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受理概述
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诉讼行为。破产申请的提出,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起点,但是进入破产程序的前提。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在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申请为准而是以受理为准。因此,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
破产受理即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由于破产程序开始具有一系列的法律效果,有关破产案件受理的规则在破产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的申请时,破产程序并未开始。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法院认为破产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则应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破产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这对于实现债务人财产的及时保全是十分必要的。在企业破产法(试行)中,清算组的任命是在破产宣告之后。实践中,从案件受理到破产宣告,往往需要经过一定的审理期间。在此期间,由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和事务仍然掌握在企业原领导班子的手中,他们有充分的机会转移、私分或者浪费企业财产,以及隐匿、销毁或篡改企业账目以掩盖罪行。本条规定的“同时指定”,正是在吸取这一教训之后,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保障破产程序的公正有效而采取的有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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