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程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家及北京市关于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依据的法规如下(以时间顺序):
国务院各部委有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主席令第21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3号令,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4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国家计委5号令,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82号令,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1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第21号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29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委令第2号,
北京市政府及委、办、局有关法规文件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北京市政府令89号,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
《北京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政府令第122号,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程序暂行规定》
(市规发[2003]第219号,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
(市规发[2003]1236号,
《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与规划管理程序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规发[2003]1414号,
二、招标范围: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政府令89号)要求的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主要范围如下:
1、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主要规模标准如下(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
1、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鼓励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进行招标。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具备下列条件:(8部委2号令第九条、政府122号令第五条)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已获得批准;
(招标人应取得项目审批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其中包括对工程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核准意见书,以及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意见书)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获核准;
4、建设工程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拟进行招标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业主以下称招标人)
招标登记
1、招标人具备招标条件后,持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其中包括对工程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核准意见书)和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意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书5个工作日之前,到市规划委招标投标办公室进行招标登记。受理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对申报材料不合格的招标人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政府122号令第六条、第七条)
2、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关于招标范围见(国家计委3号令、北京市政府89号令)
组织与建设规模相
适应的工作班子或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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