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储蓄合同
储蓄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没有规定,因此,储蓄合同是无名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公民个人经常要与银行打交道,或存款或取款,存款、取款的行为过程,就是储蓄合同产生与消灭的过程,储蓄合同的性质如何、它的内容如何确定、特征如何,中外学者,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储蓄合同性质有争议,我国学者也有争议,如储蓄合同是属民法调整还是属于经济法调整?其性质到底如何确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为储蓄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它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经营活动如此密切,如果公民与储蓄金融机构发生纠纷,审判机关如何确定其性质并作出判决,这都需要我们法律人对储蓄合同性质及相关内容作出细致的研究,因此,研究储蓄合同的性质及有关理论意义重大。
一、储蓄合同实质上是存款合同。
1.什么是储蓄合同。储蓄合同又叫储蓄存款合同。在定义储蓄合同之前先搞清楚什么是储蓄。
2.什么是存款合同。
笔者认为,存款合同是存款人将金钱、外币或者票据存入金融机构,存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3.存款合同与储蓄合同的关系。
存款合同包含储蓄合同。从逻辑上讲,存款合同外延包含储蓄合同外延。存款合同分为单位存款合同和储蓄合同。存款合同与储蓄合同的区别为:首先,从存款主体上看,存款合同的主体既包括城乡居民个人,也包括法人,非法人单位;而储蓄合同的主体仅包括城乡居民个人。《储蓄管理条例》第3条第2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储蓄存款是指个人所有的存入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的人民币或外币存款。”这表明,储蓄存款的主体是个人;其次,存款合同的标的物是现金、外币、票据。储蓄合同的标的物是现金与外币;再次,存款合同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第一、国有商业银行。主要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投资银行。第二、改革开放后新批准设立的商业性和股份制、合作制银行。主要有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福建兴业银行。第三、信用合作社。主要有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或城市合作银行(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储蓄机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关批准各银行以及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邮政行业依法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的机构。”除上述存款合同中说明的金融机构外,还包括邮政储蓄机构,但中国投资银行除外。投资者为投资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存入证券公司的金钱是存款合同但不属于储蓄合同。但投资者存入证券公司的存款合同与存入金融的存款合同在资金使用上有差别,不完全相同。储蓄合同是存款合同的一种,从某种意义上(一定范围内)储蓄存款合同就是存款合同。
二、调整储蓄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
目前专门调整储蓄合同的法律还没有,但调整储蓄合同适用普通法及特别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储蓄管理条例》、《商业银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的若干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三、存款合同的性质。
要弄清楚储蓄合同的性质,只要弄清楚存款合同性质即可。对于存款合同的性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有不同的认识:
1.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存款合同是消费寄托合同,也就是消费保管合同。大陆法系国家认为是以金融机构为受寄人(即保管人)以存款人为寄托人,以金钱为标的的消费寄托。例如
2.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存款合同是消费借贷。他们认为存款与借贷没有本质区别,只不过出借人(即贷与人)是存款人,借款人是金融机构,而贷款的出借人是金融机构。借款人是个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如我国《合同法》中的银行借款合同。关于存款合同的性质,研究英美法的学者认为,“银行不是存款人的金钱被寄托人(baitee),银行没有义务将存款人的金钱与另一个存款人的金钱隔离保管。法律把银行与存款人的关系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而客户是债权人,银行是债务人。”⑷“寄存(bailment)关系亦不能证明客户把金钱寄存在客户的贷记余额帐户上的法律性质”⑸“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具有这样的特征,即银行有权为自己的目的使用客户存入的钱。他向客户承担的义务是或者凭要求(on demand)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带利息或不带利息返还与存入的款项相等的余额。英国上议院十九世纪中叶的判词根据上述分析得出的结论是:‘银行与客户的关系基本上是借款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⑹“如1811年,英国的 Willian Grant爵士在一份判词中明确指出:存入银行的客户的款项虽通常称之为存款,但实际上却是客户对银行的贷款。”⑺以上都说明存款合同性质在英美法中被确定为借贷合同也即消费借贷合同。有关借贷合同,我们的《合同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规定了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借款合同与自然人借款合同。所谓借贷合同是 “为借用人与贷与人相互间之契约”⑻“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金钱或物品移转他方,他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同种类、数量、品质的物返还的合同”⑼借贷合同又可分为使用借贷和消费借贷。使用借贷是无偿的将物品或者金钱借给一方使用的合同,又称借用合同。消费合同是指有偿地将物品或者金钱交给一方使用的合同。有关使用借贷与消费借贷的区别,
