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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1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是保险理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是否生效的条件,即保险利益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故保险利益在保险法中的地位极其重要。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合同的成立和存续是否以保险利益为成立要件这一问题,在理论上,学者观点不一,而立法例上,各国规定也不尽一致。在我国,由于保险事业起步较晚,保险利益原则的规范还很不完善,仅有一些原则性规定,使保险立法在一定意义上落后于保险活动的发展。因而注意借鉴国外的一些有益的和成熟的理论及实践做法将大有裨益。 全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重点阐述了保险利益原则的形成、概念及其构成要件,说明保险的产生源于人民应对危险的需求,即“无危险则无保险”。而任何人均不应通过保险而获得无损失的利益或者超过损失的利益。 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西方主要法制国家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立法例,并对此进行了对比,以期对我国人身保险立法有所助益。 第三部分讨论了我国《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以及保险利益的认定实务,并对此提出了改进相关规定的看法。 文章最后一部分...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和适用范围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益 ,无论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原则上都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保险利益原则产生的原因是基于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即保险合同是一种机会性合同 ,投保人购买保险后能否获得保险金的赔付取决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事故是否发生 ,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正因为保险合同具有这一特性 ,在保险业务的发展过程中 ,为了避免不法之徒利用他人的财产或人身进行赌博而获利 ,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各国保险立法一般都将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同时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活动的日趋复杂 ,各国在保险立法中不断对该原则进行修正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 11条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显然 ,我国《保险法》将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合同一章的“一般规定”中加以规定 ,是将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起源于英美法上的一个概念,英文的术语是Insurable Interest (可保利益)。英美法系中对保险利益的研究由来已久,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保险利益理论。 我国的现代保险行业发展较晚,虽然保险法学界对保险利益也进行了一些研究,但是研究的重点却一直放在财产保险利益上。对于人身保险利益问题的研究,长期以来存在很多争议。近期保险法修改之际,许多学者提出应废止人身保险利益对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束,而以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同意原则取而代之。 在本文中,笔者通过对保险利益原则和同意原则的分析对比,结合我国保险市场以及人文环境,提出了我国人身保险必须要坚持人身保险利益原则适用性和严格实行同意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双重约束的观点,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立法和执法环境,给我国人身保险市场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于被投保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也就是投保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并不直接体现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而体现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或者依赖关系。 ⑦

  立法例上关于人身上的保险利益,总体上可以划分为利益原则、同意原则、利益和同意兼顾原则。 ⑧ 我国采用最后一种原则。

  1 、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的特征

  ( 1 ) 合法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包括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所产生的利益和依当事人的约定所产生的合法利益。

  ( 2 ) 确定性,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现有利益。

  ( 3 )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不存在代位追偿问题。

  ( 4 )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成立时存在,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利益不存在,则订立的合同无效。

  2 、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形式

  ( 1 ) 本人,本人是指投保人自己,任何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或者寿命,有无限的利益。投保人以其本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可以任意为本人的利益或者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并可以任意约定保险金额。 ⑨

  ( 2 ) 配偶、子女、父母,依照一般原则,家庭成员相互间具有保险利益。家庭成员相互间有亲属血缘以及经济上利害关系,投保人以其家庭成员的身体或者寿命为保险标的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 3 ) 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投保人的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主要有投保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以及外孙子女等直系血亲,投保人的亲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等旁系血亲。投保人对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有保险利益,必须以他们之间存在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为前提。

  ( 4 ) 同意他人投保的被保险人,投保人以他人的寿命或身体投保人身保险,不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之间有无其他利害关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订立人身保险合同,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 5 ) 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投保人对他人具有人身信赖或者法律上的积极利益或者权利,由于该人的死亡或者残废以致影响投保人的利益的,投保人对该人有保险利益,对投保人有其他厉害关系的人,主要限于投保人的债务人,投保人的财产或者事务的管理人,投保人的雇员等。

  3 、 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

  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在合同订立时必须存在,至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保险利益,则无关紧要。

  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之所以不同于财产保险,原因在于:( 1 )避免在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无密切的利益关系,而引起道德危险的发生,危及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 2 )在保险利益消失后即认为保险责任终止,对保单持有人有失公平。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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