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贞操权能否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都规定了对人格权益的保护范围,例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具有一般人格权意义的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但没有关于贞操权的规定。司法解释对于一些法律上还没有规定的人格利益的损害,没有做出明文规定,是否应概括在“其他人格利益”之中,还有待于明确解释。
目前对于贞操权的侵害,就亟需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贞操通常是指人的性的纯洁性及良好品行,包括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这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应给予严格的法律保护。
我国法律对贞操权的保护,是采用公法的形式,如刑法对侵犯贞操权的行为予以刑罚制裁,行政法对侵害贞操权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对于这种民事权利恰恰没有规定民法的保护方法,没有规定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一个很大的漏洞。
比如强奸行为和猥亵行为给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这种损害往往要比侵害名誉权、肖像权严重得多。而侵害名誉权、肖像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被侵害贞操权的受害人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呢?
侵害贞操权的救济方式和立法建议。
1、侵害贞操权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包括受害人身体上受伤害、被感染性病所花费的各项医疗费支出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受害人因此怀孕、流产、生育等所花费的费用及生育子女的抚养费等均应赔偿。此项赔偿可比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的规定。
2、对严重侵害贞操权的犯罪行为,在对侵害人给予刑事处罚的同时,应在民事上给受害人以救济,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以达到惩罚犯罪人,保护受害人的目的。
3、侵害贞操权造成精神损害的赔偿。包括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失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补偿。此精神损害赔偿可比照《精神损害赔偿解释》执行。 4、建议立法机关在修改有关法律时,明确将贞操权列入应当受保护的独立的人格权,以便在侵害贞操权的救济方式上做到有法可依,实现对贞操权的民事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