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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劳务实行基地化管理实施办法

2015-01-27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   参与人数:252人  
        


  四川省建筑劳务实行基地化管理实施办法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3-06 生效日期: 1993-03-06 发布部门: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劳务基础化管理,根据建设部建施 (1992)342号《建筑劳务实行基础化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劳务基础化管理,是指建设行政部门对建筑劳务输出、输入双方的共同管理,是建筑劳务实行统一组织,培训、输出、使用、回归、分配等全过程的系统管理。建筑劳务供需双方逐步建立定点定向、专业配套、双向选择、长期合作的新型劳务关系。发挥建筑劳务基地在提供各类建筑劳务方面的主渠道作用。

  第三条 全省各建筑劳务基地和使用建筑劳务的企业,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统一负责全省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工作,各市、地、州、县建委 (建设局)负责本地区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国家和省建筑劳务基地市、县建委 (建设局)应有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并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健全管理网络。

  第六条 建筑劳务基地的管理部门是政府对建筑劳务行使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省建设委员会:

  1、贯彻国家有关建筑劳务实行基地化管理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方面的方针、政策;

  2、制定全省建筑劳务基地发展的总体规划和管理办法;

  3、指导省内国家建筑劳务基地和省建筑劳务基地的建设工作;

  4、开拓省外建筑劳务市场,建立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信息网络,收集、提供、交流各地建筑劳务市场信息;

  5、国际工程承包劳务人员选派与资质认证工作;

  6、贫困地区建筑劳务基地综合发展试点工作;

  7、组织开发与应用建筑施工新技术,操作新工艺;

  8、协调与省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属大型企业,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二)市、地、州建委:

  1、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方针、政策;

  2、制定本地区建筑劳务基础的发展规划,编制建筑劳务输出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掌握本地区建筑劳务资源,编制建筑劳务的培训计划,指导劳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4、负责对本地区建筑劳务队伍的日常管理、统筹、协调、监督、服务工作。

  5、开拓省内、外建筑劳务市场,收集整理传递建筑劳务市场信息;

  6、组织对建筑施工新技术,操作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三)县 (市)建委 (建设局):

  1、负责建筑劳务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

  2、制定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3、开发建筑劳务资源,制定建筑劳务队伍发展的适度规模和专业发展方向;

  4、与定向用工单位建立联系制度,对派出的建筑劳务队伍实行跟踪管理;

  5、对建筑劳务人员建立劳务资源卡,实行储备建筑劳务制度的规范化管理;

  6、组织实施对建筑劳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先考核后输出的原则,培训工作应经理论和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建筑劳务人员发给《施工企业技术工人岗位证书》,实行凭证输出。组织对建筑施工新技术,操作新工艺的培训和推广工作,促进建筑劳务队伍的管理和技术进步。

  7、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助乡镇政府作好外出人员的后方服务工作,安定后方,稳定前方。

  第七条 建筑劳务基地可在输出劳务较多的城市设立办事处,在服从省建委驻外办事处管理下,管理好本地的建筑劳务队伍。

  第三章 建筑劳务基地管理

  第八条 建立建筑劳务基地的条件:

  (一)农村剩余劳务力多,建筑劳务资源丰富,乡镇建筑业发展较快;

  (二)建筑队伍具有一定的专业特长,管理基础好,人员素质高;

  (三)已与一些大中型施工企业建立了相对稳定,长期合作的劳务协作关系,能为大中城市提供各类建筑劳务;

  (四)市、县政府重视建筑业的发展,在市、县建委 (建设局)内有健全的建筑劳务管理机构、规章制度、队伍培训措施,切实加强了对外出队伍的管理工作。并在外出队伍的组织与建设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五)在具备上述条款的同等长期条件下优先考虑边远贫困地区。

  第九条 建筑劳务基地的审批:

  (一)国家建筑劳务基地,由各市、地、州建委向省建委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建设部批准确定;

  (二)省建筑劳务基地,由各市、地、州建委根据本地区建筑劳务发展情况及省属、中央在川施工企业使用乡镇建筑劳务队伍的实际情况,提出申请报省建委批准确定;

  (三)我省被外省、市、自治区或中央部属大型企业确定为建筑劳务基地的市、县,可视同省建筑劳务基地管理。

  第十条 建筑劳务基地要调整建筑劳务队伍的组织结构,原则上以乡镇行政区域为基础,以专业队伍形式组成基层建筑劳务队伍。加强对建筑劳务队伍的集约化管理,由市、县建筑劳务基地管理处 (站)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调剂、统一组织输出。

  第十一条 建筑劳务基地要本着定点定向、专业配套、双向选择、长期合作的原则,与大中型企业建立建筑劳务供需关系,定向输出建筑劳务。

  第十二条 建筑劳务基地要为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促进本地经济发展服务。

  第十三条 对建筑劳务基地市、县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生核评审,对考核评审不合格的,要取消其建筑劳务基地资格。

  第十四条 凡有建筑劳务输出的市、县均应参照上述条款对本地建筑劳务实行管理。

  第四章 建筑劳务输出管理

  第十五条 建筑劳务输出的施工企业条件:

  (一)有组织、成建制,取得了建筑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合理配备经济、技术和管理人员,达到管理力量与输出规模相适应;

  (三)建筑劳务队伍原则上以乡镇行政区域为基础组成专业队伍,编入定向建筑劳务输出企业,不得招雇外地区的建筑劳务人员,也不得将本地队伍挂靠到其它在地区的企业;

  (四)建筑劳人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能适应建筑业繁重体力劳动。

  经培训取得了《施工企业技术工人岗位证书》,每年外出施工能在250天以上。

  第十六条 建筑劳务输出的施工企业职责:

  (一)对职工进行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教育,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组织、有纪律、有文化、有技术、能吃苦能战斗的队伍;

  (二)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建筑劳务人员的输出、日常管理、返乡安置等工作,确保建设和用工单位的需要;

  (三)认真履行劳务合同,优先向定向用工单位输送合格的人员,保证按期如数到岗;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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