书,将调解协议内容和执行情况记入笔记中,案件至此审结。调解达成协议,协议内容需要案件审结之后执行,则必须发给调解书。无论所达成的协议是否已当场执行完毕,均应发调解书。调解书先向后接受协议条款一方送达为宜,如果送达时其反悔,应停止向对方送达。尽快作出裁决;如果接受,则向另一方翻悔,应及时通知先接到调解书一方调解无效,尽快作出判决。

  18.庭审笔录应由书记员,仲裁员审阅后,分别签名或盖章。

  三、评议与裁决

  1.仲裁庭评议案件主要围绕应当认定的事实,证据的使用,法律政策适用及处理意见这三项内容评议并最终作出决定。

  2.书记员要将仲裁庭评议情况按下列顺序格式制作笔录;首先,记录承办的评议意见,承办人的评议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仲裁参加人的身份;案件来源;认定的案件事实;证据的使用;法律的适用及处理意见:需要说明的问题(有则列,没有则不列)。其次,记录由其他仲裁庭组成人员就下述内容所发表的意见。最后,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记述合议庭决议。

  3.合议庭决议应包括下列项目:适用某法某条某款某项;对讼争的实体如何处理;执行方法的确定;对诉讼费用数额及承担主体的确定。

  4.凡是需要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承办人依据评议笔录制作案件综合报告;提交庭长审查,尔后由庭长提交主管主任审批。

  5.综合报告的格式如下:

  (1)标题,全称是:关于申诉人×××被诉人×××××案件的综合报告。

  (2)仲裁参加人身份。项目与开庭时核对的项目相同。

  (3)案件来源。

  (4)当事人的各自的诉讼主张及其理由。

  (5)案件事实。只写仲裁庭认定的事实;不予认定的不必写入。

  (6)处理意见。包括仲裁庭的论理和决议。

  (7)需要说明的问题。这一部分主要记述其他部分难以包括而不必须作出交代的内容。例如:某件事实为什么不能认定,某件证据材料为什么不能作为证据等。

  6.承办人向仲裁委员会汇报案件必须以综合报告为依据,不许随意汇报,特别是不许将不能认定的事实当作肯定的事实加以汇报。

  7.凡是超过诉讼时效的,除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之外,均应使用裁决驳回请求。

  8.案件裁决主文中如果具有执行内容,应当规定执行期限。对执行期限的表述不得加括号。

  9.案件的裁决书、调解书的格式统一使用已制定的格式。

  10.管理费的收取应按仲裁委员会制定的收费规定裁处。有两个以上不同标的仲裁,应分别收取案件受理费。

  四、宣传和送达

  1.宣传一律公开进行。

  2.宣传裁决书,要问当事人是否所清楚,不必问是否起诉。

  3.宣读裁决书后告知不服本本仲裁的向法院起诉。已写明的起诉权利而不必重复交待外,还应告知逾期不起诉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房地产仲裁委员会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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