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种不同员工互殴非属工伤
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认定为工伤,对于该条款如何理解,其判断标准的核心在于伤害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所引发,暴力等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非仅仅具有关联性。工作期间打架斗殴致伤,算工伤吗?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案情经过
小琪与小曲为某建筑公司职工,小琪从事传送沙浆工作,小连从事搅拌沙浆工作。2011年5月,小琪在工地工作时因配合问题与小连产生争执,双方扭打在一起,小琪左手食指最后被小连咬掉一节。2011年11月,小琪向南通市人社局申请工伤,同年12月南通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小琪受伤不属于工伤。小琪不服,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南通市人民政府维持了南通市人社局作出的决定。小琪仍不服,向崇川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南通市人社局的决定。
审理意见
崇川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该条款如何理解,其判断标准的核心在于伤害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所引发,暴力等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非仅仅具有关联性。本案中,小琪从事的工作为传送沙浆,小连的工作为搅拌沙浆,在工作中双方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因工作配合问题产生矛盾,进而发生争执、打斗,虽然与工作关联,但原因并非履行工作职责,小琪遭受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定条件,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据此。法院驳回了小琪的诉讼请求。
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不认可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说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