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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结果不存在犯罪终止?

  (一)四种观点

  关于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犯罪部分主体的中止行为是否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四种观点:

  1、否定说。认为由于共同犯罪具有整体性,既然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是以犯罪的法定结果没有出现为前提的,故只要是犯罪的法定结果一经实现,无论部分主体如何中止单个的行为都不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2、肯定说。认为共同犯罪虽然具有整体性的特征,但由于共同犯罪行为是由每个个体的独立行为组成的,其中个体自动停止犯罪,就同整个共同犯罪脱离了联系,与其以后出现的结果就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应认定犯罪中止。

  3、主从犯说。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认定犯罪中止,要区分主犯还是从犯,尽管犯罪的法定结果发生了,只要系从犯,并且在结果出现前主观上放弃犯罪意图,又在客观上有实施了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

  4、切断说。认为共同犯罪的单个行为人在犯罪结果没有出现前自动停止犯罪,并有效地阻止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继续实施犯罪或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就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二)犯罪中止和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

  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犯罪部分主体是否存在犯罪中止,实质上涉及到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两种特殊形态竞合问题,要想正确界定应准确把握犯罪中止和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

  1、犯罪中止

  (1)定义: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这是我国《刑法》直接在条文中规定了犯罪中止的定义。从该条文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犯罪行为没有终了时自动放弃犯罪。另一种是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以后,犯罪结果尚未发生前,犯罪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无论是哪种形式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以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为前提。

  (2)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其一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犯罪中止的特点就在于自动放弃犯罪,不使犯罪结果发生,如果犯罪行为一经既遂完成了犯罪预期的目的,也就不可能存在中止的形态。故犯罪行为人只有在实施犯罪预备至既遂以前,自动停止犯罪,中止才能成立。

  其二必须是犯罪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即犯罪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当时可进行下去的犯罪行为。

  其三必须是犯罪行为人彻底放弃犯罪行为或者自动而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谓彻底地放弃犯罪行为是指犯罪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是坚决、完全的,而不是暂时停止,以后再干。所谓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行为已经终了,在没有完全产生法定的犯罪结果前,自动采取有效的措施,使犯罪的法定的结果没有产生,使犯罪行为未达到既遂状态。如果即使采取了积极的措施,但是未能防止法定的犯罪结果发生,仍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2、共同犯罪

  (1)定义:《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是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法定定义。

  (2)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其一,二人以上。即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其二,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行为人在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与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指向相同的目标,为了达到同一个目的,而且,彼此相关,紧密配合,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各自的行为构成了整个犯罪活动。同时共同犯罪行为不仅包括在共同实行犯罪场合的共同实行行为,而且也包括复杂共犯中的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进一步论述为:

  a、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应为犯罪行为。

  b、共同的犯罪行为有作为与不作为。按照分工,可分为四种管理形式:①实行行为,即具体实施犯罪行为;②组织领导行为;③帮助行为,即故意提供工具、信息或其使用其他方法帮助其他共同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行为;④教唆行为。

