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撤销后,有关诉讼问题应如何解决?
撤销公司是公司主管部门决定公司主动退出市场的行为。公司因撤销而注销其法人营业执照的,属于法人终止,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并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如公司成立有清算组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算组当然是诉讼主体,可以起诉应诉。如没有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在这一诉讼问题上应当与企业歇业是一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的机构为当事人”。由于可以作出撤销公司决定的机构必然是公司的上级,该机构也必然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负有清算之责,因此,以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的规定是一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的机构为当事人”。由于可以作出撤销公司决定的机构必然是公司的上级,该机构也必然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负有清算之责,因此,以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的规定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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