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合伙人反目
因为一时意气,昔日合伙人竟反目成仇,大打出手,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2012年,吴某与孙某合伙经营快递业务,后吴某退伙经营另一家快递业务,双方由此产生矛盾。2013年5月20日,吴某在安庆舒怡家具大市场与孙某相遇。孙某以吴某未按协议交付车辆为由,与吴某理论。双方由言语冲突发展至相互抓扯,孙某脚踹吴某腹部数下致吴某受伤住院。2014年8月吴某起诉至枞阳县法院,要求孙某赔偿吴某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因合伙纠纷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孙某致伤吴某,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吴某遇事不够冷静,在纠纷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孙某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孙某赔偿原告吴某各项损失3500元。
[责任编辑: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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