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费用的优先清偿
破产费用的偿付应遵循以下原则。
1、破产费用应当先于破产分配,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2、破产费用应随时发生,随时偿付,不需要债权申报,更不必留待清算分配时偿付。
3、债权人有权监督破产费用的支付,以防止因不合理增加开支而损害其清偿利益。债权人认为破产费用支出不真实或者不合理的,可以提出异议。
4、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责任编辑:]
了解更多有关破产法常识,请点击:破产法首页
网友评论
暂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