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国际投资政策
加拿大政府积极鼓励国内外的商业投资。这种投资不仅体现在资金方面,还体现在思想和技术方面。为了制定和贯彻有关投资政策,联邦政府不断与私有企业及地方政府进行协商,听取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加拿大投资法案
在过去的十年间,历届加拿大联邦政府的投资政策都建立在“商业开放“的基础方针之上。这一方针的目的是鼓励和协助国内外的投资。
为贯彻商业开放方针,对外商的审理范围缩小了,交易的领域增加了。有价证券投资,或财产继承/赠与等非商业投资和某些商业投资是不需审理或申报的。大多数在加拿大建立的新兴产业也不需审理。
加拿大政府对商业投资制定了审理的标准。对于在标准以下的外国商业投资,投资者只需在投资交易的30天内通知联邦政府工业部即可。
总资产不超过加币$5,000,000的直接控股性商业投资,是不需政府审理的。对于间接控股性商业投资,(即由外商的母公司进行投资),只要总资产不超过加币$50,000,000或外国投资额不超过总资产的50%,也不需政府审理。
投资金额在以上标准之上的交易是需要审理的,除非投资商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签约国。对于来自世界贸易组织的投资商,审理的标准金额提高了,以便于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的成员国标准一致。1995年,政府对这类直接投资商的审理标准是加币$160,000,000。而间接投资商则不需审理。投资商仅需通知政府即可。这些规定已作为补充条款写入投资加拿大法案,并作为加拿大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
但是,对于财政服务、交通、铀矿开采和文化领域的商业投资,政府对所有外国投资者都要按正常的投资额标准进行审查。对于以上四类的直接投资,审理的标准额是加币$5,000,000,间接投资的审理标准额是加币$50,000,000。文化领域的投资尤为敏感。在此标准额以下的投资交易,政府也可根据需要进行审理。
加拿大政府对于世界贸易组织国投资商的审理标准额每年都作调整。这个调整是对加拿大经济和通货膨胀的反映。对于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投资商,审理的标准额是固定不变的。
对于需审理的投资,审理标准是看该投资带给加拿大的“净利润”是多少。加拿大工业部长有权对该投资作出最终决定。这一审理过程需要约45天。
相关贸易的投资政策
相关贸易的投资政策协议(TRIMS)旨在禁止给海外贸易带来不良影响的投资政策。协议强调外国政府不得要求本国企业在投资方面限制或阻止海外贸易。例如,要求国内企业在生产中使用本国产品,而不用进口产品。这些政策应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被消除。
限制
联邦法规定,对于某些领域的外商投资加以限制。但这些限制不适用于北美自由贸易协议成员国。下表是对加拿大政府主要限制领域的总结。
同联邦政府一样,所有省级政府也欢迎外国投资,但同样也有部分限制:例如,在安大略和魁北克,对于耕地或图书出版等的外国投资,政府规定要缴纳特殊的税金。
来自北美自由贸易协议国(NAFTA)的投资商
北美自由贸易协议为美国和墨西哥的投资商提供了全国统一的优惠政策。
基金汇出
加拿大政府对外商投资或利润的撤回不加限制。加拿大没有外汇控制。货币也可与美元和其他货币自由兑换。但是,对于付给非本国居民的某些红利、利息、工资、奖金、佣金或其他服务类款项,政府有特殊的税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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