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县农村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细则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强化和规范村(居)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持村(居)稳定,加快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根据《泰山区农村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会计法》、《农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机构设置
第一条 区成立农村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处乡镇也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纪检、组织、经管、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村(居)财务集中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
第二条 各处乡镇成立村级财务集中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财务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村(居)财务集中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财务管理中心为非营利性股级事业单位设主任、副主任等职务,主任由懂农村财务管理的经管人员担任。“中心”机构规格及中心人员的任命,由处乡镇下文任命。
第三条 各处乡镇财务管理中心设总会计、总出纳各1名,负责各处乡镇的村级会计核算、代管资金的收支和档案管理工作。一般每1万人或一个管理区配备一名中心会计。中心会计的任用由各处乡镇党委、政府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内部调剂与社会招考相结合的办法产生,所有人员实行聘任制,由处乡镇下文公布,处乡镇政府发聘书。中心会计具体负责管辖村集体的财务管理和会计业务工作的处理。
第四条 取消村(居)会计和现金出纳(保管)。村(居)设一名报账员,主要负责中心会计职责以外的财务事项(如现金出纳、实物保管等)和减轻农民负担、土地承包、管理公章等项事务。村报账员提倡由村“两委”成员兼任,处乡镇村(居)财务管理中心任命。
第五条 各村(居)必须按民主程序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
第六条 各村(居)要成立由村支部书记任组长,部分两委成员、村民代表、民主理财小组组长为成员的财务管理领导小组。
二、 账务的清理与交接
第七条 各村(居)的账款代管交接前,各村(居)要成立清财小组,对村集体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固定资产及各种账簿、凭证等进行清理、盘点、登记,以账找物,以物对账,对账实、账款、账据、账账、账表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政策规定进行处理。清理的结果经审计部门审计后,要向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第八条 清理完毕并张榜公布的村(居),由处乡镇村(居)财务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后,组织人员办理交接,并填写账务交接清单,一式四份,原村(居)会计、中心会计、财务管理中心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九条 处乡镇财务管理中心与各村(居)签订财务委托代管协议,一式两份,财务管理中心和村委各执一份。
第十条 对遗留问题较多,一时难以清理完毕的村(居),可先进行账目交接,清理完毕后,根据清查结果调整有关账目。
三、 账簿设置与记账程序
第十条 账簿设置
(一)村级设置一账三簿。即现金日记账、经济往来明细登记簿、固定资产登记簿、一事一议登记簿。
(二)中心会计按村(居)分别设置七账。即:总账、收支明细账、经济往来明细账、现金日记账、存款日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合同明细账。
(三)总会计设置总账、代管资金明细账。
(四)总出纳员设置现金日记账、存款日记账、备用金登记簿。
第十一条 记账程序
(一)以银行为中心结算。
(1)结算原则:所有的收付业务必须通过银行结算。即:一总户三印鉴一支票。
(2)开户:各处镇以“财务管理中心”开一个银行总户,各个行政村为分户,实行以中心银行总账总户下的分户核算,以银行控制中心总户,以中心总户控制各个分户。中心总户、各个分户、银行每天及月末都要进行核对,要达到账账相符、日清月结。
(3)印鉴:各村(社区)均在银行预留三枚印鉴,分别为法人、报账员和财务章由报账员管理;财管中心预留主任、总会计和财务章,由总会计管理,六枚印章不齐全银行不付款,六枚印章分单位分人员管理并双向控制。
(4)支票:财管中心一本支票并设专人管理。
(二)各村收入支出的审报制度:
(1)收入:报账员统一使用符合规定的票据对外收款,并由报账员专人管理,收款后三日内交存银行,以银行进账单到财务管理中心报账,总会计、财务中心会计根据进账单金额同增中心银行总账总户和报账村银行分户,同时中心会计开据“泰山区村级财务集中管理服务中心现金收入专用单”,该收入单一式两联,村报账员与中心各执一联,中心以“中心收入单”和银行进账单记账,每天下班前总出纳与中心会计核对现金收入单及银行进账单,要达到中心收入单、银行进账单、各村分户、中心总户四相符。月末,中心银行总账总户、各村分户、银行对账单核对,要达到中心银行总账总户、各村分户、银行对账单相符。
(2)支出:根据各村上年收入的大小合理确定各村备用金,备用金由各村报账员保管,款项的使用沿用改革前的审批监督机制(即书记主任审批制度,议政小组监督制度,账前审计制度)。备用金不足的情况下,由报账员开出银行提款专用票据,并由书记、主任在票据上签字审批加盖村(居)在信用社的预留印鉴 (超过500元要由理财小组长签字),该票据一式四联,财管中心任务一联记账信用社一联,报账员留存一联,财管中心开出支票,由中心主任背书,两上票据同时到教研室信用社方可提款。报账领款前中心会计要核对报账村银行分户,领款以报账村分户余额为限。中心每天下班前要核对中心银行总账总户、各村银行分账分户、银行对账单,要达到四相符。月末,对中心银行总账总户、各村银行分户、银行对账单核对,并要达到账账相符。
(三)所有收入支出的票据管理及财务手续传递必须由村报账员一人经办。收入根据各村距离中心的远近实行当天至三天内报账,支出实行一月一报账。
(四)其他会计业务的处理:除现金收付业务外,其他会计业务由村报账员按月到财务中心报账处理账务,进行微机录入。
(五)财务公开:月末、各中心会计结平所担职村的账务,按银行的现金收付业务从微机上输出,由村报账员领回于次月16日,在村公开栏内公开。
四、 民主理财、账前审计、财务公开
第十二条 民主理财规定:每月的28日为各处乡镇的民主理财日
(一)民主理财小组积极参加村(居)两委召集的会议,研究制订村集体的财务计划、专项财务活动及年终收益分配,并按规定的时间,参加由村两委成员、中心会计、报账员和经办人参加的理财会议,负责审理本月的财务收支。
(二)民主理财小组对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加盖民主理财章,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名,并填写理财报告单一式两份,一份留村,一份由处乡镇财务管理中心存档。审理过程中对争议较大,无法定论的开支事项,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裁决。
(三)对经过民主程序审理通过的支出凭证,由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签字。
第十三条 账前审计