3.我国某些学者对存款合同(及储蓄存款合同)的性质认定为混合性质合同。
北京大学教授吴志攀认为,“我们认为存款合同是存款人与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双方目的意合的产物。对金融机构而言,吸收存款的主要目的是筹借信贷资金,通过运用以赚取利益,而非单纯为存款提供保管金钱价值的服务,否则,无法解释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但不是存款人向金融机构支付保管费的问题。存款人存款的动机和目的多种多样,如有的为取得利息收入,有的为方便结算,因此,存款合同是混合合同,即在结算帐户形成的基础上形成的存款合同是委托代理合同(存款人委托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代其收付款项),消费寄托合同(体现接受存款人保管金钱价值的目的),消费借贷合同(体现接受存款金融机构的消费目的)的混合合同,其他存款合同则是消费寄托合同和消费借贷合同的混合合同。”⑿
四。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我国某些学者对存款合同性质认定的评价。
1.大陆法系对存款合同性质的评价。
大陆法系对存款合同性质认为是消费寄托。其理由是存款人存入金融机构之金钱是为了存款人金钱的安全与保存金钱价值之用。
2.对我国学者认为存款合同是混合合同性质的评价。
此观点看起来比较全面,比较正确,综合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学者的看法,是比较保险的做法。因为,存款合同的性质历来有争议,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看法都有一定的道理,只是侧重的角度不同,混合合同来个兼收并蓄,是“辩证法”适用的典范,但这种学说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如果在现实中,存款人与金融机构就存款合同发生纠纷,法院如果按这种学说判案,是依据消费寄托合同判决,还是依据消费借贷合同判决,法院很有可能对同一个存款合同判决出两种结果。我们研究法学理论,探求合同之性质是从理论上界定清楚法律关系,给立法者以明确,从而指导司法实践,使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的结果有一个合理的预期,以减少纠纷,降低交易成本,而不是相反。而这种混合性质对司法实践有指导意义吗?笔者认为,混合性质学说不但不能对实践有指导意义,而且造成理论与实践的混乱。
3.英美法系认为存款合同是消费借贷合同的评价。
英美法系国家认为,不论是存款人存入银行的金钱还是银行贷给其客户的金钱,在性质上没有区别,只不过一个存款人作为借款人,贷给银行使用,一个是银行作为借款人贷给银行的客户使用。因此。存款合同就是一个贷款合同,也是一个消费借贷合同。笔者认为,英美法系国家对存款合同性质的定性符合现代金融发展的要求,并且把存款人与银行看承平等的合同主体。因为英美法系国家对金融的管制不象我们国家那么严格,企业之间,企业与银行之间,个人与银行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银行与银行之间、及个人、企业与证券公司之间,都可以发生借贷,国家不限制。因此,存款合同作为消费借贷合同的一种,也就不为怪了。并且对我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存入证券公司的存款性质的认定,按我国现有金融机构法规及法律,对这种存款合同性质很难认定。因为,证券公司对投资者存入的金钱既不能向外贷款,也不能挪用,更不能投资,唯一的办法是将投资者存入的金钱再存入其他银行,以赚取利润差价。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行为,将投资者的存款(投资款)与证券公司分离。但按照英美法系国家对存款合同性质的定性,投资者存入证券公司的存款(投资款)也是一种消费借贷,与存款人存入银行的金钱性质没有本质上的区别,知识主体不同而已。
综上,储蓄合同是存款合同的一种,而存款合同又是消费借贷合同的一种。
因此,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消费借贷合同的性质,法律特征适用于存款合同也即储蓄存款合同。
注释:
⑴ 《金融法》主编 吴志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2月第1版108页。
⑵《债法各论》 史尚宽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280页。
⑶ 《债法各论》 史尚宽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537页。
⑷ 《美国银行业务法》 沈达明编著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5您5月第1版第80页。
⑸ 《英法银行业务法》 沈达明、
⑹ 《英法银行业务法》 沈达明、
⑺ 《金融法》 主编 吴志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2月第1版第106页。
⑻ 《债法各论》 邱聪智著,辅仁大学法学书籍编辑委员会,1994年9月第1版第450页。
⑼《合同法定义与案例析解(分则)》主编房邵坤、郭明瑞,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第129页。
⑽ 《债法各论》史尚宽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281页。
⑾《借贷合同的基本原理与风险防范》 陈祥键、孟旭著2001年9月第1版第5—6页。
⑿ 《金融法》主编吴志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2月第1版第110—111页。
⒀《债法各论》史尚宽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537页。
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用问答》主编胡康生,副主编王胜明、孔礼海中国商业出版社,第562—5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