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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规则

2015-03-17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   参与人数:169人  
        


  核心内容: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规则对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办理程序、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申请人权利、行政复议答复书基本要素以及内部机构职责分工等做了详尽规范。法务之家小编为您详细整理。

  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规则》的通知

  湘国土资发〔2013〕49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厅制定了《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11月18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组织办理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事项,具体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厅其他各内设处室根据本规则负责相关工作。

  第三条厅政策法规处统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厅其他内设处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政策法规处。

  政策法规处应当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专门登记。

  第四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厅政策法规处应当在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需要修改、补充的具体内容;

  (二)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合理的补正期限;

  (四)逾期未补正的法律后果。

  行政复议申请有两项以上复议请求,且复议请求涉及不同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分别提出复议申请。

  第五条对不属于省国土资源厅职责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厅政策法规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六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规定的,厅政策法规处应当受理,并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经厅分管政策法规的厅领导批准后,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是在审查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的,可以要求其查明事实,纠正或查处有关行为,并将纠正或查处结果书面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第八条厅政策法规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与申请书副本一并发送被申请人。

  第九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被申请人印章: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有关证据材料;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四)对申请人异议和理由作出相应说明;

  (五)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

  (六)作出答复的日期。

  被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

  第十条行政复议期间,厅政策法规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厅政策法规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案件一般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调查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调查核实案件有关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向有关组织或者单位查阅相关文书资料;

  (二)实地勘验;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意见;

  (四)听取或者核实证人证言;

  (五)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质证或者召开案件审查会、听证会;

  (六)对专门性、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

  (七)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三条重大、复杂的案件,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厅政策法规处认为必要的,可以召开案件审查会或听证会。

  案件审查会由政策法规处主持,厅相关内设处室应当派人参加并根据审查情况提出评议意见。

  当事人参加审查会应当出示证件,可以陈述、质证和申辩。

  第十四条召开案件审查会的,厅政策法规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前将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告知当事人。案件审查会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开始,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有关要求;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

  (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质证;

  (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案件事实、行政程序、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辩论;

  (五)询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最后陈述;

  (七)必要时进行调解。

  审查会可以制作审查笔录和评议笔录,审查笔录应当交参加审查会的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评议笔录应当交评议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召开听证会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厅政策法规处应当依法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经厅分管政策法规的厅领导审查批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特别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意见,应当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审定。

  第十六条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送达的具体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当事人不服省国土资源厅具体行政行为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处室负责收集、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起草答复书或或者答辩状,并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书或者应诉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转交厅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3日内审核并报分管政策法规的厅领导批准。

  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承办处室和政策法规处应当各指派1名工作人员参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应诉工作。

  第十八条具体行政行为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维持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不服省国土资源厅的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应诉。

  第十九条省国土资源厅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办理的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案件,参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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