  c、共同犯罪是结果犯罪时,各共同犯罪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应存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是两个以上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其与单独犯罪的因果关系相比是有特殊性。表现为:共同犯罪行为是围绕一个犯罪目标,互相配合,互为条件的犯罪行为整体,正是这个行为的整体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故对共同犯罪行为人的行为不应孤立地,而应当统一地全面的分析,不能仅就某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是否现实地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来认定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困果关系。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共同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共同作用于同一危害结果,因而应将他们的实行行为作为统一整体来看,以确定其对危害结果是否具备原因力,共同犯罪人的实行行为共同引起危害结果发生,固然他们的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均有因果关系。即使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人的实行行为引起危害结果发生,其他人的实行行为没有导致结果发生,也应认为他们的行为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分工的场合,即使共同犯罪人之间有的组织犯罪,有的帮助犯罪,有的实行犯罪,有的教唆犯罪,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并未参与实施实行行为,共同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表现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引起实行犯的犯罪决意和实行行为,帮助行为加强实行犯的犯罪决意和利于实行犯的实行行为,实行行为直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作为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整体,都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共同的犯罪故意。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构成共同犯罪应要求二个以上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包括共同的认识因素和共同的意志因素两方面内容。(1)共同的认识因素即各共同犯罪人不仅仅认识到自己所作的行为系故意实行犯罪行为。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人和自己一起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行为。(2)共同的意志因素,即各共同犯罪行为明知共同的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正是这种希望或放任的共同心理状态,把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联为一体,并指导和调动着整个犯罪行为的过程。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尽管各共同犯罪人可能存在着具体分工的不同,以及所处地位和所起作用的差别,但无论是组织犯、实行犯还是教唆犯、帮助犯,其主观故意的内容都是相同,并且主观上具有故意的沟通和联系。这是使共同犯罪人承担共担犯罪的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通过对犯罪中止和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的简单概述,可以看出犯罪中止必须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为前提,共同犯罪是各个共同犯罪行为的有机联系,具有整体性。

  (三)否定说成立及肯定说、主从犯说、切断说不能成立的理论依据

  对于以上的几种观点,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主要是:

  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是犯罪中止的一个特殊形态,即是有与单独犯罪犯罪中止的共性,又具有不同于单独犯罪犯罪中止的个性。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与单独犯罪犯罪中止的共性,体现在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必须符合犯罪中止的要求和犯罪中止的刑法理论。下面针对以上的四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否定说充分把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和共同犯罪两种特殊形态完整地结合一起,根据前面对犯罪中止和共同犯罪理论基础的论述可以看出,共同犯罪具有整体性,是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支配下,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尽管这些犯罪行为可能分布在犯罪的不同阶段,但是这些行为彼此相关,相互影响。每个行为对犯意的行成,犯罪行为的实施,以及犯罪结果的发生均具有关连性,正是共同犯罪的这一整体性决定共同犯罪的结果发生应以整个共同犯罪行为的结果为标准。而我国《刑法》所界定的犯罪中止是以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为前提条件的。故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结果一经实现,就不应出现犯罪中止这一犯罪形态。

  其次,肯定说忽视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尽管共同犯罪行为是各个共同行为综合而成的,但是这些个性行为是在共同的犯意的支配下互相依赖,互相利用,相辅相成,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构成了一个整体,共同犯罪的个体虽然中止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是其已实施的行为本身具有了社会危害性,同时已实施的行为为共同犯罪的其他共犯所利用或对其共犯的犯意的形成产生了作用,更重要的是其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对犯罪中止的规定,没有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中止行为是与犯罪结果相排斥的行为。即在存在中止行为的情况下,就不能存在犯罪结果;在犯罪结果出现的情况下,就不能承认犯罪中止的成立,所以其观点不能成立。

  第三,主从犯说忽视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应以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为前提,尽管从犯与主犯相比在共同犯罪行为中中止的能力有限,但是其实施了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本身并没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缺乏我国刑法对犯罪中止法定要求的有效性即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以也不能成立。

  第四,切断说尽管初看起来很有道理,好象很符合犯罪中止的各项条件,但是深入分析其观点同样是不能成立的,该观点没有把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这两种特殊形态完整地结合在一起而是随意扩大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的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内涵,具体表现在,共同犯罪是在共同犯意下所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是相同的,而刑法所规定的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无论是在单独犯罪中还是共同犯罪中都是以该犯罪的法定的客观条件的结果是否发生为前提的,而不是以个体行为的中止以及有效防止个体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结果的发生为前提的,在共同犯罪中即使单个行为人在主观上中止了自己的犯罪意图,客观上也自动停止了继续犯罪的行为,也采取了有效的措施阻止了其他共犯利用其生前行为继续实施犯罪,但是这些行为只是有效地防止了其个体的犯罪行为,而没有有效防止其他共犯实施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由于“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逻辑联系不会因某一人的意图和行为发生变化而改变,因此切断说也是不能成立的。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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