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高新技术不正当竞争纠纷
随着第四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来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官们走进我国知识密集度最高的地区??中关村科技园区,举行了一场“知识产权法官与高新技术企业家面对面”的座谈会,向包括联想集团、用友软件公司、上海讨债公司,中软公司在内的近三十家高新技术企业家和十余名“技术经纪人”讲解了高新技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及防范对策。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宿迟带领三名主审知识产权案件的资深法官回答了在场观众的提问。宿迟副院长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归纳为三种类型,一是贬损行为,即在经营活动中采用虚假的宣传或说法,损害竞争者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行为,此行为的目的在于“损人利己”;二是混淆行为,即在经营活动中采取一些旨在使消费者对该经营者与其对竞争对手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产生混淆的行为,此行为的目的在于“搭便车”;三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在经营过程中,非法窃取、使用或者批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其持有人的重要无形资产,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目的在于“不劳而获”。
法官们建议中关村的高新技术企业家们,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司法救济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在民事救济途径上,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还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临时禁令等措施。在实体处理上,可以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对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故意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还可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知识产权法官们向在场的企业家和技术人员介绍了一些典型的不正当竞争案例,并结合审判工作实践接受了在场高新技术企业家和技术经纪人的咨询。中关村的企业家们最关注的话题包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跳槽引发的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问题,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网络链接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等。中软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徐副总经理就是有备而来,他多次举手提问,问及软件侵权纠纷中被告的责任问题,驰名商品与驰名商标的关系问题,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问题等。一中院知识产权法官的解答不仅介绍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知识及技巧,更有效地提高了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有助于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