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
北京 北京  | 
天津 天津  | 
河北 石家庄  |  唐山  |  秦皇岛  |  邯郸  |  邢台  |  保定  |  张家口  |  承德  |  沧州  |  廊坊  |  衡水  | 
山西 太原  |  大同  |  阳泉  |  长治  |  晋城  |  朔州  |  忻州  |  吕梁  |  晋中  |  临汾  |  运城  | 
内蒙古 呼和浩特  |  包头  |  乌海  |  赤峰  |  呼伦贝尔盟  |  兴安盟  |  哲里木盟  |  锡林郭勒盟  |  乌兰察布盟  |  伊克昭盟  |  巴彦淖尔盟  |  阿拉善盟  | 
辽宁 沈阳  |  大连  |  鞍山  |  抚顺  |  本溪  |  丹东  |  锦州  |  营口  |  阜新  |  辽阳  |  盘锦  |  铁岭  |  朝阳  |  葫芦岛  | 
吉林 长春  |  吉林  |  四平  |  辽源  |  通化  |  白山  |  松原  |  白城  |  延边朝  | 
黑龙江 哈尔滨  |  齐齐哈尔  |  鸡西  |  鹤岗  |  双鸭山  |  大庆  |  伊春  |  佳木斯  |  七台河  |  牡丹江  |  黑河  |  绥化  |  大兴安岭  | 
上海 上海  | 
江苏 南京  |  无锡  |  徐州  |  常州  |  苏州  |  南通  |  连云港  |  淮阴  |  盐城  |  扬州  |  镇江  |  泰州  |  宿迁  | 
浙江 杭州  |  宁波  |  温州  |  嘉兴  |  湖州  |  绍兴  |  金华  |  衢州  |  舟山  |  台州  |  丽水  | 
安徽 合肥  |  芜湖  |  蚌埠  |  淮南  |  马鞍山  |  淮北  |  铜陵  |  安庆  |  黄山  |  滁州  |  阜阳  |  宿州  |  六安  |  宣城  |  巢湖  |  池州  | 
福建 福州  |  厦门  |  莆田  |  三明  |  泉州  |  漳州  |  南平  |  龙岩  |  宁德  | 
江西 南昌  |  景德镇  |  萍乡  |  九江  |  新余  |  赣州  |  宜春  |  上饶  |  吉安  |  抚州  | 
山东 济南  |  青岛  |  淄博  |  枣庄  |  东营  |  烟台  |  潍坊  |  济宁  |  泰安  |  威海  |  日照  |  莱芜  |  临沂  |  德州  |  聊城  |  滨州  |  荷泽  | 
河南 郑州  |  开封  |  洛阳  |  平顶山  |  安阳  |  鹤壁  |  新乡  |  焦作  |  濮阳  |  许昌  |  漯河  |  三门峡  |  南阳  |  商丘  |  信阳  |  周口  |  驻马店  | 
湖北 武汉  |  黄石  |  十堰  |  宜昌  |  襄樊  |  鄂州  |  荆门  |  孝感  |  荆州  |  黄冈  |  咸宁  |  恩施  |  直辖县  | 
湖南 长沙  |  株洲  |  湘潭  |  衡阳  |  邵阳  |  岳阳  |  常德  |  张家界  |  益阳  |  郴州  |  永州  |  怀化  |  娄底  |  湘西  | 
广东 广州  |  韶关  |  深圳  |  珠海  |  汕头  |  佛山  |  江门  |  湛江  |  茂名  |  肇庆  |  惠州  |  梅州  |  汕尾  |  河源  |  阳江  |  清远  |  东莞  |  中山  |  潮州  |  揭阳  |  云浮  | 
广西 南宁  |  柳州  |  桂林  |  梧州  |  北海  |  防城港  |  钦州  |  贵港  |  玉林  |  南宁  |  柳州  |  贺州  |  百色  |  河池  | 
海南 海口  |  三亚  | 
重庆 重庆  | 
四川 成都  |  自贡  |  攀枝花  |  泸州  |  德阳  |  绵阳  |  广元  |  遂宁  |  内江  |  乐山  |  南充  |  宜宾  |  广安  |  达川  |  雅安  |  阿坝  |  甘孜  |  凉山  |  巴中  |  眉山  |  资阳  | 
贵州 贵阳  |  六盘水  |  遵义  |  铜仁  |  黔西南  |  毕节  |  安顺  |  黔东南  |  黔南  | 
云南 昆明  |  曲靖  |  玉溪  |  昭通  |  楚雄  |  红河  |  文山  |  思茅  |  西双版纳  |  大理  |  保山  |  德宏  |  丽江  |  怒江  |  迪庆  |  临沧  | 
西藏 拉萨  |  昌都  |  山南  |  日喀则  |  那曲  |  阿里  |  林芝  | 
陕西 西安  |  铜川  |  宝鸡  |  咸阳  |  渭南  |  延安  |  汉中  |  安康  |  商洛  |  榆林  | 
甘肃 兰州  |  嘉峪关  |  金昌  |  白银  |  天水  |  酒泉  |  张掖  |  武威  |  定西  |  陇南  |  平凉  |  庆阳  |  临夏  |  甘南  | 
青海 西宁  |  海东  |  海北  |  黄南  |  海南  |  果洛  |  玉树  |  海西  | 
宁夏 银川  |  石嘴山  |  吴忠  |  固原  | 
新疆 乌鲁木齐  |  克拉玛依  |  吐鲁番  |  哈密  |  昌吉  |  博尔塔拉  |  巴音郭楞  |  阿克苏  |  克孜勒苏  |  喀什  |  和田  |  伊犁  |  伊犁  |  塔城  |  阿勒泰  |  直辖市  | 
台湾 台湾  | 
香港 香港  | 
进入 >> 查看300个城市
您的的位置:首页 > WTO > 法规 > WTO与中国市场法律制度建设问题 > 正文

