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受理的结果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如何处理,直接关系到债务人财产的归属。
举例:甲企业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在此前C公司把甲企业告到朝阳人民法院,且朝阳人民法院已经扣押、查封了商品50万并且已经执行30万,解除20万,剩下的20万并入甲企业财产中公平清偿。
如果允许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继续存在,那么已经采取了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财产将无法并入债务人财产,纳入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调整的范围或者依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给债权人。同样,如果允许执行程序继续进行,除申请执行人外,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因此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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