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吉林省放射性废物收贮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吉林省放射性废物收贮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5 生效日期: 2001-09-01 发布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收字[2000]27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8号)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审核过去两年放射性废物收贮收费试行标准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放射性废物收贮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辖区内,按国家规定应送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单位,均应交纳放射性废物收贮费。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送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单位,应一次性交清废物收贮费;一次性交清收贮费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收费单位审核,报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减收或缓收。 三、收费单位需到省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准购证》,领取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放射性废物的收贮管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四、吉林省放射性废物收贮收费标准从2001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吉林省放射性废物收贮收费标准
附件:
吉林省放射性废物收贮收费标准
一、放射性废物收贮收费标准
分类 比活度A 送贮费 长期管理费 容器费 危险品运输费
Bq/kg(L) 元/kg(L) 元/月.kg(L) (元) (元/公里)
短半衰期 2×10e4〈A〈3.7×10e7 50 1.2 买价×115% 4.5
中半衰期 2×10e4〈A〈3.7×10e7 60 0.8 买价×115% 4.5
长半衰期 2×10e4〈A〈3.7×10e7 70 0.6 买价×115% 4.5
注:比重小于1按体积计。
二、放射源收贮收费标准
分类 活度A 送贮费 长期管理费 容器费 危险品运输费
(Bq) 元/个 元/月.个 (元) (元/km)
1 A〈3.7×10e7 300 10 买价×115% 4.5
2 3.7×10e7≤A〈3.7×10e8 800 10 买价×115% 4.5
3 3.7×10e8≤A〈3.7×10e9 1200 10 买价×115% 4.5
4 3.7×10e9≤A〈1.85×10e10 1800 10 买价×115% 4.5
5 1.85×10e10≤A〈3.7×10e10 2400 10 买价×115% 4.5
6 3.7×10e10≤A〈1.85×10e11 4000 10 买价×115% 4.5
7 1.85×10e11≤A 5500 10 买价×115% 4.5
代 50 买价×115% 4.5
管
注:1类为实验室仪器校正源
三、其它收费标准
1.长期管理费收贮时一次性缴纳,短半衰期按3年计算,中、长半衰期按30年计算。
2.对核素、活度不明的废物和废放射源,加收100%的收贮费。对含高毒组核素的废物,加收50%的收贮费。
3.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包装体表面检查、监测费每件收费200--400元。
4.在特殊情况下,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包装体的表面剂量率超过允许限值的(原则上必须在限值以下),加收200%收贮费。
5.一个标准容器内同时收贮若干单位的放射性废物,其容器费用按实际存贮重量或体积合理分摊。
6.运输距离超过100公里的,每增加1公里加收运输费2元;超过200公里的,每增加1公里,加收运输费1元。
7.如放射性废物(源)包装体超过废物运输车车载能力的,送贮单位自行解决运输工具(经收贮管理部门批准),在省放射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押运至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费用由送贮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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