WTO与中国市场法律制度建设问题

2015-05-06   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   参与人数:230人  
        


  2001年11月11日,中国作为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最大发展中国家终于以成员身份迈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大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中国历史,特别是中国改革开放历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转折点。它标志着一个新时代的开始,它使中国更加紧密融入世界经济,并将极大地推进中国改革开放进程。这是举世瞩目的大事,是中国改革开放大业新的里程碑,是二十一世纪中国实现民族伟大复兴和到达现代化彼岸的极为重要的举措。拥有143个成员,其贸易量占世界贸易 95%以上的世界贸易组织,是世界上最大、最有影响的多边经济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是世界经济全球化客观过程的产物,其宗旨就在于通过制定国际多边贸易规则,规范国际多边贸易行为,组织多边贸易谈判,解决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推动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发展的自由化,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中国市场经济生成和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推进改革开放进程的客观需要,是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现代化发展的内在要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可以享受其成员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经济发展有利有弊,但总的看来是利大于弊。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利于为中国国民经济和对外经贸关系的发展营造一个有利的国际环境;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利于加快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利于加快中国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第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利于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为了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抓住历史机遇,战胜各种挑战,使中国经济通过改革、开放、调整、创新,进一步融入世界,与世界一起前进,从而实现发展与现代化的目标,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完善中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行为规则,从制度上为中外企业营造出更佳的更有保障的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因此,研究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现行的经济法律与WTO规则是相通的

  世界贸易组织经过长期多边谈判而形成的各种协议、协定,是国际经济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在这些协议和协定中的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就其实质而言乃是世界范围内大的自由市场经济要求的反映。中国现行的经济法律从其主要精神看,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不是抵触的,而是大体相通的。这是因为中国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起,在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上开始进行了一场适应以建立市场经济为目标的经济改革的深刻的法制革命,即:彻底否定反映计划经济的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建立反映市场经济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中国业已初步建立起了市场法律体系。

  一、确立了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中国按照现代市场经济法制的共同要求,采用国际上市场经济条件下通常的企业组织形式、资本组织形式和责任形式,先后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独资企业法。中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作为营利性企业法人的性质,明确规定了股东对公司应负的有限责任,打破了中国长期按所有制制定企业法的旧的传统。确立了公司这一现代企业标志性的制度。中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设立的条件,保障了公司的开业自由;强调了公司资本在公司设立和运营中的作用,突出了公司信用在市场交易安全中的地位;按照分权与制衡原则规定了公司治理机构,确认了股东会的中心地位;严格了财会制度,促进了公司的公开;规定了公司经营人员的职责,注意了职工民主权利的保障。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独资企业法的制定,保障了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的开业自由、平等地位、经营自主权,使各种不同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公平竞争,创造佳绩。

