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办法
发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国有企业富余职工(以下简称企业富余职工)的安置和管理,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应坚持以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切实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通过在行业系统内部调剂或通过劳务市场面向社会推荐富余职工等途径,积极创造条件,开辟各种社会安置渠道,指导、帮助企业做好富余职工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安置富余职工的措施和方案,采取拓展多种经营、发展第三产业、组织各种劳务活动等办法,妥善安置好本企业的富余职工。
第六条 企业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承担安置本企业富余职工的任务。企业可以在国家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允许范围内,从资金、场地、原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七条 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企业,经税务、劳动部门核准,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办初期资金有困难的,经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可借给部分扶持生产资金或待业保险基金予以帮助。
第八条 企业组织本企业富余职工依法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可以承担本企业中原由外单位承包的技术改造或劳务项目。
第九条 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所安置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纳入新办企业的职工人数和经济指标统计范围。
第十条 企业可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训练。富余职工待岗和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保证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由企业自行确定。训练经费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劳动部门用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给予适当资助。
第十一条 企业富余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签订书面协议后,可停薪留职。停薪留职期间,职工须按月向企业缴纳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十的停薪留职金,停薪留职金低于四十五元的,按每人每月四十五元缴纳。
第十二条 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对富余职工实行有期限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其中,对孕期或哺乳期的女职工,除国家规定产假外,经本人申请,企业可给予不超过二年的假期,请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不含按规定发给的政策性生活补贴)按不低于当地职工困难救济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企业的富余职工距国家规定的退(离)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休养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从工资基金中列支,按照退休费标准计发。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休养期间视为工龄,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按连续工龄办理退(离)休手续。
第十四条 实行劳动、人事、工资三项制度综合配套改革企业的宫余职工和依法破产、解散企业的职工,距国家规定的退(离)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市劳动部门批准,可一次性办理提前退(离)休,按本人实际工作年限享受退(离)休待遇。
第十五条 企业富余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辞职。经批准辞职的富余职工,由所在企业按其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企业因停产整顿、产品结构调整等原因,导致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必须裁减职工的,对劳动合同制职工,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没约定的,企业对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其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补偿费。
第十七条 企业需要社会协助安置富余职工的,应向企业主管部门、社会劳动就业服务部门申报,并提供《富余职工转移工作单位登记卡》,先由企业主管部门在系统内部调剂安置,系统内部调剂安置不了的,进入劳务市场,由劳动就业服务部门给予推荐介绍。各单位在劳务市场聘用工人,同等条件的,应优先聘用企业富余职工。
第十八条 企业之间调剂安排富余职工,不受其所有制身份限制,可以正式调动,也可以临时借调或出劳务。富余职工被临时借调或出劳务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双方企业在协议中商定。
第十九条 企业富余职工应服从调剂安置,对不服从调剂安置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企业富余职工由企业自行安置确有困难到社会待业的,在社会待业期间按《大连市城镇职工待业保险办法》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各级劳动部门应创造条件,帮助其再就业。
第二十一条 大连市城镇集体企业及以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为主体组成的股份制、联营企业中富余职工的安置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