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信用政府的人本理念与原则
以人为本,打造政府取信于民的执政之基和为政之道是《行政许可法》制定和实施的理念基础。在整体的社会建构和社会治理中,现实的、社会的人是法治的存续根基,在既定的社会条件下,法对人的影响是深刻和广泛的,突出的表现在法律作为制度性的规则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神圣权威的、直接现实的、持久稳定的、普遍适用的国家意志性规则。由于法对人的影响是多方面性,尤其是正反两方面的影响,法可能成为关心人、尊重人、为了人、服务人的强有力的保障,也可能成为漠视人、贬抑人、反对人、奴役人的“帮凶”。法对人的这种双重影响警示我们:现代社会的法治作为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的一种秩序追求,不能不具有强烈的人文关怀,现代法治应当以人为本,现代法治的基础应当是人,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应当使人向善,应当与人为善,法律原则的确定应当充满人文关怀,应当在对现实的人的物质性生存与发展和精神性生存与发展的深切关怀中,体现对个人人格尊严和价值的尊重,体现对个人独立自主地追求自己幸福生活的各种努力的肯定、赞同与支持。因而,现代法治的人文关怀深刻意蕴在于以人为本,正视和关注人的现实存在,以促进、实现和保障人的自由、平等、人权、公平、正义等为价值目标,为人的生存与发展建构高效、稳定、安全的社会秩序。
上述现代法治的人文关怀要真正落实到实处,便要求国家在社会性的法律制度供给中首先应在法律原则的确定上着力打造政府取信于民的执政之基和为政之道。因为法律原则体现的是法的价值内涵和价值定位,是法律制度和法律运行的本质、精神及其特点的概括和反映,在法律规则中占据主导地位。从我国的《行政许可法》关于法律原则的规定来看,人本理念贯穿了各个具体的法律原则规定之中。对此本文略作剖析。
一、许可法定原则彰显执政为民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许可法定原则,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可见,行政许可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在于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必须严格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得与法律规定相违背。这是以人为本的公权力运行规则在《行政许可法》原则中的体现。根据现代法治原理,以人为本的权利(力)运行的规则是:在私权利的运行中,为了充分尊重当事人,凡法律不禁止则为自由。在公权力的运行中,为了防止公权力的任意性、滥行和扩张对公民权利的威胁、侵犯,凡法律没有授权的,行政机关就不得为之,法律禁止的更不得为之。[1]按照我国宪政原则,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并通过法律授权的形式交由国家机关来行使。因此,以人为本的法治政府的核心是对政府权力规制和对人民权利保障,重点在于“治权”、“治官”,而非“治民”。坚持依法行政、建设以人为本的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政府行政权力的取得和行使都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因而,要保障人民的权利,就必须限制政府的权力,限制政府规制的范围,建设 “有限政府”。过去,我国政府行为的重要失误之一就是管事太多,政府审批、许可的范围太宽泛。政府这样做既严重限制了市场主体和公民个人的权利行使,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个人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也阻碍了政府与各类市场主体良性的互信、互动关系的建立。为了从制度上防止作为公权力的行政许可对公民个人的过度干预,遏制行政许可过多过滥对权利主体合法权益的侵犯,《行政许可法》按照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权力和权利的关系的要求,明确规定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要设定行政许可。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问题,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通过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解决的问题等,不要设定行政许可。针对实践中行政许可设定权不明确,许多行政机关甚至行政机关内设机构都在设行政许可的问题,《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各部门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这就为从源头上遏制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的问题提供了保障。也从源头上为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贯彻以人为本奠定了基础。
二、许可“三公”原则立信于民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从公开原则来看,法治政府必然是也必须是阳光政府,政府有义务向公众公开政府权力运行的事项、条件、程序及相关信息。因为,从政府的权力来源来看,政府所享有的一切权力均源自于人民的权力和宪法的授权。政府权力的行使目的只能是更好地维护人民的利益,增进人民的福利,正是由于有了民意的代表机构制定的宪法的授权,政府权力才有了正当性和合法性基础。人民也因此必须有一定的途径了解政府的权力运行是否适当、完整地执行了授权的目的。在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由于公众的分散性及其“搭便车”行为产生的信息短缺和政府行为的保密性,政府拥有技术优势和信息资源积聚优势,事实上政府与公众之间客观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这种情况下人民对政府权力运行的了解就会受阻,现实生活中政府行为的“暗箱操作”问题已成为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一大弊病即是最好的说明。行政许可过程中批准条件是什么?多长时间有结果?都是在暗箱操作的习惯性思维中出台和实施的,这样的政府权力运行方式易使公众产生隔膜感和不信任感。因而,政府要立信于民,要让众多的分散的公众信任政府,建立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互信,就要求政府应主动推行政务公开,充分公开政府行为尤其是公众切身利益的行为信息,增进政府信用建立过程中公众与政府共识,保障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管理事务的知情权。而这又对政府权力的正当行使,防止政府权力滥用也是一个强有力的规范与约束。同时,我国在加入wto时对透明度原则作了郑重承诺,《行政许可法》规定公开原则也是政府兑现承诺,取信于国际社会的一个重要举措。为此,《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许可实施的公开原则和一套相应的制约机制。其一,信息公示制度。行政机关要把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申请书格式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其二,行政许可的决定公开制度。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其三,听证制度。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立法机关进行相关说明。对于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行政机关必须举行听证。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还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就要在20日内组织听证。其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根据其性质,有的必须经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程序,有的必须以经过统一考试为前提,有的必须事先依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凡未经过这些法定公开程序的,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将被有权机关撤销或确认无效。其五,行政许可的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监督。显然,这种公开、透明的原则及其制约机制充分彰显了行政许可过程的人本理念,对于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腐败和滥用权力,消除公众与政府之间的隔膜,建立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使政府立信于民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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