  二、建立了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是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前提。中国彻底摒弃了否定和漠视物权的旧观念,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确立了中国的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了所有权法律制度:国家所有权法律制度、集体所有权法律制度、私人所有权法律制度;用益物权法律制度:土地使用权法律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采矿权法律制度;担保物权法律制度:抵押权法律制度、质权法律制度、留置权法律制度。并且明确规定,一切合法取得的财产,无论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私人财产,还是中国人财产、外国人财产,都一律受到法律之坚决保护,从制度上坚决禁止以往曾长期存在的漠视、平调、侵犯财产现象的再现。中国物权法律制度的确立使人民和企业真正享有了自己的物权。同样的天、同样的地、同样的人,却创造出了二十多年前想都不敢想的那样高的生产力,那样丰富的财富,充分体现了物权法律制度的不可限量的激励机制。

  三、完善了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是交易法,是合同债权债务法。中国根据中国市场经济生成与发展的状况,陆续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并审时度势,于 1999年废除了上面三个鼎足而立的合同法,制定了一个新的统一的合同法。中国合同法律制度,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采用国际上先进的合同制度、规则,吸取了世界合同立法的发展成果,是一个现代化的充满时代气息的合同法律制度。它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精神,确立了合同自由制度,坚持了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统一和细化了合同各种具体规则,加强了对保证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这就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了一切自然人和法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八仙过海,各显神通,通过革新技术和管理,提供优质商品和服务,创造最佳效益,推动社会生产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且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没有合同自由,供、产、销活动统统由政府计划决定的作法永远成为历史。

  四、确立了国家适度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制度。市场并非万能,也绝非纯粹圣洁。当市场消极因素泛滥,市场失灵,导致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破坏之时,国家必须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给予适度干预。正因为如此,中国根据市场发展之需要,逐步制定了中央银行法、预算法、审计法、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建立了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以保证政府依法间接宏观调控和适度干预经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五、逐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生成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调节器,是社会稳定与安全的切实保障。中国从1951年起就建立了劳动保险和公费医疗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但这种由“单位保障”、“国家包揽”的旧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市场经济制度不相适应。中国陆续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征管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初步建立起了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失业社会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以上这五个法律制度,构成了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的基础。它尽管还不完善,但却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在这一点上是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同的。因此,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中国的初步确立,也就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创造了法律基础。

  二、市场经济法制理念在经济立法中进一步深化

  中国有关经济的立法,是以反映市场经济共同规律,体现市场经济法律理念为宗旨的。它总是尽力贯彻反映市场经济本质属性内在要求的诸如平等、自由、公平、竞争、维护社会正义、禁止权利滥用、保护弱者等法制理念。但是,中国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是在一张白纸上自然而然地建立起的法律制度,而是要在否定或修改、废除行之多年的反映计划经济要求的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这就从客观上决定,市场经济法制理念在经济立法中的反映必须有一个由不够充分、不够全面向更加充分、更加全面的发展过程。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生成与发展、经济竞争能力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增强,随着二十一世纪中国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和参与经济全球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在中国的经济立法中更进一步充分和全面体现和反映市场经济法制的理念与原则,是客观的要求,大势之所趋,是完全必要的。

  一、进一步与国际经贸规则接轨。中国关于市场经济的立法一开始就坚定地采取了开放的立场,从中国实际出发,以广阔的胸怀吸纳世界上的市场经济共同的法律规则。但是,中国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是渐进的。由于改革不能一步到位、客观条件不能一下成熟,因此中国经济立法对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的吸纳不可能一蹴而就,它必须伴随着改革和开放深化的程度,经历一个由借鉴、相通到接轨的发展进程,从而逐步地使中国经济立法越来越与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相符。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经济立法还必须进一步与作为国际经济贸易规则核心组成部份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这是因为:第一,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是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大潮中形成的国际商品交易规则,只有使中国国内经济法律与这些规则相一致,我们才能享受到这些规则所带来的好处,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国际分工和国际合作,从而获得与中国地位相适应的发展。第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是国际经济贸易法规则,而且是成员方不得保留、必须一揽子接受的国际经济贸易法规则。中国作为一个诚信自守、负责任的大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就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因此,使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一致,这是中国应履行的国际义务。诚然,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所反映的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的要求,尽管对发展中国的利益有所顾及,但是由于世界经济发展的极不平衡,总的说来它们更有利于发达国家。这必然会给我们带来这样或那样的挑战。但是,只要我们利用好把国内经济法律与世贸组织规则相一致的契机,加快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完善的进程,加快中国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的提高,调动起更大的创造性、积极性,就是一定会赢得更快的发展和现代化,并为制定更多反映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世贸新规则而努力奋斗。

