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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国家外国专家局政务公开目录》的通告

2015-01-27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   参与人数:258人  
        


  关于公布《国家外国专家局政务公开目录》的通告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22 生效日期: 2008-01-22 发布部门: 国家外国专家局

  发布文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编制了《国家外国专家局政务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该《目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目录》是我局政务公开的基本内容,我局将根据工作需要不断予以充实和完善。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部分:国家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一、主要职责

  国家外国专家局是中国政府主管国家智力引进的行政机构,主要负责管理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包括经济技术和管理领域、教科文卫系统、外商投资企业、随引进项目合同和重点建设工程来华等外国专家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专家)和我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培训工作。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国专家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规划智力引进的发展战略,研究拟定智力引进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制定并完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及我国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培训的有关标准、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审定有关部门和地方聘请外国专家及出国(境)培训人员计划方案,统计、分析各部门和地方聘请外国专家及派员出国(境)培训的综合情况并进行汇总。

  编报国家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和聘请外国教科文卫等专家经费方案,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筹措国家拨款外的智力引进资金。指导、协调并组织实施国家重点聘请外国专家项目,承担外国专家身份的确认并出具职业签证许可等事宜。

  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办理使用国家专项经费出国(境)培训人员审批事宜,审核其他自筹经费的出国(境)团组培训项目。加强对出国(境)人员的国外监督,查处出国(境)培训中的违纪行为。

  承担有关智力引进的对外联络工作,开辟智力引进渠道,与外国官方机构及其他组织建立人才交流与合作关系并签订有关协议。对聘请和推荐外国专家、承办出国 (境)培训业务的单位及境内外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资格认可并提供有关服务。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智力引进工作,提供政策服务和业务指导,帮助处理智力引进中的重大事件,调解并组织有关外国专家聘请合同纠纷的仲裁,保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智力引进服务体系,培育国际人才市场,组织协调海峡两岸人才交流,建立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网络,完善国家级的国外人才资源总库。

  建立智力引进成果的推广体系,制定成果鉴定评估、表彰奖励及推广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对有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颁发“友谊奖”事宜,承担引进国外智力中的宣传工作,组织有关智力引进的经验交流。

  二、领导成员

  局长:季允石(正部长级)

  副局长:张建国、李兵、孙照华、陆明

  三、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一)办公室(人事教育司、财务司)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组织和日常办公事务,管理机关行政事宜,承办国家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的划拨事宜,负责机关后勤和老干部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干部教育、机构编制工作,承办局机关出国团组的审核报批等事宜。

  (二)政策法规司(对外联络司)

  研究起草国家智力引进的发展战略,拟定智力引进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有关专题调查研究,拟定有关智力引进的改革措施;组织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开辟智力引进渠道,与国外官方机构及其他组织建立人才交流与合作关系并签订有关协议;组织有关国际会议;组织有关接见外宾活动,承办对外国专家颁发“友谊奖”事宜。

  (三)经济技术专家司

  贯彻执行有关经济技术领域外国专家的政策法规,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与外国政府及有关经济技术专家组织建立合作关系;规划并审定国家及地方出资聘请的经济技术、管理专家,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企业聘请的外国专家提供政策服务;承担经济技术领域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事项以及外国专家证的管理事宜,负责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暨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审批及年审工作。

  (四)教科文卫专家司

  贯彻执行有关聘请教科文卫等外国专家的政策法规,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与外国政府及有关教科文卫专家组织建立合作关系;编制教科文卫专家聘请计划,审定国家重点资助的专家聘请项目;承办教科文卫领域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事项;指导外国文教老专家的管理工作。

  (五)出国培训管理司

  贯彻执行有关出国(境)培训的政策法规,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和实施办法;审批国家资助的重点出国(境)培训人员,审核部门与地方出资的出国(境)培训计划;联系重点培训渠道和培训组织,对承办培训业务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可;承办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以上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76号)。

  第二部分: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办理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一、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省级外国专家局二、申请条件:

  外国专家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二)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三)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五)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三、申请材料:

  (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二)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三)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五)聘用协议或合同:

  第二条第(一)款外国专家,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第二条第(二)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请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或提交该证书编号以及与聘请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第二条第(三)款外国专家,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第二条第(四)款外国专家,需提交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第二条第(五)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聘请外国专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其他单位聘请外国专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实施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批

  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

  3.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其他情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实施机关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由本行政机关授权人在相应栏目上签字。

  五、其他事项:

  (一)办理职业(Z)签证。拟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凭工作许可原件、中国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工作许可原件。

  (二)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许可。持职业(Z)签证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在入境后十五日内,到工作许可签发部门申办《外国专家证》,并在入境后三十日内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六、政策法规依据:

  行政许可法,国务院412号令,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七、责任处室、联系人及电话

  经济技术类外国专家:经济技术专家司管理处逯一光 010-68948899-50368

  文教类外国专家:教科文卫专家司管理处

  王靖华、杨秀珍 010-68948899-50521、50545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一、实施机关: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二、实施说明: 本项行政许可在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实施,其它单位暂不实施。

  三、申请条件:

  凡拟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该证书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注: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四、申报材料: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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