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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暂行办法

2015-01-27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   参与人数:214人  
        


  海南省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暂行办法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6 生效日期: 2000-05-16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办发[2000]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消除信访活动中存在的随意性、相互推诿和上访无序等弊端,逐步将全省信访工作纳入制度化、程序化、法制化轨道,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处理人民群众信访活动,要遵循“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基本原则。各级行政机关要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总责,信访事项属于哪一级行政机关负有直接管辖权和直接处理责任,即由哪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处理;在分级负责处理的基础上,属于哪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即由哪个部门负责处理。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认真、负责地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四条 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重视信访工作,亲自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第五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走访等形式向各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信访人应当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向有权作出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问题,自觉维护信访秩序。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辖区内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或下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检举与控告;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及发布的决定、命令,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或下级人民政府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控告和追究责任的请求;

  (五)对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应予解决的合法、正当的要求和申请;

  (六)对设在本辖区内无行政隶属关系的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意见;

  (七)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法院或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经济纠纷和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决定不服的申诉、申请再审;

  (二)对本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检举与控告;

  (三)对本级人民法院或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申诉和控告;

  (四)依法由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自诉和民事、经济纠纷、行政案件的告诉、上诉和申诉;

  (五)有关诉讼法律咨询;

  (六)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举报、控告;

  (三)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渎职行为的举报、控告;

  (四)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的申诉;

  (五)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六)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七)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条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机关(举报中心)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以权谋私、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党员对其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

  (三)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五)对行业不正之风的举报、揭发;

  (六)纪检、监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问题。

  第十一条 省信访局:是省委、省政府具体主管和承办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办事机构。其工作任务和职责如下:

  (一)代表省委、省政府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并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按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性质和所属系统分别给地方各级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转办、交办;

  (二)承办省委、省政府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督促检查省级领导同志有关信访批示件的处理和落实;

  (四)协调处理无口可归的信访问题;

  (五)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

  (六)及时、准确地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反映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以及报告或通报重要信访信息和动态;

  (七)综合分析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

  (八)指导各市县和省直各部门信访工作;

  (九)向省委、省政府提出追究因信访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责任的建议;

  (十)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一)其他信访工作职责。

  市、县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参照本职责办理本地信访事项。

  第十二条 省政府各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受理的具体信访事项:

  (一)省公安厅:1、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案件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拖延不办的;2、无正当理由对依法提出的复议申请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3、人民警察玩忽职守致使他人人身、公私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4、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的;5、认为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检验、鉴定结论违背事实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6、认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7、凡属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其他问题的来信来访。

  (二)省委政法委:1.反映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对公、检、法机关共同处理不服的问题;2.由于公、检、法机关相互推诿扯皮、无部门管理的涉法问题;3、省政法委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问题。

  (三)省人事劳动保障厅:1、干部、职工反映工资待遇、职称、工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安全生产、劳资纠纷、工伤鉴定、工伤致残或死亡问题;2、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管理问题;3、离休、退休、退职问题;4、劳动领域的涉外技术合作问题;5、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问题;6、劳务输出和劳动争议问题;7、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问题;8、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问题;9、大、中专毕业生(师范院校除外)的招聘就业问题;10、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问题。

  (四)省民政厅:1、烈军属、伤残军人、复员退休军人等优抚对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优待、烈士褒扬、评残、救济补助等问题;2、城镇盲聋哑人、残疾人员的生活安置问题;3、军队(含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休志愿兵的接收安置问题;4、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和特、一等伤残军人以及军队复员干部接收安置问题;5、救灾款物使用,社会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的收养,对流散人口的收留、遣送和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问题;6、涉外和涉港、澳、台、华侨的婚姻登记问题;7、社团、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问题;8、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驻地迁移、边界纠纷等问题;9、民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问题。

  (五)省国土环境资源厅: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滩涂开发、利用、管理问题;2、土地征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权属管理问题;3、土地违法行为、土地权属纠纷、矿产资源乱采滥挖、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等问题;4、国家和省土地法律、法规、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咨询,城乡环境保护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5、国土环境资源厅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问题。

  (六)省教育厅:1、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问题;2、公办、民办教师的使用问题;3、教师职称评定、工资待遇问题;4、学籍管理、学历认定、成人教育、自学考试、招生工作、勤工俭学问题;5、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问题;6、申请自费留学问题;7、教师合法权益保护问题,8、教育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问题。

  (七)省计划生育局:1、揭发、举报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问题;2、反映干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法乱纪问题;3、不服计划生育的行政处罚、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以及反映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计划生育术后并发症等问题;4、有关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咨询;5、计划生育局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问题。

  (八)省外事侨务办公室:1、华侨、华人和归侨、港澳同胞及其眷属,华侨农场和印支难民侨务政策落实、维护正当合法权益问题;2、涉外、出国管理问题;3、有关侨务政策法规咨询;4、外事侨务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问题。

  (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内外资企业登记、广告商标问题;2、经济合同纠纷、城乡市场监督和管理问题;3、走私贩私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查处违法违章经济案件问题;4、个体商户、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等问题;5、工商行政管理局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问题。

  (十)省法制办公室(体制改革办公室):1、有关省政府行政规章的立法解释和其他政策性文件涉及政府法制问题的解释问题;2、不服市、县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的处理决定,申请复议的行政案件问题;3、省法制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问题。

  (十一)省卫生厅:1、有关防疫监督、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鉴定,职业病、传染病、寄生虫病及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疾病的防治问题;2、社会办医、个体从医问题;3、爱国卫生问题;4、省卫生厅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问题。

  (十二)省经济贸易厅:1、国有企业改革、企业专项贷款和机械技术改造问题;2、国内贸易和经济协作问题;3、计划内工业类成品指标调划问题;4、企业安全生产问题;5、省经济贸易厅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问题。

  (十三)省建设厅:城乡建设规划,城镇房屋管理,落实房产政策,城乡住宅规划和建设,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问题。

  (十四)省交通厅:交通运输、公路、桥梁、航道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十五)省司法厅:有关劳改人员刑满释放和劳教人员期满释放后就业、转工或安置去向的联系问题;律师业务和公证业务方面的问题。

  (十六)省农业厅:农业的经济、技术、产业政策,种植结构调整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种子、化肥、农药质量鉴定、监测、监督等方面的问题。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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