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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谁是申请人?—关于专利申请权的思考

  笔者在从事知识产权实务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如下一些问题,如:

  1、A某靠朋友B某投资办企业,A某有一个创意,并委托了一家研究所C某为其设计图纸,产品设计出来了,由谁来申请专利意见不一;是持该产品创意的A某,还是投资方B某?抑或是产品设计方C某?

  2、一家私营企业的员工做出了一项发明,其老板本人想以个人名义就该发明申请专利?是否可行?

  3、某计算机通信公司的技术人员,在业余时间内,利用家中自己购置的电脑研制出一种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新的网络连接方法,应申请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

  上述诸多与发明有关的人员中,究竟谁是申请人?发明人是否就是申请人?他们各自的权利义务何在?发明人所做的发明与本职工作有密切联系,但该发明既不是上级领导下达的研究任务,该发明的研制也未占用上班时间及单位的仪器设备等,那么该发明申请人应属于发明人所在单位还是发明人本人?

  有人说:“农业经济时代的核心问题是土地,工业经济时代的核心问题是资本,知识经济时代的核心问题是知识产权。”在此,我们认为,知识产权的权利核心则是权利人。我国处在改革时期,经济体制多样,申请人的确定不简单地是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区分问题,法律及各种经济利益均对确定申请人产生制约。基于此,仅就技术发明专利申请人作如下分析与阐释:

  一、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发明人应当是申请人

  在没有任何合同制约的情况下,发明人就是申请人。《专利法》第六条指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于职务发明,应理解为发明人与单位之间在先订有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并于受聘期间所做的发明创造,这一发明创作成果属于单位所有,但是,如果发明人所做的发明与本单位无关,即使在受聘期间,申请权也应当归发明人个人,除非合同有特别的规定。除职务发明之外的其他任何性质的发明,申请人都应当首选发明人。

  那么,发明人应当如何确定?是不是与该发明有关的人员都在其内呢?《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明确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是设计人。”一般而言,提出发明的总体构思、根据发明构思设计图纸、或制造模型的人应视为对该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上述A某和C某应为对该发明创造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可作为该专利技术的共同申请人。如无特别约定,法律上认为共同申请人的权利均等。投资方B某不应成为申请人,但该专利技术获利后,投资方可根据投资大小分成。

  私营企业的员工执行其所在企业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其所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为该私营企业。但其老板本人如未对该发明做出实质性贡献(也即不是发明人),则不可以直接以老板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实践中,有的私营企业的员工在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后,其老板当即以自己个人名义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这种做法无疑是一种侵权行为。因为专利(审查指南)第2.1.3关于申请人一节中指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因此,上述私营企业的老板若不是该技术的发明人,也就不能直接成为该技术申请专利的申请人。但是该老板可以通过与发明人签订转让合同得到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

  二、发明人不等同于申请人

  对于某项技术,发明人只是该技术的设计者或者说制造者,申请人才是该技术专利权的真正拥有者。发明人不同于申请人,发明人主要享有精神权利,这种权利主要体现在署名权上。根据法律规定, “发明人有权要求在专利证书上记载自己是发明人”,同时,发明人有权在该技术获得经济效益后索取适当报酬,但发明人不等同于申请人。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发明人因此发明而获得的物质利益是无法与申请人相比的,对于前者可能只是一次性地奖励,而对于后者将是由该技术所带来的市场前景。当然利益与风险共存,对于发明人而言,不需要考虑该技术是否有市场前景;但作为申请人,从其开始投资研发该项技术到打开市场的整个过程中,一直是风险与利益共担的。当一项专利申请被授权后,申请人即上升为专利权人,他的权利主要体现在物质利益方面,一方面,专利权人有权禁止其他任何人利用其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另一方面,专利权人可以许可其他的人进行利用其发明创造的某些行为,例如: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向他人转让其专利技术等。

  专利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它的价值量不是取决于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是取决于它所转化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对它的需要程度或是它被人们的实际利用程度,其权利体现在对其所要求的保护范围内的技术享有独占权。

  三、除发明人以外的其他人或组织可以通过合同成为申请人

  在通常情况下,各国专利法都承认发明人有权对其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但是,其他人可以通过合同从发明人那里得到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如私营企业的员工做出的发明,申请人应为该私营企业。如果老板本人欲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应与该员工签订转让合同。

  职务发明实际上是发明人与所在单位有约在先,即受聘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雇佣合同等,依据专利法及所签订合同的有关条款,发明人在受聘期间依职务所做的发明创造属于该单位所有。

  发明人所做的发明与本职工作有密切联系,但该发明主题不是上级领导下达的研究任务,该发明的研制也未占用上班时间及单位的仪器设备等,该发明申请人应属于发明人所在单位还是发明人本人要根据该职工与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定,有些合同上明文规定:职工在聘用期间所做的一切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均归单位所有,而有些合同却无此条款。由此看来,作为用人单位,在与聘用人员签订合同时,应重视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条款。另外,发明人以外的其他人还可以通过继承合同和赠予合同得到专利申请权。

  由上述可知,发明人、发明人所在单位以及任何与发明人有合同关系的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成为申请人。申请人上升为专利权人后是该无形资产的权利主体,一切有关该专利的活动都是围绕着专利权人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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