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对象问题的复函
关于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对象问题的复函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5-13 生效日期: 1995-05-13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湖北省钟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对象的紧急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又据该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凡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据此,建筑施工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亦即建筑施工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是在建筑施工中因使用机械设备产生并向周围生活环境超过标准排放噪声的建筑施工单位。
此复
国家环保局
1995年5月13日
[责任编辑: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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