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适用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1 生效日期: 2000-08-01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2000]158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适用第六十五条的请示》(辽环法[2000]8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七十五 条规定,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
根据1998年1月4日国家环保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公安部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废机油、煤油属于危险废物。从事废机油、煤油收集、贮存、经销活动的单位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关危险废物的条款执行。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四十九 条的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该法第六十五条还规定,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你局请示中所述的某单位以赢利为目的,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从事废机油、废煤油的收集、贮存、经销活动,属于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六十五 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非法收集废机油、煤油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包括没收其非法收集的废机油、煤油。
二〇〇〇年八月一日
[责任编辑: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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