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规定
医疗服务质量事关患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是医疗机构各项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为保障医疗安全,有效的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医疗机构在提高诊疗技术水平的同时,还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为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自身的规模和等级,设置单独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工作,保证责任落实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医疗工作正常运转和医疗安全。
二、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的内容
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的内容是监督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的执业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的重点应当放在具体的医疗工作环节上,注重工作流程过程中的质量监督。要监督和教育医务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各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应当对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
[责任编辑: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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