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安置的基本原则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其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
企业重组是涉及企业战略的大事,不仅涉及企业资产的交换、组织结构的调整、税务的处理,而且涉及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即重组企业原有职工的安置问题,一般人数、金额都较大。此前,有关重组企业原有职工的安置原则的规定分散在《劳动合同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文件中,但有关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处理没有统一政策,执行中存在不规范等问题。
例如,既有不予预提离退休及内退人员有关费用的,也有仅预提内退人员费用而不预提离退休人员费用的,还有预提离退休人员及内退人员全部费用的。同时,预提标准与发放标准也不一致。例如,有的企业对有关费用未予折现,而折现的企业所采用的折现率、预计通胀率等也各不相同,最终导致提取数额存在明显差距。此外,资金充裕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可能大大高于资金不充裕的企业,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分配不公,处理不好将直接影响被安置职工的切身利益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职工安置一般遵照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由于企业改制、关闭、破产一般都是用企业国有资产支付职工安置成本,因此,职工安置费用的高低不单与职工本人有关,还直接影响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为确保各方利益不受损害,国家和我省对职工安置的范围、项目、标准、操作程序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企业要按规定制订专门的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还要经过职工大会决议和人事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因此,企业在制订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时,必须首先考虑合法性原则,在政策规定的框架下核定职工安置的范围、项目和标准,按程序规范操作,避免给企业的改制、关闭、破产工作留下后遗症。
2.职工利益最大化原则
因应国家调整国有经济结构布局、实行国企产权改革的需要,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普通国企职工也要转变身份,彻底打破“铁饭碗”,成为“市场人”,相当一部份职工将可能因此而失业。因此,企业在制订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时,应充分了解职工的各种要求和想法,并在政策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多为职工的利益考虑,争取职工利益的最大化。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职工安置是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公开操作,让职工拥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整个操作过程还应做到严格把关、处事公正、力求公平,比如:核定安置范围时,杜绝从未在企业上过班的“挂名职工”混水摸鱼;核算职工工龄和安置费标准时,反复校对,避免少算漏算而使职工利益受损,等等。
4.可行性原则
虽然职工安置的政策法规是统一的,但由于企业情况千差万别,所以在考虑职工安置问题时必须认真分析自身实际,选择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法,还要与职工充分沟通,才能制订出职工认可、出资人同意且具备实施条件的安置方案。如果照本宣科、因循抄袭,做出来的方案只能是“花架子”,中看不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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