  二、进一步贯彻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平等这一最普遍的市场经济法制理念的表现,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国民待遇原则,即非岐视原则。它要求任何成员方的进口产品在关税、国内税收、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使用等方面所享受的权利应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也涉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规定,各成员方不得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平衡、购买当地产品、限制企业出口数量、价值。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应当在经济立法中进一步体现国民待遇原则。目前,中国已基本上实现了对进口产品的国民待遇。要尽快取消在这个问题上尚且存在的极少与国民待遇原则不相一致的作法。在投资领域,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待遇还有较大差别。现已通过对几个外资企业法的修改业已废除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平衡、采购物资、出口产品等方面的非一视仁的规定,逐步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要求和中国的承诺,实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民待遇。中国为了吸引和鼓励外商投资,对外商投资还实行了一些超国民待遇,如税收优惠。这种优惠待遇使中国内资企业处于不平等状态,显然是不合理的。但是,由于中国需要外资进入,我们短期内难以取消这种优惠。但是,应当适时地将这种按企业性质和地域不同放置税收优惠改为按产业设置税收优惠,并且逐步同时适用于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三、进一步实现公平竞争精神。公平竞争这是市场经济法制的基本理念。市场经济实质上是公平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的规则实质上就是公平竞争的规则。中国市场经济的立法注意体现了公平竞争的原则理念。这种市场经济法制理念虽已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招标投标法诸多法律中得到体现,但是,由于体制上的缘由,这种体现仍显不足。因此,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一定要在经济立法中进一步深入反映公平竞争这一市场经济法制理念。一、反对垄断,制止用限制竞争的方式,破坏公平竞争;二、反对补贴,制止以补贴方式进行的不公平竞争;三、反对倾销,制止以倾销方式进行的不公平竞争。力争在不长的时间里,建立起完备的相关立法,为外资和内资企业营造一个共同的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四、进一步增强法律的透明度。法律透明度是市场经济法制理念之一,也是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之一。所谓透明度是指法律规则的公开性。这是因为法律是调整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它必须受到所有市场主体的遵循。因此它必须具有公开、透明之品质,被公之于众,为所有人能以知晓。世界贸易组织的透明度原则,就是要求各成员方必须公布其有关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就是能把这些法律性规范文件统统公开化,让其他成员方得以了解该成员方的法律环境,提高市场的透明度。过去我们在这方面做得不够好,计划经济时期按内部文件办事之风,没有及时得到杜绝。从1992年起中国已逐步做到对外公布有关对外经贸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措施。2000年的立法法还正式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的公布程序。这就从制度上解决了法律的透明度、公开性问题。这必将有利于法律公开的进一步推行和公正市场秩序的建立。

  五、进一步贯彻法制统一原则。法制统一,是市场经济法制的重要理念之一,也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市场经济法制统一,这是市场的客观统一性所决定的。只有规范市场活动的规则是统一的,才能建立和维护统一的大市场。市场经济法制统一,不允许不同地区不同法律规则的存在,不容忍对不同市场主体不同法律规则的存在,不允许相互矛盾的不同阶位的法律规则的存在。一切相同的市场行为均应遵守同样的法律规则。世界贸易组织所要求的各成员方都必须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政策,这是市场经济法制统一的一个部分,即对外贸易市场法制统一。由于立法权划分不够具体,由于诸侯经济的干扰,由于地方利益的驱动,中国过去一段时间里法制不统一,包括外贸法制不统一现象时有发生。通过制定外贸法,中国明确确立了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通过制定立法法,中国明确划清了立法权限。应该说从制度上已经解决了外贸法制以及整个法制统一的问题。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的驱动往往会使有的地方跨越法律禁止的蕃蓠。因此,在市场经济立法中一定要进一步坚持贯彻法制统一包括外贸法制统一的原则,以维护公平的交易和统一的市场。

[责任编辑:华阳]
发表我的评论
0/5000字
网友评论
暂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