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举行听证的主体与时间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9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根据该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主体是: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时间是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逾期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则不享有该权利。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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