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抵销权行使的肯定性条件
1、债权人、债务人
破产法第四十条中规定的债权人是指对破产企业享有债权,有权请求破产企业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债务人是指负担债务,应当履行一定义务并且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法人。全面理解的重要性在于债权人包括法人,更值得注意的是此条没有排除作为企业法人的债权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基于简化交易、追回对外债权等合理目的主张抵销权的权利。
2、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
破产抵销权所抵销的债权人的债务此处的限制是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发生时间法律在此没有限制。但这并不是破产法对债权、债务发生时间唯一的限制,下文将结合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二、三项具体分析破产法对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限制。
3、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破产申请受理的同时法院应该同时指定管理人,债务人的对内、对外的权利转由管理人代为主张,资产由管理人代为管理,因此债权人主张破产抵销权的对象只能是管理人,而非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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