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民居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与监督
问:我是一汽修工人,早年离职自办修理部,后又被单位找回上班。因为“离职”贻误了我的缴费时间,我现在到了退休的年龄,缴费年限只有13年,因为没有达到法定的15年,有关部门说我不能享受退休养老金待遇,要把我个人账户中的金额退给我。我不同意这种说法,我想补缴2年的费用,享受退休金待遇,不知是否可以?
答: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第5条曾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6条再次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但最近国家颁布的《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在第16条中作出了新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按上述规定可申请补缴,有关部门应当准许。
一、各统筹地区应按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参保登记工作机构。参保缴费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并及时发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
二、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城镇居民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城镇居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由政府部门和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度。各统筹地区要本着就近就医、方便就医和减少就医成本的原则,要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就医时应首先在所在街道(社区)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突发疾病抢救除外),需要转诊时,可由下级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逐级转诊转院,病情相对稳定后,也可转到下级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标准管理。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
五、各地要切实加强医疗费用支出管理,建立适合城镇居民特点、符合当地实际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促进定点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备案。
六、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以适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需要,要按照与工作成效挂钩的原则,解决必需的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