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遭破坏拒赔 保险公司被判败诉
驾驶朋友的轿车不慎出了交通事故,与道路西侧的广告牌相撞,急于修理事故车辆的司机王某(化名)立刻打电话雇了救援车将事故车辆拖至修理厂后才向交警部门和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报案。事故车辆修理好了后,车主陈先生(化名)本以为能顺利得到保险公司赔偿的车辆修理费,岂知保险公司却认为交通事故现场已经被破坏,导致事故原因无法确切查明而拒绝陈先生的修理费用。
无奈之下,陈先生只能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近日,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先生修理车辆费用共计3.2万余元。
【案情介绍】
2004年4月6日凌晨,王某驾驶朋友陈先生的现代轿车行至北京西城区日坛北街路口时,不慎与道路西侧的广告牌发生碰撞,致使陈先生的现代轿车局部受到损伤,需要进行修理。
事故发生后,司机王某为能使事故车辆及时得到修复,减少其经济损失,立刻打电话雇了救援车将事故车辆拖至修理厂。在事故车辆拖走之后,王某才向交警部门报案并向承保事故车辆的某保险公司报告出险情况。西城交警队根据驾驶员王某的陈述认定王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当天保险公司也派人前往事故车辆的修理厂对事故车辆进行了拍照并查勘事故车辆受损情况。
(当事人利益至上 法律至上)
【意见分歧】
陈先生在修理厂对事故车辆进行修理共花费了32175.6元,同时他认为之所以发生轿车与道路广告牌相撞的事故是因为轿车的前轮爆胎所致,所以他以轿车的前轮爆胎为事故发生原因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他汽车修理费用共计3.2万余元。
保险公司接到陈先生的理赔申请,经过仔细分析研究后认为:司机王某在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人员到来之前就擅自雇了救援车将事故车辆拖至修理厂,破坏了事故现场,造成了对于事故发生原因的认定困难,而在事故原因不明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能赔偿。
同时保险公司认为司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报警、保护现场,而自行雇了救援车将事故车辆拖至修理厂,是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
其次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对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若干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是不进行赔偿的,在这起事故中这些行为都有存在的可能,但是都因司机王某未及时报警、保护现场而无法得到认定。
故保险公司因为事故现场已经遭破坏,对于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非常困难,拒绝支付陈先生修车费用。
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陈先生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他修理车辆的费用3.2万余元。
【案情结论】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司机王某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保护事故现场,但他随后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同时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也没有明确规定出险车辆未经交通部门责任认定,不得拖离现场,否则不予赔付。
所以法院采信陈先生关于事故发生原因的陈述,支持对修理费一项的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先生修车费3.2万余元。
虽然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先生修车费用,但是司机在发生事故后还是应该首先保护事故现场。因为事故现场能较真实地反映出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对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取证具有很大的价值。同时对现场查勘既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一项重要的法定程序,又是证据收集的重要手段,是准确立案、查明原因、认定责任、进行处罚的依据,同时是保险赔付、案件诉讼的重要依据。
(当事人利益至上 法律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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