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除斥债权的内容
我国破产法关于除斥债权主要有以下几类:
1、惩罚性质的费用
惩罚性质的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主要包括: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2、破产成本
债权人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成本费用。1986年破产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即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费用、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差旅费用等,被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
3、破产宣告后的利息
破产债权为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破产宣告后该债权产生的利息,属于破产宣告后成立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第1款第5项规定,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为破产债权。该债权主要是指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额。该损害赔偿额应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5、不属于债权的费用
包括股权、投资款、债务人开办单位的管理费、承包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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