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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摘 要:公司清算不仅是公司法人人格终止的必经程序,也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方式。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了公司清算和解散程序,但是在公司清算民事责任方面却存在不足。我国公司法在清算民事责任方面的不足,经常在实践中引发争议,我国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应当对公司清算民事责任制度予以完善。因此,对公司清算民事责任研究有较重要的现实意义。

  主题词:公司 清算 民事责任

  公司解散之后,公司清算义务人负有及时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义务。公司必须经过清算并在公司登记机关注销后,法人人格才终止。公司清算对公司人格的消灭和债权人利益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司清算的概念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公司财产以及清理公司各项法律关系并最终消灭公司人格的行为和程序。除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外,公司都必须进行清算,清算是公司最终消灭法人人格的必经程序。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破产法》规定,公司清算可以分为破产清算和普通清算。破产清算是在公司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后进行的清算,各债权人公平受偿后法人人格终止。普通清算是在公司资产大于负债情况下进行的清算,公司以其资产偿还所有债务后尚有剩余财产,各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清算完毕注销后,公司法人人格消灭。除符合破产条件公司或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外,公司应当首先进行普通清算,在普通清算过程中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则应由普通清算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

  鉴于破产清算程序由《破产法》专门规定,本文不再论及该程序,本文将针对公司普通清算程序的民事责任予以研究。

  二、公司清算的法律意义

  公司清算是消灭公司法人人格的重要程序。公司因股东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并进行工商登记而具备法人人格,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项活动并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公司在进行清算并注销之前,法人人格将一直延续。

  在我国公司法律实践中,曾经存在关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法人人格是否消灭的争论。一种意见认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由于无法从事经营活动,其已经不具备法人能力,应当认为法人人格因此而消灭。另一种意见认为公司吊销营业执照之后,虽然不能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是由于公司并未进行清算并予以注销,其法人人格仍然存续。根据公司法的基本理念,后一种观点更加适宜。因为公司由于未按时进行年检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而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工商机关不能直接消灭公司法人人格。如果认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法人人格已经消灭,则不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如果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已经消灭,则公司的债权、债务尚未清理,可能导致债权、债务无法实现,特别是无法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未经清算并注销,法人人格并未消灭,公司清算义务人仍应当承担公司清算义务。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之后,公司法人人格并未消灭,而且公司清算也未改变公司法人人格。公司解散后,清算公司权利能力受到限制,但是清算公司也未形成新的法人。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公司不能进行日常的经营活动,只能进行与清算有关的活动。清算中的公司存在目的只是为了便于清算,其权利能力只能存在于清算范围内,而不得从事非以清算为目的的其他法律行为。如公司超越其清算范围而继续从事经营业务的,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公司清算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一)公司清算民事责任制度是法律规范内在逻辑要求

  根据法理学的基本理论,法律规范一般应当由三部分构成,分别是条件、行为模式、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律规范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国家强制性的外在表现形式。法律规范与其他行为规范重要的区别之一是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即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国家强制性的重要表现之一法律责任。如果行为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么该行为人就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通过法律责任制度引导行为人遵守法律规定。可见,在公司清算法律规范中,公司清算民事责任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

  (二)公司清算民事责任制度有利于督促公司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

  公司清算民事责任制度可以发挥法律规范的引导、规范作用,促使公司清算义务人履行公司清算义务。公司清算民事责任要求清算义务人在未能履行法律规定的清算责任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从而督促公司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因此,只有法律规定了完善的民事责任制度,才能引导公司清算义务人勤谨的承担公司清算义务,保证公司清算活动顺利开展。

  (三)公司清算民事责任制度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公司通过清理债权、债务,并最终终结法人人格。如果公司发生解散事由,但公司长期不进行清算,使债权人债权长期无法实现,必然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民事责任制度不但可以督促公司清算义务人进行清算,还赋予公司债权人索赔权利,使得公司债权人拥有相应的法律救济手段,有利于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四、我国《公司法》清算民事责任之不足

  我国《公司法》第十章专门对公司解散和清算作出规定,该章主要规定了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清算组组成、公司清算组职权、公司清算程序以及清算组成员的义务、责任等事项。《公司法》的规定为公司清算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使得公司清算能够有法可依。

