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赔偿款不给委托人
上海一家律师事务所在代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时,把受害人应得的6.3万元损失费拿到手不给付受托人,被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及受托律师立即归还6.3万元并支付案件诉讼费。
乔某于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上海市京达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乔某赔偿款63000元整,本案受理费2600元由律师事务所承担。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合同法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时,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同时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本案中,乔某与这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书合法有效。受托期间,蔡敖飙未经乔某授权擅自将赔偿款交予第三人,事后亦未经乔某追认,其行为构成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责任编辑:q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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