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协定是友谊的保障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陈基周在解析此案的争议焦点时指出,本案两位当事人在姐妹情深时的感情与经济的不分彼此,及反目成仇后的互相攻讦,均令人瞠目。而本案的处理难点,也在于双方情感纠葛及经济利益的相互缠绕。
一方面,从法律层面考虑。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一般以工商登记为准。从讼争面包店的现状看,讼争的两个面包店的登记业主一个为小蔡,另一个为挂名登记的案外人,结合证人证言系代小蔡挂名登记,及讼争面包店的实际经营管理及财务控制均由小蔡掌控,可以认定小蔡为讼争面包店的实际经营权人。小江主张两个面包店实际为自己所有,应提交充分的反驳证据。
另一方面,从情感纠葛层面考虑。本案两位当事人曾关系亲密,也确曾共同参与两家面包店的经营,且将面包店十多年的收益购买了共有的房产,及个体工商户大量存在的挂名登记现象,加之讼争面包店的工商登记几经变更。简单依据工商登记方面的证据确定两个面包店的实际经营者,有失审慎。
本案纠纷的发生及最终法律问题的处理困难,均是因为两位当事人在姐妹情深时的经济不分彼此且缺乏书面协议所埋下的隐患。庆幸的是,小江与小蔡因经济及感情纠纷在QQ聊天上争吵大半年之后,于2014年11月4日签署了一份《保证书》,对双方经济、感情纠纷作了一次了结。内容为小江与小蔡对双方的所有经济、感情纠纷了结时,小蔡、小江各得一处房产,由小蔡补偿小江部分房产款项,再另行补偿小江10万元,了结双方一切纠葛。小蔡补偿小江的房产款项,是因为两套共有房产价值有差额,小蔡补偿小江房产款项后,实际上双方系对房产做平均分配,至于小蔡另行补偿小江10万元系对双方其他经济、感情方面的补偿。这一《保证书》是小蔡作为面包店主人的重要印证,否则《保证书》将是另一番内容。承办法官最终根据查明的面包店经营管理及财务控制两方面的事实,结合《保证书》的内容,作出被告是讼争面包店实际经营者的认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君子协定不仅是为防小人,而且是对友谊的保障,也是友谊小船掀翻后的权利义务确定的重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