  但是,我国《公司法》在公司清算民事责任方面则存在着不足之处,有待《公司法》日后修订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予以完善。我国公司清算民事责任制度主要有如下不足之处:

  (一)在公司清算程序中未能明确规定公司清算义务人。

  公司清算义务人是公司清算中的重要主体,如果公司清算义务人有延迟清算、恶意清算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明确规定公司清算义务人对公司清算民事责任承担有重要意义。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公司法》上述规定是否隐含清算义务人的概念也存在争论。有观点认为,该条款仅仅是针对清算组人员组成的规定,即该条目的在于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应当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另有观点认为,该条隐含了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应当为公司清算义务人。[1]《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用语是“清算组由……组成”,根据文字表述,该条主要目的应当是明确公司清算组组成人员,因此,不宜将该条所指的人员认定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二)未规定公司清算义务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公司清算民事责任制度是公司清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督促公司清算义务人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有重要意义。然而,我国《公司法》仅仅规定了清算组成员的诚信义务以及清算组成员违反诚信义务的民事责任,而对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却未予以规定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公司法》对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规定的缺失为清算义务人规避清算义务提供了空间,不利于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三)未能规定公司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范围。

  我国《公司法》未规定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也未明确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范围。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已经开始了对公司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方式和范围的初步探索。然而,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中对如何确定公司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范围,也引发了一定混乱。在法院已有的判决中,有的认定公司清算义务人承担承担连带责任,有的认定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责任。[2]在处理有关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案件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适用依据,导致各地法院办理公司清算案件时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的不一致,这既不利于公司债权人和清算义务人权利的保护,也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五、我国公司清算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公司法》在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方面的缺失为公司清算义务人逃避清算义务提供了便利,公司清算义务人往往利用法律漏洞规避清算义务。不少公司在被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公司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或未经清算就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时有发生。公司清算义务人逃避公司清算义务的行为不仅影响正常公司人格终止法律秩序,也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我国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有必要对公司清算民事责任制度予以完善。

  在我国新《公司法》修订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对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进行了研讨,并着手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解散的企业法人所涉民事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在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企业法人解散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送审稿)》。但是,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未公布关于企业解散、清算的正式司法解释。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清算民事责任的态度和我国相关司法实践的情况,建议应当在以下方面对我国公司清算民事责任制度进行完善:

  (一)明确公司清算义务人

  清算义务人应是公司解散时依法负有成立清算组织,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的责任主体。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应为公司股东,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享有公司的最高决策权,可以决定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公司股东应当承担公司清算责任,并且公司清算之后如果存在剩余财产应当按照股东出资份额向股东分配,公司清算关系到公司股东的自身利益。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众多,有些小股东可能根本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如果将公司所有股东都作为清算义务人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清算责任,对小股东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不宜将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义务人,如果依照上述方法无法确定清算义务人的,应当将在董事会中指派董事的股东视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二)公司延迟清算的民事责任

  清算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公司财产贬值、流失、灭失等实际损失的,导致公司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清算义务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民事责任

  如果公司清算义务人在公司清算期间恶意处置企业法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在损失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清算义务人侵占企业法人财产的,则其应当在其侵占财产份额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清算义务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的,则可以根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清算义务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公司清算义务人提交虚假清算报告进行注销登记的民事责任

  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义务,以欺诈手段骗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司注销承诺的民事责任

  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义务,且在申请公司注销登记过程中,作出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保证责任等承诺的,应按照其承诺的内容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果公司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义务,作出对企业法人债权债务负责处理等承诺的,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在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清算义务人无法证明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其应当对公司债权人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清算民事责任的范围和方式

  在公司清算民事责任承担责任方面,我国司法理论界多数认可根据侵害债权理论直接追究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是在责任承担方面仍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对承担责任条件规定非常严格,即仅在证据非常充分的情况下,才追究清算义务人的侵权责任、直索责任,则会因债权人举证相当困难,对责任追究将非常有限。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规定的条件比较宽松,如只要清算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清算的,就应承担责任,则可能导致违反法人制度的非议。故应由债权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对清算义务人责任的追究,如清算义务人的财产和公司法人财产混同、清算义务人不能证明其侵占份额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鉴于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原则,在追究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时不宜任意加重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因此,后一种观点更为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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