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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时报社诉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经济时报社(以下简称经济时报社)与被告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洲财讯公司)侵犯著作权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济时报社的委托代理人谭丽莉,被告亚洲财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季某炜、朱某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经济时报社诉称:我社记者王某霞系《中关村“押宝”西部商务带》一文(以下简称《中》文)和《一个年轻人买房失败之路》一文(以下简称《一》文)的作者,《中》文和《一》文均系王某霞为完成我社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且王某霞曾与我社约定《中》文和《一》文等职务作品的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归属我社,故我社对上述二篇文章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2007年6月,我社发现被告未经我社许可在其经营的“中国金融网”网站上转载《中》文和《一》文,在转载过程中将上述文章的标题加以修改,且未向我社支付任何转载费用。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社的合法权益,故我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将非法转载的两篇文章从“中国金融网”网站上删除;2、被告在“中国金融网”网站首页刊登致歉声明一星期,向我社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我社经济损失500元;4、被告赔偿我社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元和律师费1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亚洲财讯公司辩称,我公司经营的中国金融网确曾转载过《一》文和《中》文,如我公司此举构成侵权,我公司同意适当赔偿经济时报社合理的经济损失,但我公司不同意经济时报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23日《中国经济时报》登载署名为“本报记者 王某霞”的《中》文,全文约3千字。2006年6月21日《中国经济时报》登载署名为“本报记者王某霞”的《一》文,全文约4千字。

  2008年4月14日,经济时报社与王某霞签订“职务作品版权事宜协议书”,双方约定:王某霞在经济时报社工作期间创作的、发表在《中国经济时报》或中国经济新闻网上的所有作品均为职务作品;王某霞创作职务作品所需物质支持由经济时报社依本社相关规定处理,经济时报社根据王某霞创作职务作品之不同情况依本社相关规定向王某霞支付稿酬;王某霞在创作职务作品过程中遭受不法侵害,经济时报社依法维护王某霞之合法权益;王某霞创作的职务作品涉嫌违法或者侵害他人权利而引起纠纷,经济时报社依法应诉或者依法处理,王某霞如有明显过错则应承担相应责任;王某霞对其创作的职务作品享有署名权,作品的其他权利归属经济时报社所有,但王某霞有权在自己的博客或者自办的私人网站使用其职务作品,有权特别许可部分非经营性网站使用其职务作品,有权将其职务作品以纸质形式结集出版;未经经济时报社同意,王某霞不得将其创作的职务作品发表于其他媒体,本协议另有约定者除外;本协议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同样适用于本协议签署前已经在《中国经济时报》、中国经济新闻网上刊载的王某霞职务作品等。

  另查,王某霞所持记者证载明:统一编号为B110200000003,单位为“中国经济时报”,发证日期为2004年2月24日。

  亚洲财讯公司是中国金融网的经营者。中国金融网于2005年3月23日转载《中》文,在转载过程中将《中》文标题修改为《中关村“押宝”西部商务带 商圈联动效应显现》并注明“来源:中国经济时报”、“作者:王某霞”等信息;中国金融网于2006年6月22日转载《一》文,在转载过程中将《一》文标题修改为《一个年轻人买房失败之路:从热情到冷淡到无奈》,并注明“来源:中国经济时报”、“作者:王某霞”等信息。

  经济时报社于2007年6月7日至14日在北京市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之下对中国金融网转载的包括《一》文和《中》文在内的677篇文章之情况进行证据保全。经济时报社向本院提交了金额为2000元的北京市公证处公证费发票一张,并称其中1000元公证费系为本案所支出。

  北京四海众合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曾于2007年6月21日受经济时报社之委托向亚洲财讯公司发出“非法转载告知函”,要求亚洲财讯公司与其联系以协商解决转载问题。后经济时报社与亚洲财讯公司对此协商未果。

  亚洲财讯公司称其已将《一》文和《中》文从中国金融网删除,经济时报社对此不予认可,并坚持要求亚洲财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经济时报社为证明因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向本院提交了金额为1000元的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费发票一张。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公证处(2007)京证经字第15226号公证书、《中国经济时报》登载的《一》文和《中》文、经济时报社与王某霞所签“职务作品版权事宜协议书”、王某霞记者证、北京四海众合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所发“非法转载告知函”、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登载于《中国经济时报》的《一》文和《中》文的署名均为“本报记者王某霞”,亚洲财讯公司对王某霞系《一》文和《中》文之作者亦未持异议,本院根据上述证据可以确认王某霞系《一》文和《中》文的作者。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系职务作品。《一》文和《中》文均创作完成于王某霞任经济时报社记者期间,且经济时报社与王某霞所签“职务作品版权事宜协议书”已明确约定王某霞在经济时报社工作期间创作的、发表在《中国经济时报》上的所有作品均为职务作品,故本院依据现有证据确认《一》文和《中》文均为王某霞为完成经济时报社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原则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且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经济时报社与王某霞所签“职务作品版权事宜协议书”已明确约定,王某霞对其创作的职务作品享有署名权,职务作品的其他权利归经济时报社所有。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职务作品版权事宜协议书”已明确约定,该合同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适用于该合同签订前已经在《中国经济时报》上刊载的王某霞职务作品,故该合同所涉之职务作品亦包括创作完成于该合同签署之前的《一》文和《中》文在内;经济时报社与王某霞之间关于王某霞创作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共同确认之效力应溯及自《一》文和《中》文创作完成之时;本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确认经济时报社自《一》文和《中》文创作完成之时即对该两篇文章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

  经济时报社在公证人员监督之下对中国金融网转载的涉案文章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亚洲财讯公司在庭审中称其已将《一》文和《中》文从中国金融网上删除,但其并未对此举证,经济时报社对此亦不认可,故本院对其该项事实主张不予采信。经济时报社对《一》文和《中》文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亚洲财讯公司未经经济时报社许可亦未向经济时报社支付任何转载费用,即擅自在中国金融网上转载《一》文和《中》文,且将文章标题予以修改,侵犯了经济时报社对《一》文和《中》文所享有的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亚洲财讯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在中国金融网转载《一》文和《中》文。鉴于亚洲财讯公司之转载行为已侵犯了经济时报社对涉案文章所享有的修改权,本院认为亚洲财讯公司应以在中国金融网刊登更正声明的方式向经济时报社致歉。

  关于亚洲财讯公司应向经济时报社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文章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作者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参照国家有关稿酬规定予以确定,亚洲财讯公司对于经济时报社为本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亦应一并赔偿。经济时报社该项诉讼请求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将中国金融网上的《中关村“押宝”西部商务带》一文和《一个年轻人买房失败之路》一文删除;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金融网首页上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更正声明,向原告中国经济时报社致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经济时报社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八百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经济时报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亚洲财讯(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岳 鹏

  审 判 员 武 彧

  人民陪审员 穆 以 萍

  二OO八 年 十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洪 成 宇

[责任编辑: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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