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独创性的曲线走势图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网国际网络传讯有限公司。
一、案情
中经网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网公司)是经北京市电信管理局批准,利用INTERNET信息资源进行计算机信息服务电信业务并获得中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2000年1月3日,中经网公司经营管理的中国经济信息网上中经数据项下中经观测栏目载有“中经宏观景气动向”、“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等大量图表。其中“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图表是将工业总产值、企业销售收入、消费品零售总额、国家银行企业存款等数据进行分析之后,用按序排列的颜色深浅不一的圆形表示上述月度经济指标过热、趋热、稳定、趋冷、偏冷的含义。其他大量的图表包括“中经景气动向”、“中经先行合成指数”、“工业品产销率”等月度指标曲线走势图等。中经网中经观测栏目是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先行和同步经济指标进行动态跟踪,根据经济周期波动理论,以数据分析图表形式反映各类重要月度经济指标序列,用户可更直观地把握当前经济景气变化方向和幅度,定量地对景气局面进行判断和测度。在其主页及中经观测栏目网页上未标注未经许可不得、摘编的声明。同日,在中华网国际网络传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网公司)的中华网经济参考项下经济数据栏目内79个网页上载有与中经网公司上述月度经济指标分析图相同的图表,其中使用“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图表10幅、“中经景气动向”曲线走势图68幅等。
中经网公司认为自己对中经网上中经数据项下中经观测栏目载有的“中经宏观景气动向”、“中经先行合成指数”等图表享有著作权。中华网的上述抄袭、剽窃行为侵害了中经网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中华网公司在相关报刊上向中经网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图表是将各项月度经济指标进行分析之后,使用色调不同的圆球按序排列的较为独特的表达方式,直观、明了地表达了对各项月度经济指标的综合分析内容,其表达方式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属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中经网公司网页上所载的大量“中经景气动向”、“中经先行合成指数”、“工业品产销率”曲线走势图等图表是采用通用的曲线表达方式,表明各项经济数据指标的变化,该种表达方式不具有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据此,中华网公司构成了对中经网公司“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图表享有的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侵害,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2001年10月27日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2、5项、第46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之规定,判决:中华网公司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发表声明向中经网公司赔礼道歉;赔偿中经网公司28 500元;驳回中经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中经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经网公司网页上所载的“中经景气动向”、“中经先行合成指数”等图表虽然采用的是常见的曲线走势图的表达方式,但用以表明经济指标变化的图表可以是不特定的多种表达方式,曲线走势图并不是惟一的或有限的表达方式中的一种。本案所争议的曲线走势图图表具有独创性。中经网公司主页及中经观测栏目网页上虽未标注未经许可不得、摘编的声明,但中华网公司在其网页上使用了中经网公司网页上的“中经宏观经济预警信号”图表10幅,“中经景气动向”、 “中经先行合成指数”等曲线走势图68幅,未指明出处,亦未支付相应报酬,该行为侵犯了中经网公司对上述78幅图表所享有的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中华网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2001年10月27日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2、5项、第46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中华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发表向中经网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赔偿中经网公司经济损失233 500元;驳回中经网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三、意见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一)“中经景气动向”曲线走势图等图表是否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而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抄袭。独创性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要求作品具有非抄袭性,并不要求作品具有创作高度;二是要求作品之中必须包含作者的智力劳动。根据独创性所具有的特点,判断一个图表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从该图表所表达的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来考虑。就本案而言,中经网公司主张权利的第二类图表曲线走势图并不是抄袭他人的,而是独立完成的,对此双方并无争议。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本案所涉第二类图表是否包含中经网公司自己的判断。我们认为,该图表具有独创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就曲线走势图上“点”的位置而言,有一个差值填补和季节调整的问题。差值填补指的是凡涉及一月份的点均是他们自己公司人员的判断,因为在国家统计局的资料上,每年一月份的数据是空缺的。季节调整指的是每年春节前后要对第一季度的几个点进行季节调整。差值填补、季节调整虽然属于数据处理的问题,其本身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正因为需要进行差值填补和季节调整,才使第二类图表包含中经网公司自己的判断。
二是曲线走势图的形态如何与该公司人员自己对横纵坐标轴刻度的选择是有密切关系的,而对横纵坐标轴刻度的选择是根据图表所要表现的对象内容而作出的判断。横纵坐标轴刻度的选择,虽然受制于此类图表的特点,无论何人绘制,曲线走势图的大体走向可能是相似的,但是因为坐标轴刻度选择上的主观性,整个图表的形态却会因绘制者不同的判断而呈现出较大的区别。
三是该图表在设计时,为了美观起见,加上了深浅不同的颜色作背景。对于颜色背景的选择,虽与数据无关,但却亦属于绘图者针对其所绘制的图表的美观所做的选择。
因此,本案中“中经景气动向”曲线走势图等图表是具有独创性的。
(二)具有独创性的图表作品被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图表作品属于事实作品,大量的不具有独创性的图表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图表中也有一个独创性高低的问题。虽然独创性的高低与作品是否受保护没有关系,但是对于确定图表作品的侵权赔偿数额应当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图表本身的价值在于其信息价值,但是信息价值与著作权赔偿之间不能简单地画等号。本案预警信号图表的独创性不是很高,故法院依据著作权法及其司法解释酌定每幅2500元。第二类图表曲线走势图,其独创性比第一类图表略低,因此第二类图表可以比照第一类图表酌定赔偿数额。
【声明】
摘自法律出版社《审判前沿》第4期,本文已取得法律出版社授权。
未经许可,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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