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破产人为定金收受方的情形
核心内容:下文是关于破产人为定金的收受方的具体有哪些情形的分析。详细分析如下文内容。
1、破产宣告前已届履行期而破产人未履行的,定金虽不产生别除权,但不因此消减债权人基于定金罚则应当获得的双倍定金,双倍定金额得申报破产债权。
2、破产宣告时债务未届履行期,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因破产法司法解释而不适用定金罚则,但定金作为债权人预先支付的金钱担保,在破产人被宣告破产时即成为债权人的实际损失,属于破产债权。
3、破产宣告时债务未届履行期,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后又不履约的,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并作为共益债务比照破产费用在破产财产分配前优先支付。
4、定金支付方不履约,定金不予返还,作为破产财产参与分配。
本文只对违约定金进行了探讨,虽然对《担保法司法解释》中补充规定的立约定金、成约定金和解约定金没有分别论述,但定金担保的金钱质和合同担保的双重性质决定了在破产案件中这种担保方式不能产生别除权,因此,立约定金、成约定金和解约定金完全可以结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并比照违约定金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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