规定每月的1—5日为处乡镇的账前审计日。在规定的时间内,各村报账员携会计凭证到财务管理中心由中心总会计进行账前审计,经审计加盖审计专用章后,中心会计据以处理各类财务。各中心会计于每月15日前把上月的月结表交财务中心总会计。
第十四条 财务公开
(一)各村必须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公开内容应以便于群众理解明白和易接受的形式,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如实地向全体村民公布。
(二)财务公开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农业税附加、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各业承包费等。对于多数村民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特别是非生产性开支,应及时单独公布,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项逐笔公布。
(三)建立财务公开栏。各村要在群众集中居住地带或主要交通路口等群众方便阅览的地方,设置财务公开栏。
(四)明确财务公开日。每月的十八日为村级财务公开日。各村必须在公开日或公开日之前张榜公布上一个月的财务收支情况,由村报账员负责张榜公开。不按规定时间公开的,对村(居)报账员进行通报批评,连续两次不公开的,对责任人停职检查。
(五)张榜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财务公开之前,应有村民主理财小组参加,对公开内容进行全面核实,财务公开的内容经中心会计签字认可,同时要有村委、民主理财小组盖章、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名。账目公开后,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应安排专门时间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村干部不得对提出和反映的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提高村民主理财小组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民主监督作用.
(一)村、社区要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应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小组成员为5-9人,小组中要有1人以上懂财务。
(二)村民主理财小组要自觉服从处乡镇、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并在处乡镇财务管理中心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财务法规、财务制度认真负责的开展工作。
(三)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必须思想端正,办事公道,原则性强,关心集体,联系群众,代表群众利益。
(四)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自觉接受乡镇经管站的指导,积极参加业务主管部门的培训,熟悉掌握国家的财经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五)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报酬实行误工补贴,与村干部工资同时兑现。
(六)村民主理财小组及其成员,在民主理财时,要维护大局利益,不得越权干预村两委工作。对越权干预村两委工作,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发挥民主理财作用或滥用职权、故意刁难他人,经教育不改的,经处乡镇有关部门查实,村委会可提请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予以撤换并对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五、中心会计任职管理
第十六条 “中心”会计的岗位设置
中心会计的配备职数原则上按每1万人左右配备一名中心会计。中心会计的选拔要按照“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处乡镇内部调剂与社会招考相结合的办法产生。
第十七条 中心会计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35周岁以下,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会计专业知识。
3、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勤俭节约、团结同志、群众威信高,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4、服从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能够集中时间和精力从事农村财务工作。
5、遵纪守法,遵守财经纪律,敢于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 “中心”会计的监督考核
1、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中心会计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考核。所任用的中心会计由处乡镇党委下文公布并报区农业局备案。
2、以处乡镇为单位,成立由纪委、监察牵头,财政所、审计所、经管站等部门专业人员参加的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小组,具体负责村级财务的监督管理和财务管理中心会计人员的审计工作。
3、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村级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和审计,原则上每村每年审计一次。对村级财务管理较差、群众有举报的村级会计人员,要实行重点监管。
4、各处乡镇财务管理中心设立公开监督电话,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对村级财务的监督。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中心会计人员的奖惩
1、已录用的村级财务管理中心会计人员,是正式编制的国家行政事业人员的,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考核办法进行奖惩,属于处乡镇政府聘任的非机关编制人员,每月按工资全额的75%发放工资,经全年审计、考核无误后,一次性补齐全年工资,并予以适当奖励。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处乡镇财务管理中心给予警告,违规三次以上的,非正式人员予以辞退,正式人员移交处乡镇纪委处理。
(1)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务会计法规制度的规定,违规处理业务的;
(2)受理未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签章的经济业务凭据的;
(3)受理不合法或发生期限已超过两个月的经济业务凭据的;
(4)村级财务不按时公开的;
(5)私设小金库,设置账外账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3、财务管理中心人员被群众举报违规操作,经常旷工耽误村级业务办理,或因村级财务管理混乱,造成上访时事件发生,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由处乡镇纪委给予处理,非正式人员由财务管理中心予以辞退,以后不得再从事农村会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