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讨债公司 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问题
随着行政权在国家管理领域的扩张以及在社会公共事务中的延伸,越来越多的民事活动被置于行政机关的管制和约束之下。例如:房地产关系的成立、变更、消灭必须在房管局履行登记程序;专利权、商标权的取得必须通过专利局与商标局的授权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要以公安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依据等等。在这个大背景下,传统民事诉讼中的部分普通民事纠纷也因为行政行为的介入而变得繁琐复杂。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将行政行为作为证明其请求的证据向法院提出,而另一方当事人以该行政问题违法或不能成立作为抗辩的理由,致使民事诉讼标的的解决要以解决某个当事人争议的行政问题为前提,虽然该行政问题并不是当事人争议的主要标的,但它决定着民事案件的最终解决结果,构成民事纠纷解决的先决条件。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问题〔1〕在我国诉讼实践中的出现频率日益增高。众所周知,我国的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属于两类不同性质的诉讼,这恰恰成为此类案件在诉讼中诸多瓶颈产生的根源所在。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行政先决问题产生争议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理论界尚未达成一致看法,在实践中,各地各级人民法院的做法也是莫衷一是。这种情况不仅无法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也不利于维护国家整体诉讼制度的权威性。〔2〕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在借鉴国外各国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力图为此问题的解决寻找新的视野。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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