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机动车辆交通噪声污染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机动车辆交通噪声污染的通告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29 生效日期: 1997-07-29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维护城市环境,减少噪声污染,为全市人民创造一个舒适、安静的工作、学、生产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控制机动车辆交通噪声污染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在市区中环路以内行驶的机动车辆(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除外)一律严禁鸣笛。
2、农用运输车严禁进城营运,运送蔬菜的农用机动车、柴油三轮车停车时必须熄火。
3、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要严格控制报器使用,非执行任务期间不得使用警报器。在执行任务使用警报器时,也应减少使用次数,缩短鸣笛时间。夜间9时至次日早晨6时不准使用警报器(消防车除外)。
4、机动车辆行经交叉路口、繁华路段时不准鸣笛开道。车辆在夜间行驶过程中需要超车、转变,并线等应使用灯光示意,不准鸣笛。出租车、小公共汽车不准鸣笛揽客。
5、机动车喇叭、怪音喇叭、各种谱音喇叭及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的车辆,一律予以拆除、没收。
6、各级政府、人民团体、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有责任教育本单位驾驶人员严格遵守本通告。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要进行监督,并积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尽职尽责,严格执法,对违反本通告的一律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并要组织违章行为人集中学习交通法规。
8、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29日
[责任编辑: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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