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产品申请专利时如何做到充分公开?
问:一种名称为“四个羟基苯丙稀酸及其化合物”的发明在申请专利时,由于发明人认为其要求保护的是产品配方,因而固执地不向其代理人提供其产品的制备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致使其代理人在为其撰写的专利申请说明书中未公开其化合物的制备方法,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制备得到该发明化合物,从而国家专利局以该发明无法实现为由将其专利申请驳回。请问:化工产品申请专利时,如何正确处理专利申请所要求的“充分公开”这一问题?
答:专利法第26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而专利申请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4.1中又明确指出,当要求保护的发明为化学产品本身时,说明书中应该公开化学产品的确认、化学产品的制备以及化学产品的用途,三者缺一不可。
(1)化学产品的确认:当要求保护的是化合物时,说明书中应当公开该化合物的化学名称及结构式或分子式(结构式包括各种官能基因、分子立体构型等),对化学结构的说明应当明确到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确认该化合物的程度,并应当公开与发明目的和任务有关的化学、物理性能参数(包括各种定性或定量数据和图谱等),使申请的化合物与已知的化合物之间的区别能够清楚地辨认。此外,对于高分子化合物,除了对其重复单元的名称、结构式或分子量分布、重复单元排列状态(如均聚、共聚、嵌段、接枝等)等要素作适当的公开外,如果这些结构要素未能完全确认该高分子化合物,则还应当公开其结晶度、密度、二次转变点等性能参数。
对于组合物发明,说明书中除了应当公开组合物的组分外,还应当公开各组分的化学和/或物理状态、各组分可选择的范围、各组分的含量范围及其对组合物性能的影响等。
(2)化学产品的制备:对于化学产品的发明,说明书中还应至少公开一种制备方法,并且该方法应当具体地说明原料、物质、工艺步骤和条件等,直至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程度。为此,还必须有实施例。
(3)化学产品的用途和使用效果的公开:化学产品的申请,应当充分公开该产品的用途和使用效果,即使是结构首创的化合物,也应当至少公开一种用途。如果一种新化合物与已知化合物相比,在结构上接近,则应当充分公开它的用途和效果。新的药物化合物或药物组合物除应当公开其具体医药用途、药理功效、有效量及使用方法外,还应当有实验室试验、动物试验或临床试验的定性或定量数据,其有效量和使用方法或制剂方法等应当公开至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程度。表示发明效果的性能数据,应当说明测定它的方法,并且应当是所属领域中通用的或标准的方法。若为特殊方法,应当加以说明,直至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方法。
本题所涉“四个羟基苯丙稀酸及其化合物”的专利申请一例,在其说明书中虽给出了该物质的结构式及光谱分析图谱,但仅提到该化合物是从一种天然植物及中草药中提取是远远不够的。众所周知,天然植物成千上万,可做中草药的天然植物也不计其数。说明书中不说明具体是哪一种植物或中草药,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无法从众多的天然植物中提取并得到该发明化合物的。
因此,在这一化合物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中,必须写明该产品可以从哪几种中草药中获得,采用何种方式提取,即使其提炼方法与现有的方法区别不大,也需提供相关的理化参数等具体指标。只有这样,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化工产品的所谓“充分公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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